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房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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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 8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 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 案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四条 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

2、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 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 请人须年满 30 周岁。(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 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 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 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 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 号

3、、1175 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 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1人年满60 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 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或做过手术,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诊断或 治疗证明。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

4、抚养关系。第七条 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 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 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 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 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 1.333 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 处或 2 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 围:(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二)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三)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

5、房;(四)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上述住房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第八条 申请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 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第九条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 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08-04-15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住200822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

6、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 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 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 资源

7、、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 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 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 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 转移支付办法。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

8、目,由建设单 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 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 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 备,提高建设水平。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 90 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 居室控制在60 平方 米以下;2 居室控制在 75 平方米以下。第十条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

9、础,参照同地段、 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研究确 定。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 准。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1-04-06 来源:石油社区字体:大中小背景色: 0打印本稿推荐关闭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加强限价商 品住房管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 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 201014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

10、、武侯 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 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 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负 责本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确认、准购证发放 等工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 配售管理等工作,区房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 内申请家庭及个人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四条 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 3.5 万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 房。(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 中心城区正式城镇

11、户口,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 于 16 平方米的家庭。(二)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 35 周岁,无 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三)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 成都市户籍,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 3 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 险无自有住房的家庭。(四)具有成都市户籍,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 3 年以上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年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居民。(五)夫妻双方非成都市户籍,在中心城区工作,两人 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 5 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 房的外来从业人员。第五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一年内拥有的 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

12、缴纳 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 移性收入等。第六条 无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 成员名下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第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 前3 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 委托拍卖房产等)。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在申请之日前3 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 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第八条 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 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第三章 申请审核第九条 申请

13、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作 出书面诚信承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 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一)主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 提供收入承诺)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 出申请;主申请人为非成都市中心城区户籍的,除提交上述 材料外,还应提交劳动(聘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 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 请。(二)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户 籍所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 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

14、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社区进行为期十五 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公 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 系统,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本 辖区房产管理部门。(三)区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 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申报的租住公房情况进 行核实,根据申请材料核实申请对象的人口、收入等情况, 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将申请材料 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房委办。(四)市房委办自接到区房管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自有产

15、权 住房情况进行核实,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家庭的 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 统。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成都市城 乡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日。(五)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 不成立的,由市房委办最终确认申请家庭申购资格,出具限 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单。第十一条 经确认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有效期为 一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的街道 办事处(社区)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程序参照资格审核程序 执行。第四章 轮候配售第十二条 经确认获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 或个人进入轮候期,由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按照成都市 限价商品住房配售规则组织摇号配售。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须在项目配售 30 日 前公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批次、名称、位置、套数、户型 面积、销售价格、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咨询电话等内 容。第十四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 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符合限价商品 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配售。第十五条 摇号配售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政风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等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 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成 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或相关媒体公布。第十六条 申购家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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