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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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请休假管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假时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休假是员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因此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第三条 请休假种类包括法定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第二章 各假种适用范围第四条 年休假:凡司龄满一年并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以及公司认为可以享有年休假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婚假、产假、丧假等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第六条 法定假、病假、事假适用于全体员工。原则上试用期员工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病假或事假,

2、最多不得超过5天,且将根据请假天数相应延长其试用期限;如试用期内请假超过5天的,视为员工自动辞职。第三章 准假权限第七条 准假权限:准假人请假人职级、休假天数部门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 综合管理部经理级以下5天(含)以内休假批准审核、备案经理级以下5天以上休假审核批准审核、备案经理级任何休假批准审核、备案第四章 请假手续第八条 所有人员请休假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第九条 员工请假需事先统一到综合管理部领取请假或调休申请单填写后,一定要填写工作代理人,并根据准假权限履行请休假手续,经相关准假人签字同意后,送综合管理部审核、存档(人员调休必须注明加班申请日期,由考勤员对加班日期进

3、行核销)。第十条 如遇紧急情况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也应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准假有权人请假,并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时间内补办请假手续。批准人有权保留不批准之权利,未批准之假期将按旷工处理。第十一条 为了把因员工请休假对开展正常工作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所有员工休假前必须提前妥善安排好工作,为此,要求主管级以下(含)人员申请休假,至少须提前一天办理好请假手续;经理级人员申请休假,至少须提前5天办理好请假手续,否则准假人有权不予批准或将假期后延。如遇特殊情况,也应尽可能提前知会直接上级及准假人。第十二条 带薪假期(法定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休完,不分次、不累计休假。如确因工作

4、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一次休完者,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分次休假。第十三条 休假假期若与公休假、法定节假日重叠者,应连续计算休假日期。第十四条 如临时缩短假期须在上班后的第一时间向准假人销假,并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综合管理部有权以请假申请单认定休假,由此导致的工资差异不予以补发;如员工需延长假期,应遵循本章第九条规定执行,否则超出时间将按旷工处理。第十五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岗考勤者,事先无特殊情况、事后又不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具体规定参照考勤管理制度执行。第五章 假期规定第十六条 法定假(法定节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日包括: 元旦

5、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 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 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 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 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 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 放假3天(10月1、2、3日) 部分公民享受的法定节日包括: 妇女节 妇女放假半天(3月8日) 青年节 青年放假半天(5月4日) 休假说明:1、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2、法定假期的安排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公司下发的通知规定进行调休。各部门可根据经营和管理实际对休假时间进行适当调整,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第

6、十七条 年休假:工作年限休假(工作日/年)不享受年休假条件满1年不满10年5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上年度事假累计10天满10年不满20年10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上年度事假累计10天满20年15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上年度事假累计10天休假说明:1、 员工入司一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要求一次性休完;2、 员工第一次年休假天数以入职月按比例核定,不享受年休假条件也按比例核定;3、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4、 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最迟延续到下一年度2月25日(含),如未休完,余下的假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累计并不给予工资补偿。确因业务工作未能休假,需书面申请延期休假或工资补偿,经部门经理确认,报

7、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十八条 事假:员工事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当年年终不得发放任何奖励性工资。连续事假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视为自动离职。(注:事假天数指工作日天数)第十九条 病假:1、员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请假,需到本市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并出具市级医疗机构病历和病假证明;2、如利用病假期间从事经济活动,取得额外收入者,公司将视为欺诈行为,收回已发放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补助,与其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3、员工未有病历和病假证明的,或者未获部门主管批准而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4、员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

