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普及及基地管理办法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63240371 上传时间:2022-11-1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7.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科学技术普及及基地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科学技术普及及基地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科学技术普及及基地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科学技术普及及基地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科学技术普及及基地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科学技术普及及基地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科学技术普及及基地管理办法(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 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 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提升公民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科学技术 普及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十四五”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关于 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 2007 3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域内市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 (以下简称“市级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管 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市级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

2、政区 域内,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联合相关市直部门共同认定,具有科普宣传教育示范设施、 条件和专业人员,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 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能够承担科学技 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单位或机构。第四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市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 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绩效评价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可以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普基地的场所:(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 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 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场馆包括科技馆 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3、,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 气象馆、地震馆、消防馆、地理信息馆等。(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 自然、历史、旅游、休憩、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场所, 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 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 游景点、人文景观、街道(乡镇)、行政村、社区科技创新 (操作)室、科普活动站(室、中心)、科技图书室、科普 画廊等。(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 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 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大科学工程、 大科学装置、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

4、站)、 实验室、气象台(场、站)、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 (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 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 园区、企业展览馆(厅)、高新技术产品展示与体验场所。(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 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 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六)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 的部门和机构。第六条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普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 展科普活动。(二)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

5、普活动,所从 事的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 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三)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 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四)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博物馆类 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 ) 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应不少于 200 天;科 技类实验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 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应不少于 100 天。 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应不少 于 100 天(含法定节假日 )。(五)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 普讲解员。(

6、六)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 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七)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 场地可以为虚拟数字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 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 和器材、模型等。第七条申报资料要求。申请认定市级科普基地的,应提 供如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及设施情况。(四)以往从事各类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五)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六)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科普经费投 入等相关证明材

7、料。(七)科研诚信承诺书。(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资料。 第八条认定程序: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市级科普基地的认 定工作,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申请。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单位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普基地 的,可向属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垂直管理系 统下属单位可向其主管的市直部门申请,中省驻郴单位可直 接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受理。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 直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统一推荐市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评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 按认定要求遴选专家,组成市级科普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 申报单位的评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

8、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 议,提出具体评审意见。考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察小组,对评审小组 初步推荐的基地予以现场考察,结合考察情况,提出预认定 意见。认定、公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网上公示和公布被 认定基地名单。第九条经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相关市直单位共同发文,认定为 “市市级科普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牌匾。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市级科普基地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 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完善基地管理制度、加强设施 建设、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主动参加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 门组织的科普比赛、培训等,配合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常 态化科普

9、活动,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科技工作者日 等重大活动中免费向公众开放。市级科普基地要在每年 12 月中旬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 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并提供各类科普活动的文字、声像等 资料。第十一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每 2 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一)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普基地,给予不高于 10 万元的后补助经费支持。补助范围包括:科普基础设施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资金,开展原创性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培训 以及重大科普活动等。科普基地获得的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做他用途,并自觉接受市科技、财政等主管部

10、门的 监督管理。(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普基地,予以一定整改期 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科普基地资质。(三)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绩效评价的科普基地,撤销科 普基地资质。第十二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科普工作开展情况, 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科普基地,享受国家有关科普 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对市级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基地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市市级科普基地”称号:(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 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二)申请认定时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四)一年内没有开展科普活动和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 计划和总结的;(五)已不具备本办

11、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被取消科普基地资格的单位,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有 关情况通报同级财政、税务、信用体系管理等有关部门。同 时,在 3 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有基地负责人、依托单位、地址 变更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 60 天内向推荐单位、市科技 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 1 月 1日起执行。附件: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申报表编号: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申报表基地名称:主管单位:申报单位:申报日期:年月日市科学技术局制基本 情 况基地名称:成立日期: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电话:联系人姓名:职务:职称:电话:职工总数:其中高职:中职:初职:职工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具有大专、中专学历人数:科普工作管理人员人专(兼)职科普讲解员人详细地址:邮编:电子邮箱:传真:网址:现有 条 件场地面积:场馆面积:展教仪器设备(台、件):模型:展板:展柜:实物标本种类:数量:以上条件的具体说明:其他条件: 1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