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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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 者村民小组发包。【释义】本条是对如何确定发包方的规定。本条分别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如何发包的问题。 分述如下: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

2、地发包方的确定有三种情况: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 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指属于行政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这是因为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制度以后,有些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工作,需要由作为村民 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发包土地的职能。因此,如果该村有集体经济组织,就由集体经济组 织发包;如果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发包。2.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由村民组成的组织,它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 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本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是指,该土地原先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 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这也是根据谁所有谁发包的原则确定的。目前,有许多村民小组并没有设立 集体经济组织,则可以由村民小组发包。3. 村集体经济组织

4、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的所有权这里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指的是前面提到的“已经分别属于村内 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按照谁所有谁发包的原则,应当由村内各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许多村民小组也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 方便,实践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虽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代为发包,但并不能因此改变所有权关系。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虽然所有权不属于使用该土地的农民集体,由于是 作为农村土地

5、由农民集体使用从事农业生产的,法律规定也实行承包经营。此类土地由国家发包没 有必要,也不现实。因此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具体由谁发包, 应当根据该土地的具体使用情况而定。由村农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村集体经济 组织未设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由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使用的,由村内各集 体经济组织发包,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小组发包有困难或者不方便的,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

6、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释义】本条是对发包方权利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 同时,也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现将本条 规定的这几项权利分别说明如下: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权利这是发包方的发包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发包方可以发包的土地有两类:一类是本集体 所有的农村土地;另一类是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对于第二类土地发包人虽然

7、不 是所有人,也享有法律赋予的发包权。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土地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生活资料。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 的发展,有限的土地资源与无限的土地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耕 地、林地和草地人均面积很少,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因此,本条第2项规定发包人有权监督 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的权利土地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而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 的行为有许多表现,如在耕地上建房、挖土、挖沙、挖石、采矿,将耕地

8、挖成鱼塘,毁坏森林、草 原开垦耕地,将土地沙化、盐渍化,使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围湖造田等。对于承包方的这些行为, 发包方都有权制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对于土地以及其他相 关方面的权利,除本法外,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 有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不限于本条明确规定的3项。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

9、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释义】本条是对发包方义务的规定。发包方不但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本条规定的发包方的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发包方必须 履行,不得减轻或者放弃,在承包合同中也不得约定减轻或者放弃。如果承包合同中有减轻或者放 弃其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现将本条规定的这几项义务分别说明如下: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是一项基本国策。法律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我国民法 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都做

10、了规定。本法第5条中也明 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集体组 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来体现的。因此,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 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承包方自主安排生产、自主经营决策的权利,是承包权的最重要的内容。发 包方有义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 发包方享有发包权,也有监督和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的土地和农业资源的权利,因此,很容易干涉 承包方的经营活动

11、。现实中也经常出现强迫承包土地的农民种植某种作物等情况,规定发包方的这 项义务是非常必要的。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我国实行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含义,就是要求集体经济 组织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中央文件多次提出,要增强集体经济 组织的实力,更好地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发包方有义务帮助承包方搞好生产经营, 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在水利排灌、农机推广、机械作业:大型播种、收割机械作业等)、生 产资料(化肥、种子等)、道路设施、农业技术等方面,单独的农户信息来源渠道少,也没有足够的 资力去解决。

12、集体统一运作更符合规模效应。在农村推广土地承包制度以来,由于土地承包到户了, 有些村集体原来掌握的机械、排灌设施等集体资产或者分掉了,或者闲置起来了。由于人均土地较 少,承包户一般不需要大型农业机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农民购置了小型机械,也不依赖 村集体。现实中自给自足、生产率低下的小农经济仍大量存在。这种状况不利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机械的采用和科学种田对提升农业经济发展水平是必 须的。而且,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有条件提供服务。因此,本条第3项规定了发包方的服务义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总

13、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 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各级人民政府都有 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编制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是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证。编制规划 的另一个主要依据是国土整治规划。国土整治规划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 关系而进行的规划。它的主要对象是土地、水、气候、矿产、生物、旅游和劳动力等自然、社会和 经济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要

14、从 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保持耕地总量稳定的前提下,制定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还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 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下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按照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下级安排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县、乡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区域内的具体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这一规划是发包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农业基础

15、设施建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但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问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如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设施建设,也包括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 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地和防护林建设,也包括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 设施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农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也是“统一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与 承包方有密切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义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义务,除本法外, 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

16、有涉及,发包人的义务不限 于本条明确规定的4项。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主体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 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作 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 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首先,从农村土地承 包的实际情况来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其次,以户为单位可以解决农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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