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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群体性事件应急方案 1总则 1.1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区特点和未来建设、发展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2.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群体性事件原则上由发生地的党委、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上级党委、政府直接负责处置。引发事件的问题由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责任要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不得把本单位本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 1.2.2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1.2.3教育疏导、防止激化。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
3、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1.2.4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种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得携带和使用武器。 1.2.5及时、果断处置。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1.3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
4、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办发200433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国务院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在我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九类: 1、土地征使用动拆迁问题; 2、涉法
5、涉诉问题; 3、小洋山群体问题; 4、城镇建设和管理问题; 5、历史遗留问题; 6、企业转制、集体资产分配问题; 7、处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 8、处理医患纠纷问题; 9、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 1.5区群体性事件现状及分析 近三年,区群众到区政府集体上访共805批16004人,上市上访245批5146人,集访的主要问题是在征使用土地、动迁安置、社会保障、企业转制、环境污染、城市建设管理等6个方面。尽管群体上访时断时续,但总体上是呈逐年下降趋势,人民内部矛盾有所缓冲。 2组织机构 2.1组织领导 坚持党委、政府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抓好督促检查。各有关
6、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本区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群体性事件专项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是本区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区群体性事件专项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是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2.3职责 2.3.1党委、政府的职责 1.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把握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在规律,建立健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指定责任部门研究、拟定有关预案,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2.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统一组织领导现场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出
7、动处置性警力、使用必要的强制措施和警械等重大措施。 3.总结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2.3.2涉事单位的职责 1.对因本部门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其主体是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在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面对面的劝解疏导工作。 2.对党委、政府要求限期解决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按时解决。 2.3.3公安机关的职责 1.收集、研判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动态信息,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8、 2.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单位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并固定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3.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2.3.4其他单位的职责 信访、行政复议、纪检、监察以及检察、审判机关,要按照职责和管辖权限,依法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举报、检举、控告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申请,依法办案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调解、
9、仲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作出涉及群众利益的具体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以便群众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应当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 3预测、预警 3.1信息传送与报告 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机构为信息监测和报告主体,组织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监测和上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3.1.1信息报送渠道及程序。各级部门在接收事件发生地和专项协调管理机构的信息报告后,及时要将有关信息要报告区委、区政府等上级部门。 3.1.2信息报送时限。一般级和较重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要在半小时内口头上报区应急办,一小时内书面上报区应急办;
10、发生突发滋事事件后,要立即上报区应急办公室;有关详细信息随调查和处置工作进展随时续报。 3.1.3信息交流的范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信息后,在向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要将情况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预测、预警信息要严格坚持保密制度,控制信息交流范围。 3.1.4信息监管。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信息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按照信息报告交流范围的要求,科学确定信息交流范围。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收到的信息认真审核和全面询问,详细登记报告人和报告电话等信息备查。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收到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后,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
11、确认,由区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统一发布。对群体性事件预警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情况性质和轻重缓急,具体分为4个等级:即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群体性事件。 1、到镇、园区的集体上访或聚集为四级; 2、到区的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聚集为三级; 3、到市的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跨行业的小规模串联聚集为二级; 4、进京集体上访,或赴市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出现严重违法情形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暴力恐怖活动,或到重点、敏感部位制造恶劣影响事件的为一级。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一般级、较大级事件,由公安分局治安、刑侦支队等专业部门以及属地派出所联合成立的滋事事件应急处置属地指挥部加以处置,区应急办予以指导。
12、4.1.2重大、特大群体性事件,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 4.1.3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旦掌握或接报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应在对事态性质、信息级别作出具体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控制事态,防止群体性事件升级,并根据处置预案做好准备工作。 4.2群体性事件信息处理 对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报告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应准确、全面,尽可能地把主体、规模、时间、诱因、动向、涉事单位、骨干人物等要素报告具体、完备。重大、紧急信息可先初步报告,再续报全面情况。 4.2.1凡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党委、政府要第一时间上报信
13、息。(口头、书面规定) 4.2.2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预警信息应在1小时内上报 4.2.3维护稳定工作特别防护期,实行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日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即时报告。 4.3指挥协调 4.3.1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事件发生地的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 1、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部应设立专门工作班子或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撰写宣传资料、统一对话口径、记录会商过程、收集汇总动态、编写现场信息、起草新闻稿件、联络上级机关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在群体性事件现场设置宣传车或广播室。必要时,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在现场同群众对话,有针对性地解释有关问题,进行宣
14、传教育。进行现场疏导时,应严格统一口径,不得作出违背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承诺。 3、对通过口头、传单或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谣言、制造思想混乱、煽动闹事的,应迅速采取措施,辟谣止谣,澄清真相,挽回影响,并依法对造谣传谣人员作出处理。 4.3.2镇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必要时,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镇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诚恳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1、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 2、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限期研究解决; 3、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 4、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4.3.3异地群众聚集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群众来源地的党委、政府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异地群众的教育和送返工作。 党委、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在现场做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派便装人民警察或者少量着装人民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同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