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出资制度(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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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出资制度(一)认缴/认购出资vs实缴出资1.注册资本(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p158)(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p158)(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p172)【解释】公司法_年修改后。(1)除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_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其他公司股东的出资均采用“认缴制”(即设立时股东不需要缴纳任何出资,只需要股东认缴/认购的出资总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

2、,股东何时缴纳出资也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_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要求。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_年新增)(1)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出资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3)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例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

3、权;(4)公司解散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的出资和合法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1)发起人应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发起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3)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资产。4.实缴出资的法律效果(1)原属股东的货币转归公司所有,原属股东的

4、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移转至公司。(2)公司法_年修改后实缴出资的验资要求有限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之股份公司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p145)【相关链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缴纳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第12章)(二)出资方式1.一般规定(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

5、价出资。2.以境内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具体规定(1)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2)不得用作出资的股权(_年调整)已被设立质权;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_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_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3.债转股的具体规定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_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6、(三)履行出资义务的基本要求(缴纳+充实)1.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非货币财产出资(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以股权出资(p146)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四)出资义务履行

7、纠纷的解决1.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评估的处理(p145)(1)先评估,后认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评估时点:出资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2.非货币财产出资财产权利未切实转移(1)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可补正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

8、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自实际交付财产时即可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

9、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相关链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1)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2)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不得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3)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第12章)3.股东对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

10、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4.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

11、权。(五)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1.责任范围: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2.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与抗辩(1)补足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请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

12、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违约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教材未直接提及)(3)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4)抗辩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13、,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本身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以提出抗辩。换言之,被告股东有权主张公司对债权人的抗辩。公司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公司股东如果属于被冒名出资,有权以被冒名为由进行抗辩。3.其他责任人(1)涉及设立出资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

14、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2)涉及增资出资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起人无关、与监事无关)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六)抽逃出资1.抽逃出资的认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主要适用于实行实缴资

15、本制的公司);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2.责任(1)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不论是否为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的出资制度(二)(一)认缴/认购出资vs实缴出资1.注册资本(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p158)(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p158)(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p172)【解释】公司法_年修改后。(1)除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_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其他公司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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