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盘点及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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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此文件的出台引起了各界的关注。随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也先后下发了京地税地2007134号及京地税地2007138号文件,明确了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具体管理办法。为帮助企业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新政策,做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中国税网于2007年6月27日举办了“房地产嘉宾访谈土地增增值税清算政策”,主要内容有:土地增值税的政策盘点、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详解及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持人:大家下午好,欢迎光临中国税网在线直播室,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应对和统筹安排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事项。于蕾:本次主题是针对北京市土地增值税配套文件的研

5、讨。主要内容有土地增值税的政策盘点、近两年来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政策变化和北京市土地增值税配套文件的探讨。一、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文件:综观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变化,重要文件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199548号文件(虽然个别条款已经失效或者废止,但仍具有指导性意义)与最近发布的财税200621号文件和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详解1、对清算单位、计税单位的税收政策规定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计税单位: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北

6、京市相应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

7、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北京市相应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1)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

8、售完毕的;(3)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3、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属于主动性清算对象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属于被动性清算对象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北京市相关规定: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

9、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对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90日内办理清算税款手续。4、计税收入的确定(1)相关收入的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清算收入只包括清算单位的物业销售收入;清算时未取得销售收入

10、的,如分期收款,实际操作中多以合同记载金额确认,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租金收入不计入。(2)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特殊收入事项,如代收费用、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等。对于代收费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收入与加计扣除的处理。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

11、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5

12、、扣除项目涉税风险要点(1)扣除凭证: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2)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税务认定。(3)配套设施的扣除、装修费用、预提费用、公共成本的分摊。(4)借款利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

13、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北京市相应政策规定扣除项目各

14、项成本和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扣除;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项目金额中。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方可据实扣除项目金额的范围如下: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费用、耕地占用税、拆迁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费用、解决拆迁户住房和安置被拆迁者工作的安置及补偿费用等支出;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北京市相应政策规定公共配套设施扣除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范围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

15、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确定。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办公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北京市相应政策规定利息扣除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扣除的确定,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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