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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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_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2、“三同时”的定义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2、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2)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3)法律、行政法规和_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_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申请;(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_设计

4、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三同时”的验收1)验收内容(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4)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_部门立即_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5)未经“三同

6、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

7、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六条下列高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8、。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

9、析,并形成书面报告。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设计外,还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

10、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第十二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_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申请;(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安全专篇;(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_,并在收到申请资料后_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_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转

11、送有_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申请,负责_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_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_,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_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_意见书。第十四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不予通过:(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未采纳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_或者_未通过的,生产经营

12、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五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_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_。对已经_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原_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_:(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_或者_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六条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生产经营单位_,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

13、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_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八条高危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_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

14、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二)安全设施设计_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五)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负责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_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_,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_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第二十一条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

15、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六)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七)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员的;(八)提供虚假资料的;(九)不符合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二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生产经营单位_实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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