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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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X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称本联社)、股 东(社员,下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依 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联社名称: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条 本联社是在XX市依法设立,由股东入股组成,实行股东民 主管理的金融企业。第四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五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全部由股东缴纳的股 本金构成。本联社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 承担责任,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

2、债务承担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第六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第七条 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一级 核算、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第八条 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 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 部。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 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农

3、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为 社区、企业、居民服务,为XX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第十一条 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贴现业务;(三)办理国内结算、票据业务;(四)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代理发行、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五)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六)按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七)提供保管箱服务;(八)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二条 本联社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本联社发行的全部股份由 各发起人足额认购。第

4、十三条 本联社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取得本联社 股东资格所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自然人股东资格股为 1000 股,法人 股东资格股为 10000 股,资格股持有人每人拥有一个投票权,资格股参 与分红,股东转让资格股时应与投资股同时转让。资格股符合条件可 退股,股东办理资格股转让、赠与或退股手续后,不得再持有投资股。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1)股东提出退股申请;(2)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A、本联社当年亏损;B、本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 定要求。(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4)经本联社理事会同意。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

5、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 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投资股,是由股东在上述资格股外投资形成的股份 ,自然人股东每持 有 2000 股投资股取得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持有20000 股取得一个 投票权, 自然人投资股起点为100 股, 法人投资股起点为10000 股。 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投资股可 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不得退股。股东的投资股只能转让或赠与符 合股东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持股不足 1000 股的股东不具有投票权,其股金由联社集中管理,参与分红。第十四条 本联社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结构如下:(一)职工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至XX%;

6、(二)自然人(含职工)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至XX%;(三)法人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至XX%;第十五条 本联社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第十六条 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金总额 的5%。,本联社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25%,自 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本联社股本总额的 50%。第十七条 单个法人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 5%。第十八条 缴纳股本金只能以货币资金一次交清。第十九条 本联社不印制股票,只使用记名式股权证,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作为股东资格证明和股份所有权证明。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 本联社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7、 定,经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联社章程的规定,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本 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 本联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章程规定的程序通 过,并报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购回本联社的股票:(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联社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除上述(一)

8、(二)情形外,本联社不进行买卖本联 社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购回本联社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该部分股份,并向本联社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 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事项应向本联社理事会提 出 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资格股转让时与投资股同时转让。投资股转让只能转 让予符合股东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资格股转让的,须转让给理事会 指定的人选,

9、理事会指定的人选不接受转让的,资格股自动转为投资 股,并按投资股转让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本联社不得接受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标的。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股东以本联社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 经得理事会同意;理事、联社主任和副主任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退股、转让或质押。第二十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三十天内或本联社决定分配股 利的基准日前五天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本联社股东是指在本联社入股的自然人和法人。第三十一条 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的农户、城镇居民户、个体工商户、本联社职工 和在XX

10、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承认 本联社章程,承担股东义务。(二)自然人入股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XX市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向金融机构入股的其他条件。(三)法人入股,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 股的条件。(四)自然人、法人均不得以贷款入股。第三十二条本联社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二)选举股东代表,由该代表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进行表决三)股东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联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进行监督或质询(五)本联社终止时依法清算后参加剩余财产

11、分配的权利;(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联社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七)依照法律、本联社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八)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联社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三)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的合法经营;(四)支持本联社开展各项业务,协助本联社扩大资金来源和回收贷款;(五)享受本联社金融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关系人、关联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六)除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七)以缴纳股金为限承担本联社清

12、算时的风险;(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四条 同一股东在本联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 30%。第三十五条 股东在本联社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 到限制。第三十六条 本联社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经理事会决议,在本联 社有借款的股东须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第三十七条 本联社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理事会 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第二节 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按合法、有序、公开的原则产生,由本联社另行制定办法。 股东代表每届任期三年。第三十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13、一般在会计年度决算后6 个月内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 开;经 1/2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第四十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本联社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更换理事;(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 决定本联社经营计划方向; (十)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外权益性参股投资及引进战略合 作伙伴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对本联社其他重大

14、事项做出决议。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一)理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二)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四)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理事会第四十二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 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由9 至 15名理事(奇数)组成。自然人理事不得 少于 1/2,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1/3。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 名,副理事长1-2名。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应对理事明确工作职责,并将理事

15、履行职责情况 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二)(一)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三) 选举、更换理事长;(四)聘任和解聘本联社正、副主任和审计委员会主任;(五)审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定本联社贷款结构与国家产业结构是否匹配;(七)审议联社主任的工作报告;(八)批准本联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九)批准本联社授权授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十) 确定本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及奖惩方案;(十一) 拟定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十二) 拟定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 和方案;(十三)拟定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十四)联社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制定理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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