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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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

2、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

3、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

4、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

5、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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