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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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管工程基建申报及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管工程基建申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基建程序及财务工作,提高和发挥基建资金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基建申报、资金申办及验收办法:基建工程申报:按有关程序必须具备设计图纸、设计预算、工程基建请示上报建设与管理股核准并报局党组讨论安排资金。资金申办:工程施工过程中按有关程序申请工程金额(按工程进度、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申请支付)。以上申请经主管业务股室负责人核准、股室主管领导审批、财务主管领导审批报计财股申请财政局支付。参照台府办201073号关于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

2、发)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经过招投标才能实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验收。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监督资金有效使用,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账册,认真做好资金使用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工作。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监督基建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工作。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基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秘密。积极配合

3、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本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检查或审计。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基建工程发生的每项支付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

4、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支付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支付、货币资金、往来单位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第十条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工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

5、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第三章 结算、支付管理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制订的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本工程资金使用按照江财农200516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实行报账管理。第十四条 申请财政拨款必须凭有效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签证的施工进度等有效材料,经项目法人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送财政部门拨款。第十五条 支付工程费必须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共同签证的申请支付凭证及施工单位完税票据方可支付。支付工程费以银行汇款结算方式进行,不得现金支付。第十六条 财政拨付的资金到账后,财务人员应迅速按经签证同意支付的

6、金额拨给有关单位,不得故意拖延或拒付。第四章 现金管理第十七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限制现金的库存额。第十八条 一切现金支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单据支付和大额现金支付,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项目法人要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

7、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五章建设管理费使用第二十一条 建设管理费可用于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人员补贴、业务招待费等开支。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结合本工程的施工期,合理安排各年度的费用开支,严格控制超概算开支。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必须用于本工程的建设管理,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其它开支。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开支必须符合规定使用的内容范围,并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名、项目法人审批。严禁白条单支付。第六章 附则本制度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开始施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后自行失效。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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