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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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一、刑事方面、罪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法律依据: 2刑法、刑法第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A 137 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 , 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 5,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0 ”3,、刑法第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 397B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3; ,7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 ,建筑法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2、相应、 A 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 B 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3、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 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 C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 、D 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4、, 、E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 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 F 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 C:79 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

5、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 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是指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a忽职守罪。建设 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 50 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 ) (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

6、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 B 规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30责直接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销资质证书,直至吊级等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 ) ( 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 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

7、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 C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30 10 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 ( 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 ) ( 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 ( 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

8、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个月以 3上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内不予注册;造成 51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法学论述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虽有不同 认识,但倾向性的意见还是采犯罪构成说,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a罪,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而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上仍采四要件说,即主要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键是看其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该四个要件。 因而,要仔细研究工程

9、重大安全事故罪,就先要剖析这四个要件:(一)客体特征所谓客体,也即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a他犯罪危害的特定而言。建设工程,无论是房屋、桥梁,还是铁路、a公路,不仅本身造价高昂,而且所起的作用相当大,供人居住、通往外地、连通河岸,时刻都有很多的人和财产在依附工程安全住行。 因此,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 定但是实际被害人为多数人的特点,即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 的个人或财产。国家工程质量标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在

10、任 患,隐量质的穷来无带工程对准的要求, 都可能标反违上环节何一个而且往往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一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严重地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认真遵守工程质量标准, 不仅是行业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要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工程。这里的”工程,按照通说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a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

11、、桥梁、矿井、水库存、电站、通讯线路等,而不仅仅是建筑法所指的房屋建筑工程,还包括公路、桥梁等专业工程。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这里的工程不应包括仅”a供特定的少数个人使用的营造事宜,如独门独户的私宅建设和自建工(二)客观方面的特征 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 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 1 质量标准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 96 院制定务会制定的法律, 国员委务反全国

1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违是指的行政法规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因此,就本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a而言,它应该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制定的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等。何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理论界”“的通行见解,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当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工程项目的不同,各建筑单位在工

13、程中的职责不同,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可以有各种不同的 表现,对于不同的建筑单位实施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在工程中的具体职责,考察其降低工程质量的事实和原因, 而不应当拘泥于具体的外在行为表现。()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必须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2何为重大安全事故刑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建设部颁” ?“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年月日建 30 9 1989设部令第号发布)第条之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 , 32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 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第条规定:重大 3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死亡人以

14、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300 30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以上,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 100 2910元以上不满万元, 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人以上, 人以下,或 9 3003者重伤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为 30 20100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人以下,或者 19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故根据30 10上述规定,应以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 3“1失万元以上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最低标准。 这里的重大事故, 应”10 “ 当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中或者交付使用后, 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 导 致楼房倒塌、桥梁

15、断裂、铁路塌陷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 失,由于建设部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标准的编制单位,故可以参照建设部的规定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 3准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 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但是,并 没有造成重大事故, 或者虽然出现了重大事故, 但不是由于行为人违 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所造成的, 对行为人均不能以 本罪论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不仅仅是简单的 一因一果,而更多的表现为多因一果。因为,设计、施工和监理是”一个工程完整进行的必须环节,对于工程质量相互制约,实践中,建种多因一果键。在遇到这量也很关质于工程为对主其行为业位作设单责任事故时,就要注意从多种原因中分析这些原因与事故是否确有因 果关系,哪些原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主要因素。 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 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原因相互合作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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