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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 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 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 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 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 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 及市政基础设施工
2、程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 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 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 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 文明 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 列。环境保护费费率二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x 2文明施工费费率二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X2安全施工费费率二安全施工基本费
3、费率X 2 临时设施费费率二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X 2 第五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 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 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 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 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 项目中单独报价。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1. 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 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 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2. 现场评价费
4、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发包 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 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自评, 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 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最终综合评价 得分,由承包人自 愿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并经测定费率后获 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公布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 制价(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中,明确各单位工程的“环境 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 额,并要求投标人按此金额填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 招标人给定
5、的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 应,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第八条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含EPC方式)或按建筑面 积平方米造价包干等方式发包的工程,如在签订工程承包合 同时无法确定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金额或未采用我 省计价依据确定工程造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基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分别暂按签约合同 价中建安工程造价的 15%、10%计算,费率和金额按照本办法 第四条和附件 2 的规定计算,以此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 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编制费用预 付计划的依据。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
6、施的现场评价: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川建发2 0 1 55 1 号)、四川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 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339 号)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 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分,并由施工安全 监督机构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日常监管情况在建设工程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 3)中核定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同时,对施工期间 承包人是否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工地地面是否应 做硬化处理而未做、
7、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视频监 控系统以及是否按要求组织专门的安全隐患排查等情况予 以确认。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 85 分;经省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 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 90 分。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费率的确定:1.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依据本办法附件 2 及本条第 3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规定确定;2. 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费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费费率依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定 的安全文明施工最终综合评价得分、本办
8、法附件 2及本条第 1 款规定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得分为 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 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1分以上每增加 80计取,40%费费 率的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 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 公式如下:现场评价费费率二基本费费率X40%+基本费费率X(最终综 合评价得分-80)X3%。3. 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 分)的,只计取安 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4. 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文 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 60%计取。5. 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
9、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 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 60%计取。6.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 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安装和使用 视频监控系统的费用以及专门的安全隐患排查等费用,如未 安装和使用或经现场评价不符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 质安发201339 号)规定,或未按要求组织专门的安全隐患 排查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 75% 计取。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采取自愿的原则。工程竣工后,
10、自愿申请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的承包人持施工安全监 督机构确认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 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 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评价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 定工作应在收到完整的测定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 1.承包人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并 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
11、费率测定表的, 按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 费率计算;承包人未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 定费率的,只能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 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未核定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最终评价得分,承包人无法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 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依据本办法第九 条规定,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对施工现场承包人 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分的结果和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在建设工 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中确认并说明原因 作为结算依据。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
12、评价 范围,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也未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其安全 文明施工费以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只能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计取基本费。3. 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 围但未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其安全文明 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 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执行;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 范围但该工程总承包人未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其安 全文明施工费以该总承包工程类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 取基本费。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纳入总承包人统一管 理的,总承包人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40%。发包 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
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 的 40%直接拨付总承包人。第十三条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含 EPC 方式)或按建筑 面积平方米造价包干等方式发包的工程,如在结算时无法确 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金额或未采用我省计价依据确定工 程造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 工费取费基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单价 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分别按照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造价 (含合同价款调整)的15%、10%计算,费率和金额按照本办 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计算,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中安全文 明施工费的依据。第十四条 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对招标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投标报
14、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 额计列;对非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 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 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 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 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 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 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 50%,其 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人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
15、文明施工费 用由总承包人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 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人批准 后实施并由总承包人支付所需费用。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按合 同备案管理规定查看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 施工费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发现 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 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 施。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 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16、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人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人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 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 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 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 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 工。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 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 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