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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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 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 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 贯制学校

2、)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 次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 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岀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 务。(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岀 申请。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筹设民办

3、初中、小学类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 法人资格。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个人,应当具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总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 率低于60%。六、申请材料(一)筹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 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 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6份)。(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 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国有资 产参与办学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制定 岀资金额,并提

4、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岀资参与办学的 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四)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 协议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五)建设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有 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一式6份,提供原件审验)。(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 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 文件。(七)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原件一份,复印件5份)。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设置规划

5、确定。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行政审批流程图(附后)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八步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0774 5280959。投诉电话:八步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07745291663。附件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的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 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

6、他文化教育 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 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 贯制学校)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 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 办学宗旨、培养目

7、标以及各方的岀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 务。(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 国家财政性经费。(五)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 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 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 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岀设立申请。(二)申请设立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须具备以下条 件:1 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校舍证明材料: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 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 议书,所租

8、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 建筑质检部门岀具能用于办学的证明,所租赁的校舍载明产 权;4 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提交租 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5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资金数额有效证明文件;6校长、教师资格证明文件,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教 育厅有关处室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7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 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8如具备条件,达到学校设置标准的(不须经筹设), 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六、申请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原件一式20份)b(二)筹设批准书(复印件一式20份)。(三)筹设情况报告(原件一式20份)。(四)学校章

9、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 证明文件(原件一式20份)。(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19份, 原件1份)。(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配备及资格证明文件(提 交复印件一式20份,提供原件审验)。(七)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需提交近3年建设规 划与实施方案(原件一式20份)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设置规划制定。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行政审批流程图(附后)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八步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07745280959。投诉电话:八步区政务服务

10、中心管理办公室:07745291663。附件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 贯制学校)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11、。(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 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四)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岀 肯定性审查意见。(五)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六、申请材料()举办者提岀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申请书(原件 式10份)(二)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 印件一式10份,提供原件审验)(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变 更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 印件一式9份)(四)学校合并、分立、

12、变更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 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设置规划制定,变更 不受学校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十、行政审批流程图(附后)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八步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0774 5280959。投诉电话:八步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0774 5291663。附件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的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终止审批操作规范

1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民办类学校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 章,并注销登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 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分别由审批学校设立的 自治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14、条例 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 处置。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六、申请材料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岀终止办学申请书(原件一式 6份);(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 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 份);(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原 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四)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五)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六)有主管部门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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