8、当日及时请假的,要手机短信告知部门主管及综合管理部主管,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息治疗时,其病休时间计算和医疗期按劳动法规有关规定执行;6、员工病假一次不超过5天视为短期病假,一次病假超过5天(包含5天)视为连续病假,休假工资按相关工资标准执行;7、两次病假间隔小于七天且为同一疾病、或同一病因造成的疾病,将累计计算休假天数,累计超过5天(含5天)视为连续病假,比照连续病假工资标准执行;7、连续病假期间如遇休息日、节假日,则休息日、节假日算为病假天数;8、凡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者,病愈希望返回工作岗位时,本人持有定点医院出具的健康及恢复工作的证明,提出书面

9、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可返回工作岗位,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返回工作岗位后的工资待遇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9、员工全年累计病假超过三十天,在年终奖金及年度调薪上公司应予以体现;10、医疗期限一览表(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参加工作时间在公司服务年限最长医疗期累计计算标准十年(含)以下五年(含)以下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计算五年以上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计算十年以上五年(含)以下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计算五年以上 十年(含)以下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计算十年以上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计算11、医疗期满(孕期员工除外)员工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应协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12、本规定所称病假不包括

10、因美容或整形手术、性病、酗酒、打架斗殴及违法、恶劣行为等原因造成的休息,此类情况按事假对待。情节严重或属个人品行有缺陷的,将予以辞退处理,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第二十条 婚假: 1、婚假登记日期必须在入公司转正之后,入职满半年方可休假,且须在登记注册两年内休假,婚假只允许请一次,过期未休完作废;2、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婚假假期为3个工作日;晚婚假期,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 (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不累计。3、再婚员工不享受婚假待遇。4、拟休假的员工,最迟于休假前15天提出休假申请,同时提供结婚证明。第二十一条 丧假:1、父母、配偶、

11、子女死亡者,给予丧假3天;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者,给予丧假1天,丧假期间如遇公休、法定节假日均计为假期天数。2、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给予增加2个工作日路程假,路费不予报销。3、员工休假后需提供有效证明,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方可享受丧假待遇。第二十二条 产假:(注:产假、陪产假需入职满一年方可休假,所有产假相关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及节假日)1、员工怀孕需及时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公司才予认定并酌情给予调岗等相应照顾,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2、女员工怀孕7个月后,可申请产假,期限90天,若有特殊情况可提前休假,但整个产假期限并不延长。难产增加假期15天,但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多胞胎生育

12、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24周岁以上,第一胎,以婴儿实际出生时间计算)另奖励产假60天。3、产假期满未回公司报到者视为自动离职。4、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检查时间计为劳动时间。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医保定点医院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孕期产前检查、流产假的具体要求:项目条件假期备注孕检假怀孕第12周0.5天休假后需将检查记录交于综合管理部备案,方可视为正常休假。怀孕第13周-27周0.5天/四周怀孕第28周-36周0.5天/两周怀孕36周以上0.5天/周小产假不满4个月小产15天-30天根据医院证明建

13、议给予15-30天的假期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小产42天5、已婚已育女员工享受一次流产假,第二次及以后按病假处理。6、男员工在配偶晚育、产假期间可给予7天陪产假(从开始休假时计算,遇节假日不顺延),休假结束后需提供婴儿出生证明才可计为正常休假,过期未休无补贴,无补休。7、女员工哺乳期享受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休哺乳假人员需将婴儿出生证明原件交综合管理部审查,复印件交综合管理部备档。8、非婚生育、流产或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员工,不能享受以上

14、待遇。生育二胎的员工,需出具相关二胎审批证明后方可享受以上待遇。第六章 假期工资核发规定第二十三条 给假天数、应缴证件、假期工资核发等事项详见下表假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工资备注事假不发按考核发放4小时(含)照发,4小时以上不发如所属部门未实行绩效考核,员工事假、病假、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除病假短期病假70%按考核发放4小时(含)照发,4小时以上不发连续病假50%按考核发放不发婚假照发按考核发放不发丧假照发按考核发放不发产假孕检照发按考核发放照发产假不发不发不发陪产假照发按考核发放不发流产假50%按考核发放不发哺乳假80%按考核发放照发年假照发按考核发放不发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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