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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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行财务管理,强化对分支机构财务风险的控制,加强对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有效监督,根据本行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分支机构”是指银行各分支行及银行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银行拥有绝对控制权的独立法人公司,即占所投资公司50%以上股份,有权决定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第三条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是指当各分支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发生可能对本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将相关事项向总行报告。第四条 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责任人分别为:(一

2、)直属支行为支行行长及会计经理;(二)分行为分行行长及财会部总经理;(三)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行长及财会部总经理。第五条总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负责受理和审议并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报告分支机构上报的重大财务事项。总行受理和审议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的人员,负有对外部保密的义务。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责任,确保总行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第二章 分支机构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分为请示和备案两种情况:请示事项需经总行批准后实施;备案事项不需经批准,但总行对备案事项提出了不同意见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意见对分行原拟方案

3、进行相应调整。第八条 重大财务请示事项一、 直属支行重大财务请示事项:(一) 年度预算的调整;(二) 资产损失的核销;(三) 重大涉及损益更正会计差错;(四) 其他应向总行报告的事项。二、分行重大财务请示事项:(一)年度财务预算以及年度预算的调整;(二)涉及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三)大额减值准备的提取、资产损失的核销(逐笔上报);(四)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要会计差错更正;(五)薪酬方案、绩效考核方案、资金转移定价及其变动;(六)重要资产(不动产、关键设备等)的购置及处置等重大财务支出事项;(七)分行财务舞弊案件的处理;(八)其它需要向总行

4、报告的事项。三、控股子公司重大财务请示事项(一)年度财务预算以及年度预算的调整;(二)涉及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三)大额减值准备的提取、资产损失的核销(逐笔上报);(四)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要会计差错更正;(五)分支机构内部绩效考核方案、资金转移定价及其变动;(六)重要资产(不动产、关键设备等)的购置及处置等重大财务支出事项;(七)分行财务舞弊案件的处理;(八)其它需要向总行报告的事项。(九)筹资、投资、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外的担保、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十)聘用或解聘实施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汇算业务的

5、税务师事务所;(十一)对外发生的捐赠、接受捐赠、以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十二)子公司高级管理层、部门经理的薪酬方案;(十三)对外进行的债券及股权投资行为。第九条分支机构财务备案事项包括:一、直属支行重大财务备案事项:(一)涉讼事项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并有可能导致发生损失或赔偿;(二)出现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安全事故);(三)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财务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五)外部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经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六)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等。二、分行及控股子公司重大财务备案事项:(一)年度财务工

6、作安排和总结;(二)季度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三)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授权及转授权情况等;(四)涉讼事项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并有可能导致分支机构发生损失或赔偿;(五)出现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六)分支机构委托的资产评估事项;(七)除存款外的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指占分行负债总额10%及以上);(八)重大潜亏事项或重大或有财务事项(指占分行资产总额10%及以上);(九)分支机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十)财务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十一)外部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分行经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十二)更换财

7、务会计部总经理;(十三)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等。控股子公司除以上十三条备案事项外,还包括:重要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第十条分支机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总行报告重大财务事项:(一)对于请示事项,分支机构应在实施前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总行提交报告,经过批准后实施。(二)对于备案事项,除总行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应按以下原则报告:1分支机构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在决议后5日内以函文形式向总行报告决议情况,并附相关决议文件;2分支机构就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在签署后5日内以文函形式向总行报告,并附相关协议文件;3分支机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在

8、批准或被否决后的5日内向总行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4分支机构出现重大突发事项的,应在知悉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总行及时报告事项的内容、原因、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支机构拟采取的措施。紧急事项应在知悉的当时报告,并在之后随时报告进展或变化情况,直至事项的解除。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分析重大财务事项的级别,及时受理、传递、上报、处理分支机构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如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分支机构补充报送有关详细资料。(一)对分支机构出现重大突发事项的,应在知悉的当日、紧急事项应在知悉的当时向主管领导和相关领导报告,并同时告知其他相关部门;(二)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请示事项,应在收到报告后5

9、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复意见,提交主管领导或高级管理层研究,经批准后及时批复分支机构;(三)对分支机构上报的备案事项,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视为同意备案。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二条各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不按本制度履行报告职责的,或存在故意漏报、瞒报行为的,总行将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领导责任及其他报告义务人的工作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总行将依法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处理分支机构报告事项,对拖延不办或越权指示、或违法干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总行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处理签报送单位:报送时间: 年 月 日接收人:报送类型:(1)请示事项 (2)备案事项报送级别:(1)紧急 (2)普通请示内容:部门总经理批示: 年 月 日主管领导批示: 年 月 日行长批示: 年 月 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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