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规新发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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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X年11月202X年1月税务法规的最新发展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法规目录一、 企业所得税1 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X115号)2 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X105号)3 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X172号)二、 营业税1 关于财税202X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X206号)2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2X228号)3 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2X1366号)4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X

2、83号)5 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X203号)三、 增值税1 关于出口铝矾土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X1202号)2 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X174号)3 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X1365号)4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X148号)5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2X54号)6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2X153号)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

3、知(国税函202X1404号)7 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X1197号)8 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X167号)四、 其他各税1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X180号)2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X9号)3 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X170号)4 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2X173号)5 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2X11号)6 关于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4、内部土地权属转移不征契税的批复(财税202X143号)五、 综合类(本次无)六、 税收征收管理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X1199号)七、 近期其他重要税务法规目录近期其他重要税务法规目录注意:下文中的楷体内容为相关文件的原文,或者对原文内容的归纳;宋体内容为我们对其所作的解释和说明。一、 企业所得税1 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X115号,自202X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目前主要适用的一般规定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以下两项文件: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

5、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是:(1)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是指: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提取总机

6、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2) 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7、。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3) 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 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

8、实行总额控制。(4)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5)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9、,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6)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国税函202X115号文件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和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以下调整和补充规定:(1) 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总机构本年度上

10、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 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

11、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 审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

12、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2) 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收管理。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检查,凡违反税收有关规定

13、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 合理调整审批权限。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做适当调整如下:l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2X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l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14、,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2X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l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原规定: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级行政区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审核批准。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则规定: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

15、税务机关审批。由此可见,国税函202X115号文件与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相比,审批权限有所下放)2 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X105号,202X年1月27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精神,从1998年起,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得按提取效益工资数税前扣除,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不超过当年提取数和以前年度按“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但未发放、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余额合计数内据实扣除。因此,对实行工效挂钩方法的企业的工资余额应分段计算扣除并进行纳税调整,即1998年以前(不含1998年)企业按两个低于提取的工资,不论是否当年发放,均可税前扣除;1998年以后,按两个低于提取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允许税前扣除,已提取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得在当年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上述精神,责成企业对1998年之前和之后提取的工资储备分开核算,正确计算扣除。说明:对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有关政府机关曾经先后发布过多个文件,主要规定如下: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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