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两种模式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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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两种模式探析摘要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两种模式-美国审前准备程序与德国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审前准备程序的主导者不同;收集证据的手段与范围不同;审前准备程序的结果对开庭审理的拘束力不同。两种模式各有优势,也都存在着不足之处。我国应借鉴两种模式的优势,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前准备程序。关键词审前准备程序;发现程序;审前会议;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阶段。近几十年来,尽管西方各国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改革审前准备程序,使民事诉讼活动由偏重开庭审理转为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是各国共同的发展趋

2、势,审前准备程序已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本文试就审前准备程序的两种模式-美国审前准备程序与德国审前准备程序加以研究,期待能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有所裨益。一、审前准备程序的两种模式审前准备程序就是在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中,为了使案件尽快达到适合审理的程度而对案件的内容,即主张与证据关系进行准备的程序。从西方各国立法规定上看,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任务大致是相同的,即确定争点,交换证据,以防止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加快庭审进程,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但各国做法并不相同。比较有代表性的审前准备程序有两种,即美国模式与德国模式。美国模式在美国的诉讼制度中,陪审团制度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为适应

3、陪审团制度的需要,美国法采取“集中审理”原则,将有关诉讼问题于开庭审理时一次性得到解决,这样审前准备程序就变得尤其重要,审前准备程序中取得的成果可以直接决定开庭审理的成败。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和审前会议三个内容。1.诉答程序诉答程序是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程序,它的作用在于告知对方起诉和答辩的事实。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原告向法院提出诉状,法院书记官签署意见,制作传唤状。起诉状与传唤状由原告送达被告,被告于20天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记载被告对原告各种请求的自认或否认内容。除非被告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或驳回诉状等申请,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义务。发现程序发现程序是指

4、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出示或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和信息的一项程序制度。发现程序作为当事人之间相互收集证据的专门的诉讼阶段,是由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最先规定的,它是美国民事诉讼的重要标志。“发现”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发现”的手段有五种:笔录证言,即在法庭审理前,一方律师可以在律师处所直接向证人询问,对方律师可以参加,法院书记官则以公证人的身份参加;书面质询,即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质询书,对方当事人必须答复所质问的内容,否则,提出质问方有权申请法庭命令对方给予答复;要求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文书或物证;要求自认,即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某一事实或书证的真实性作出自认;

5、要求检查身体或精神状态,此种方法仅限于人身伤害赔偿且须经法院许可。发现程序的作用在于它不仅使各方当事人得以了解对他们有利而在另一方当事人手中的全部事实,而且使他们了解有利于对手的那些事实,有可能促成审前和解,同时也便于双方当事人作好诉讼防御准备,从而杜绝“诉讼突袭”,使双方当事人从敌对的诉讼斗争变成公平的论战,实现实体正义。在美国,发现程序已成为大多数诉讼的焦点,重大案件尤其如此。审前会议审前会议是在法庭审理之前,法官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参加的为顺利进行庭审而进行的整理争点和证据的会议。美国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一模式的特征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发现程序在双方当事人及

6、他们的律师之间进行,法官原则上并不介入,即使召开审前会议,法官的权力也极为有限。但70年代以来,随着复杂案件的增加,发现程序的范围越来越大,不加监控的发现程序使诉讼拖延,诉讼费用提高。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法院对发现程序的管理和监督。为此,美国修改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强化了审前会议中法官的职权,出现了所谓“管理型法官”1。通过审前会议,对发现程序进行管理与监督,制止当事人无意义的诉讼活动。根据规定,审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化争点;修正原告与被告的诉状及答辩状;承认事实或文件;限制专家证人的人数;提供有助于处理案件的办法。在审前会议结束后,法官应作出命令,列出审前会议中所协定的争点

7、范围、证据目录、证人名录及其他同意事项。裁定一旦作出,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另行提出争点,也不得提供未在裁定中列明的证据。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于审前准备程序中即告终结而不必进入开庭审理阶段。终结的方式主要有和解与不经审理的判决两种。不经审理的判决包括:简单判决,即事实上无争议只是法律上的问题,基于一方申请,法院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判决;自愿撤诉,即原告撤回诉讼;非自愿驳回诉讼,即原告拖延诉讼,经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不应诉判决,即被告不到案或不作答辩,法院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2。德国模式德国没有美国的陪审团传统,在德国,法官既负责认定事实又负责适用法律,其诉讼程序以法

8、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断续地开庭审理为特征,“德国的诉讼程序像火车那样从一个站徐徐地开向另一个站,直到抵达终点站为止。”2因此,很长时间以来德国民事诉讼并无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之分,而是“直接开庭”,即案件来了不经准备便马上开庭,然后一边审理,一边确定争点,一边提供证据。这一做法虽然避免了当事人利用审前程序拖延诉讼以及法官容易先入为主,使开庭审理流于形式的危险,但也存在两大缺陷。一是由于审前准备不充分,影响诉讼效率,导致诉讼延迟。因为一方当事人只要提出新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就要做准备,法院只好等待重新开庭审理,一个案件往往开几次庭才能审结。二是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程序不完善。当事人既不了解对方掌握的

