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典型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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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典型例题(一)合同成立应经过的程序案情 某省某机械加工厂接到某钢厂的电话,委托其代为加工一批零部件。之所以直接打电话,是因为双方以前有过良好的合作。双方在电话中谈妥了合同的有关内容,约定由机械加工厂自备原材料,钢厂一次性给付加工费4万元。但因机械加工厂订购的特种机床尚未到货,而加工这批零部件正需要此种机床,双方约定半个月后再联系。 过了半个多月后,某钢厂打来电报,称其急需这批零部件,限机械加工厂三天内予以答复是否可以接这批加工活。此时,特种机床业已到厂。机械加工厂第二天就拍了回电表示同意按原定的条件接受这批加工活,并立即派了广长去钢厂签订正式的合同。哪知第三天加工厂收到钢厂的第二封电报,

2、称其不做这批零部件了,请加工厂原谅云云。但加工厂因接到手的加工活并不多,厂里职工工资都快开不出了,坚决要求钢厂履行双方的约定,而钢厂坚决不同意,称其已打电报取消原先的约定了。实际上钢厂已将这批零部件交给了另外一家加工厂定做,加工费低了10%。某机械加工厂见协商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钢厂履行合同,赔偿原材料损失费1850元。 问题 1.合同成立需经过哪些程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吗2.合同成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受到哪些约束 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机械加工厂在某钢厂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同意双方在此之前的约定的承诺,应视为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虽然某钢厂撤销合同的电报也在此规定期限内

3、到达,但为时已晚。且钢厂仅因加工费的低廉而违背自己原先的要约,拒绝机械加工厂的承诺,显然责任在钢厂。鉴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且实际履行已不可能,遂判决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某钢厂赔偿某机械加工厂原材料损失费1850元,诉讼费由某钢厂负担。某钢厂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并无任何责任。但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个协议的订立大致要经过两个程序: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既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发出。 由于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至少应包括合同的主要

4、条款。这与那些通过广告等媒介招揽不特定的客户的要约引诱是有区别的。本案某钢厂的第一封电报是否构成要约回答应是肯定的。因为这封电报是建立在双方半个月之前的电话约定的合同内容基础上而拍发的,应视为一个有效的要约。 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就要受到自身要约的约束,即不得随意撤销要约。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否则,不发生撤销要约之效力。当然,受要约人拒绝承诺或逾期承诺等情况下要约自然失效。本案某钢厂虽然发出了撤销要约的电报,且也在要约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机械加工厂,但此时机械加工厂的承诺已经作出。因此,该电报不能发生撤销要约的效力。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5、表示。承诺须向要约人发出,且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而不构成承诺。承诺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逾期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具有约束力。对双方来说,承诺作出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要约人不得拒绝接受承诺,受要约人不得于承诺到达后撤回承诺。本案中机械加工厂在接到某钢厂的要约后,同样以双方半个月前的电话约定的内容为基础,未做一点变更且在钢厂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承诺,该承诺应视为一个有效的承诺。 经过要约和承诺后合同就成立。当然,绝大多数合同不是经

6、过一次要约和承诺就成立的,而是经过要约反要约(新要约)承诺的多次反复才成立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显然,某钢厂拒不履行合同是有责任的。由于某钢厂已将这批零部件交付给别的厂加工,再要钢厂履行合同就没有必要了。因此,法院在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是合理的。自然,机械加工厂预先准备原材料的损失也应当由某钢厂承担。(二)合同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案情 上海某公司从外地因抵债拉回一车共1000条丝棉被,一直放在仓库中无人问津。第二年10月,江苏某镇供销社经理王某到上海拜访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在刘家闲谈中,刘经理提起公司仓库中尚存1000

7、条丝棉被,请王经理帮忙找找销路,并愿意低价出售,以便回收资金。王经理一听,觉得有利可图。现在江苏农民很富,百把块钱的被子应该有很好的销路的。于是拍着胸脯说,他们供销社要这批货,就算是帮老乡刘经理一个忙。刘经理很高兴,说这批丝棉被是因为外地某厂欠他们公司十万元的债还不起,将这1000条被子折价10万元抵给了公司。这种被子出厂价每条102元,既然是老乡,就再优惠点,每条99元。王经理认为99元还是太高,需再降低点。刘经理说,反正现在也没法签合同,价格好商量,请王经理回去后填上合同寄过来由公司盖章后再寄回去,只要每条不低于96元就行。王经理表示同意,说先预付一半的货款,余下的货款两个月内付清。双方遂

8、谈成这笔交易。 王经理回去后,将价格定为96元一条,填好合同盖上章寄给了刘经理,并汇去了一半的货款计4.75万元。刘经理收到合同后,见价格是96元一条,心想当时说不低于96元,并没说包括96元,觉得有点吃亏,就将价格改成98元一条,盖上章寄回一份并将1000条被子发了出去。王经理见价格涂改成98元一条,就打电话给刘经理,这回双方怎么也谈不拢。王经理一气之下,余下的一半货款也不付了,称被子销不掉了。刘经理见货款收不回来,当下也不示弱,到法院告了供销社,要求供销社偿付货款及赔偿损失。而王经理则说刘经理私自涂改合同上的价格,想多骗取供销社的货款,应追究其欺诈的责任。受诉法院认为刘经理涂改价格并不构成

