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考试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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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国际贸易法复习题一、 名词解释1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货物贸易、 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关系, 以及与这些关系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关系是国际贸易法主体在管理、 协调或从事货物、 技术和服务的各种交换活动中产生的。 2.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为国际贸易交易当事方承认并遵守的原则和规则3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 将该项要约取消, 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4光船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只将船及船上的机器和设备与承租人使用而不配备船

2、员, 承租人按双方约定支付租金的协议。 5委托: 是指在货物推定全损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将该货物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6代位求偿: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 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由保险人向过失责任方提出索赔。 7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和被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效力上的认可、 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8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 必须以有诚意、 守信用、 不隐瞒作为签约依据的主要情况和条

3、件, 应当将与投保有关的一切情况无保留地告诉对方。 9汇票: 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 定期或在能够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10仲裁: 是双方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争议交付给独立的第三方, 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司法争议解决方式。二、 简答题1不适用CISG的情形有哪些? 答: A. 供私人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销售。 B. 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C.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和其它令状的销售。 D. 证券、 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E. 船舶、 飞机、 气垫船的买卖。

4、F. 电力的销售 另外: 公约也不适用于合同中主要部分为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 2何谓根本违反合同? 它将引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 1.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卖方根本违约的情节: 不交货、 延迟交货、 货物与合同不符、 部分交货卖方根本违约的情节: 拒绝支付货款、 拒绝收取货物2.法律后果: 凡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宣告合同无效、 要求损害赔偿的补救措施。3简述预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 1) 如果订立合同后, 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

5、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一方当事人能够中止履行义务: ( a) 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她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 b) 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 她能够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 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则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4比较海运单和提单的异同。答: (1)与提单的相同点: 格式和内容大致相近;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托运人可凭

6、其办理结汇手续(2)与提单的不同: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单不具流通性5简述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答: 1.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 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保险人享有向过失责任方提出索赔的权利。2.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成立: 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未向加害人所赔。6谈谈你对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答: 1.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和被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认可、 经济上的利害关系。2.保险利益原则

7、是海上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险利益主要涉及保险标的所有权、 承担经济风险或承担责任风险等方面。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主要条件, 这项条件的内容包括: 法律所认可的利益、 经济上的利益和确定的利益。7简述票据的性质和特点答: 1.性质: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 由自己或者她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书面证券, 它构成一种民事权利的凭证。2.特征: 票据是有价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它应经过交付或背书进行流通转让, 这种转让是事实上的票据所有权转让。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要是证券 8国际贸易仲裁有哪些法律特点? 答: 1.仲裁以当事

8、人自愿为基础2.仲裁活动以民间为基础3.仲裁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4.仲裁程序的保密性5.仲裁的一裁终局性6.仲裁裁决的跨国执行便利三 案例分析题1. 案例 : FOB大连 中国的某一外贸公司以”FOB大连”出口200包纺织品, 装船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 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装船后, 我方外贸公司在第3天向国外的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 可是载运的船舶在起航后10个小时左右遭遇了恶劣天气, 致使200包纺织品全部被海水浸湿。买方因为在第3天接到通知, 未能及时办理保险, 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于是要求我外贸公司承担责任。我方认为, 货物被海水浸湿, 这是风险造成的损失, 不是我方责任

9、造成的, 风险在越过船舷时就已经转移, 损失理应由买方自己承担。双方为此发生了争议。答: 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能够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因向对方提出免责。( 我没找着) 2. 案 例有一份CIF合同, 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的时候。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 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 货到目的港, 买方发现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 因而向卖方索赔。卖方拒绝赔偿, 其理由是: 货物在装船的时候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 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舱的船舱内, 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问: 本案中卖方拒赔是否成立? 答: 同意, 卖方拒赔成立。因为, 实际上, 买方索

10、赔与卖方是没有关系的: 1. 卖方的交货: CIF中买卖双方风险的转移以货物装船时越过船弦为分界, 即装运港货物越过船弦前卖方承担风险, 货物越过船弦后买方承担风险。 2. CIF中的保险部分(Insurance)是由卖方代理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受益人为买方, 非卖方。事后发生承保损失, 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能否索赔到手, 卖方概不负责。3. 案例: 货物风险转移中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 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 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j近遭遇海盗抢劫, 部分货物被抢走。试分析说明: 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 答案:

11、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在CIF术语下, 风险转移点在装运港, 案例中风险已经归于买方, 索赔应该由买方办理。4. 案例卖方义务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199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 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 交货期为19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 装货口岸为汉堡、 鹿特丹、 安特卫普, 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 买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 买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2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 以英镑贬值为由, 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买方末接受

12、这一要求。合同终于1993年4月、 5月部分履行; 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 我方末同意。1994年2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 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 即提请仲裁, 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 由于买方199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 后来又未开立新的信用证, 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 买方于199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 即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 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 问题 买方申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答案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

13、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 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 分析: 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 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 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 先是迟延交货, 后是拒绝交货, 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至于英方辩称, 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 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 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信用证, 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是符合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的。后由于英国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对方交货时间的义务, 导致了中国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过期, 也不可能开

14、立新的信用证, 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 一方的违约, 必然导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 但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 认为对方违约, 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5. 案例预期违约问题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 结实耐用, 用料考究, 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 很受欢迎, 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年2月, 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 要求订购 只皮箱, 并对皮箱的式样、 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 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 双方于2月1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 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 开始生产皮箱

15、。然而3月25日, 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 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 生产能力极低, 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 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 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传真后, 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 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 按照这个生产速度, 截止交货日, 完全能够完成, 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 因此无权撤销合同, 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 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 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 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 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 合同早已撤销, 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 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分析:本案的重点是预期违约的问题。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 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CISG的规定, 如果订立合同以后, 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对方当事人能够中止履行义务: 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她的信用有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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