9、证据,也无从取得对方或第三人控制下的于己有利的证据。为此,1976年德国通过了简化并加快诉讼程序法,采用“集中审理”原则,把法庭审理阶段分为审理前准备和主辩论期日,强调对庭审作全面和及时准备。该法明确规定,在主辩论期日原则上要求法院开一次庭集中审理后终结案件,从而使德国有了不同于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德国的审理前准备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通常的民事案件一般用书面形式准备,但如果案件非常复杂,也可以命令直接进行口头准备,即所谓的预备的言词辩论。预备的言词辩论结束后,法院再要求当事人有的放矢地进行书面准备,向法院提交书状,这样,实际上便由口头准备转化为书面准备。提交书状时应完整地对事实和情况作出描述

10、,将各自的事实主张和攻击、防御方法列于书状中。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当事人在法庭上所使用的证据必须事先告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在法庭上提出事先没有提出的证据就产生失权效力,即法官根据情况不采纳证据。为了加快程序,法院对被告的陈述和原告的答复都限定了时间,如果一方违反期限递交书状,法院还可以不考虑其提交的陈述或证据。为了进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命令当事人充分披露详细情况,并对答辩状提出意见;命各方补充答辩和提交文件;要求公众机构或行政机关提交文件或信息;要求提供证人的书面陈述和取得专家提供的鉴定结论。无论采取何种措施,法院都要将命令通知双方当事人。德国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在审

11、判前排除当事人之间无争论的事项;法院可就诉讼资料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讨论,以此明确争议之所在,并采取相应的程序性措施;就和解成立的可能性交换意见,促进和解的成立;可使法院决定此后如何对案件进行处理或调查。二、两种审前准备程序模式的评析任何一国诉讼制度都是该国法律传统,文化传统等综合因素的产物。美国与德国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突出代表,两大诉讼模式的不同也充分体现在各自的审前准备程序中。尽管两国审前准备程序设置目的均在于整理争点和收集证据,但两种模式为达此目的所采取的方法却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前准备程序的主导者不同。在美国,当事人主导审前程序的进行。发现程

12、序完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展开,是否要发现,发现什么证据或信息,向谁发现,以及采取什么措施去发现等等,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予干涉。尽管为了防止当事人及其律师对发现程序的滥用,美国民事诉讼法加强了法官对发现程序的管理和控制,但仍然改变不了发现程序的主导者为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事实,发现证据并进行开庭前的各种交涉,始终是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事情。美国这一审前程序可概括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德国则不同,德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以法官为主,在准备程序中法官起指挥和组织的作用。准备程序是否要进行,如果要进行,是口头还是书面进行,进行之后采取什么样的准备措施,以及准备过程中的各种期间或期日的确定,都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德国的

13、审前准备程序,可用“职权进行主义”来概括。审前准备程序中收集证据的手段和范围不同。在美国,不仅收集证据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法院并不介入,而且收集证据的范围比较广泛。一方当事人既有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展示其将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也有权利要求提供有利于对方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只要这些信息“看起来可能导致发现可被采纳的证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1。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所寻求的信息不可能被法庭采纳为依据来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在德国,当事人要想取得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手中对己有利的证据,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没有义务主动提供对对方有利的证据或披露对对方有利的信息。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只允

14、许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向对方收集证据,即必须是根据实体法有权得到的材料、文件才能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或第三人交出。而且对方当事人只需提交那些当事人已指明其存在及其内容的书面材料,不能强迫对方披露其所掌握的与诉讼有关的信息3。审前准备程序的结果对开庭审理的拘束力不尽相同。美国在发现程序结束后的审前会议上,法官要制定一个审前命令,这个命令在庭审中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表现为在审前命令中所没有列上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能提出来。当事人违反审前命令提出新事实,法官可以拒绝审理,在审前会议上当事人所作的自认在庭审中仍然有效。德国目前也强化了审前准备程序的结果对开庭审理的拘束力,立法原则

15、上规定,双方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应提出所有准备在开庭中引用的攻击、防御方法。逾期不提出,法院有可能不考虑其提交的证据。但这一做法受到德国宪法法院的严格控制,宪法法院有权决定当事人是否享受了正当程序和在法官面前陈述的权利,这是由德国以客观真实为诉讼目标决定的。美德两种审前准备程序尽管差异很大,但都是同各自的诉讼制度相适应的,应当说都是特定诉讼制度的产物,很难评价孰优孰劣。就它们实际运行的效果而言,既有优势,又存在不足。就美国而言,美国以发现程序为主的审前准备程序的优势在于:其一,审前准备程序以当事人为主,当事人双方审前对对方将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相当熟悉,既避免了证据突袭,又增强了庭审中的对抗程度。可

16、以说,这种审前准备程序是“对抗制”庭审方式的内在要求。其二,通过发现程序,使当事人及其律师了解到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对方的案件事实,容易对一些事实和法律问题取得共识,从而促进双方在审前达成和解。现在美国95%的案件是在审前通过和解等方法解决的,只有极少数案件才进入开庭审理阶段4,这无疑是审前准备程序的功劳。其三,审前准备程序使即将进行的审判程序变得更为简单和公平。之所以变得更为简单,是因为有些纷争事实在当事人之间已明显不存在争议,相应的举证程序由此可以避免;之所以变得更加公平,是因为双方律师对案件事实均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并于审前为此作了充分准备,律师因办案技巧上的差异所导致的不公平由此得以减缓甚至避免。我们在关注美国审前准备程序的优势的同时,也应看到它的不足。如前所述,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发现程序是美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大改革,但实践的结果却出现了未曾预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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