9、欺诈,仅对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 问题 1.合同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2.合同的必要条款应包括哪些必要条款如果因双方理解的不一致是否可导致合同不成立调解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供销社王经理与公司刘经理二人对于价格的理解是不一致的。王经理认为刘经理说不低于96元一条自然包括96元在内,而刘经理则认为不包括96元在内。由于价格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不成立。但双方实际上已部分履行了合同的有关内容。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丝棉被的价格定为97元一条,协议生效后两个月供销社付清余下的货款4.95万元,公司愿意承担70%的诉讼费。最后双方握手言和。 法理

10、分析 一个有效合同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形式条件,是指合同应具备法定的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实质条件,是指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笔资格,合同的必要条款符合法律的规定等。3.程序条件,是指合同成立的过程要符合法定或约定。例如法律规定需经过批准的合同只有在批准之后才成立;双方约定一方给付定金时合同才成立的,只有在约定的定金足额给付之后合同才成立等。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合同就不成立。其中第二个条件是其核心部分。而合同的必要条

11、款是核心中的核心。合同的必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要包括:1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酬金;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法。 缺少必要条款和对必要条款理解不一致都不能成立有效合同。因为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过程,双方达不成合意就谈不上成立合同,何况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价格问题。 本案中双方之间应成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之所以被法院认为未成立就是因为双方在丝棉被的单价上不能达成一致。从合同的订立程序上来说,刘经理涂改价格寄给王经理的行为是一种新的要约,王经理如果同意,那么合同就成立,事实上王经理并未同意。而刘经理主观上并没有存心欺骗的故意,只是认为不少于96元不包括

12、96元在内,且96元太低。而且双方都没有口头或以行动默认对方所定的价格。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是正确的。 合同不成立,没有履行的不必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要停止履行,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本案中双方实际已履行了合同,如果法院判决双方各自返还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显然对双方不利且也没有必要。因此,调解是法院的较好选择,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和解是非常必要的。供销社并非不要棉被,而上海的公司需要收回占用的资金,在此基础上双方均做些让步,达成97元一条的调解协议对双方来说应是最佳结果。 至于诉讼费的分担,在双方均无过错或过错差不多的情况下,调解结案的是双方各负担一半。上海的公司愿承担70%的诉讼费

13、显然是对供销社让步的回报。(一)代订合同的效力案情 湖北省某县饲料公司经理与东北某县植物油厂厂长签订了一份买卖豆粕的合同。合同规定,植物油厂5月至7月以单价每吨20XX元供给饲料公司豆粕500吨,其中5月、6月各供200吨,7月供100吨。需方饲料公司在湖北该县火车站提货,每批货到后三天内付款。并对其他条款作了详细规定。 合同签订后,供方植物油厂于5月、6月依约共发了400吨的豆粕,但饲料公司只付了50万元的货款。6月20日,需方打电报给供方称所发的豆粕水份含量高,结块,霉变严重等,要求供方来人处理。供方遂派了副厂长赴需方地了解情况,同时打电报给需方说来人只了解情况,至于如何处理听候厂长的通知

14、。6月25日,供方人员到达,在需方经理的带领下到仓库察看,果然存在需方所说的质量问题。后来法院查明所谓质量问题均是需方一手伪造的,且在提货时未会同车站检验就将货提走。当时供方人员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在检验记录上签了字。随后需方以此为依据要求降价,并对供方人员采取威逼利诱的方法迫使供方人员在需方拟就的一份降价协议上签字,该协议规定每吨单价为1250元,这样400吨,总计50万元,已货款两清,余下100吨因“质量问题”不要了。供方人员回到厂里后,植物油厂厂长认为该协议严重损害了本厂的利益,不能接受。遂向法院起诉饲料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判决被告偿付所欠货款30万元及原告人员赴湖北的差旅费和未发

15、100吨豆柏损失费共4万元。法院受理后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效,因为供方在协议上签字的是副厂长,在厂长不在的情况下具有代理厂长处理问题的能力,属于职务代理,故协议有效。且供方称是在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并无真凭实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无效,因为协议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有供方人员现场偷录的录音为证。两种意见各执一词,此案于是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问题 1.何为有效代理代订合同产生哪些效力 2.本案中第二个协议究竟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3.供方人员现场偷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胁迫的证据使用判决经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之间的第二个协议无效,因为供方在协议上签字的副厂长无

16、权代签这个协议,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30万元及相关损失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理分析 代理在合同领域中占有相当的地位。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当事人事必躬亲已成为不可能,故代订合同成为普遍现象,代理的有效性来自于代理行为的合法性,构成一个有效的代理应具备如下要件: 1.代理人须具有行为能力,这是毋庸置疑的。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自身尚且需要代理,怎能代理他人2.代理人须经授权,非经被代理人授权不能代订合同。3.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订,也不能同自己订立。4.代理人须在授权范围内代订合同。因为代理产生于授权,越权代理无效。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即构成一个有效代理,由此而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如同被代理人亲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一样。也就是说,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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