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310-2023进出境伴侣动物犬、猫现场检疫技术规范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63189054 上传时间:2023-01-0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69.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DB4403T310-2023进出境伴侣动物犬、猫现场检疫技术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DB4403T310-2023进出境伴侣动物犬、猫现场检疫技术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DB4403T310-2023进出境伴侣动物犬、猫现场检疫技术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DB4403T310-2023进出境伴侣动物犬、猫现场检疫技术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DB4403T310-2023进出境伴侣动物犬、猫现场检疫技术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DB4403T310-2023进出境伴侣动物犬、猫现场检疫技术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4403T310-2023进出境伴侣动物犬、猫现场检疫技术规范(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ICS 11.220CCS B 41DB4403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 3102023 进出境伴侣动物犬、猫现场检疫技术规范 2023-02-06 发布2023-03-01 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on-the-spot quarantine for imported and exported companion dogs and cats 目次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申报1 4.1 通用要求1 4.2 入境申报2 4.3 出境申报2 5 申报审核2 5.1 入境审核2 5.2 出境审

2、核3 6 准备工作3 7 入境现场检疫3 7.1 现场检查3 7.2 防疫消毒3 7.3 转运隔离3 7.4 隔离检疫3 7.5 监督管理4 7.6 检疫处理4 7.7 检疫放行4 8 出境现场检疫4 8.1 现场检查4 8.2 防疫消毒4 8.3 检疫处理5 8.4 检疫放行5 9 资料归档5 附录 A(资料性) 指定国家和地区6 附录 B(资料性) 具备进境伴侣动物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名单7 参考文献8 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

3、院、深圳海关动植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史卫军、林彦星、曾少灵、孙洁、吴绍精、朱崧琪、曹琛福、兰文升、阮周曦、郑晓聪、黄超华、刘建利、赵现锋、吴江。 进出境伴侣动物犬、猫现场检疫技术规范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经深圳口岸进出境伴侣动物犬和猫的申报、申报审核、准备工作、入境现场检疫、出境现场检疫、资料归档等现场检疫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经深圳口岸进出境伴侣动物犬和猫的现场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T 18088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SN/T 4659 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技术规范总则SN/T 4883 进出境宠物犬、猫隔离场建设规范 ISO 11784 动物的无线射频识别编码结构(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of animalsCode structure) ISO 11785 动物的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准则(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of animals Technical concept)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出入境人员 entry-exit personnel出入境的旅客和出入境交通工

5、具上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注: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 3.2伴侣动物 companion animals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交通工具托运或分离运输的进出境动物。 注:本文件特指进出境的宠物犬、猫,不包括用于实验、展会、比赛等用途的犬和猫。 3.3隔离检疫场 quarantine station由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的,设于国家开放口岸,临近国际机场、港口、码头或陆运口岸,具备必要的隔离检疫设施和条件,专门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4 申报4.1 通用要求出入境人员携带伴侣动物进出境的,应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疫监管。 4.2 入境申报4.2.1 来自指定国家或地

6、区的入境伴侣动物携带伴侣动物入境时,携带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入境海关申报入境检疫。 4.2.2 来自非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入境伴侣动物携带伴侣动物入境时,携带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中国海关采信检测结果的实验室(实验室名单以海关总署最新公告为准)出具的狂犬病病毒抗体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入境海关申报入境检疫。 4.3 出境申报携带伴侣动物出境前,携带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养犬登记证、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及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7、向指定海关(以深圳海关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申报出境检疫。5 申报审核5.1 入境审核5.1.1 来自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入境伴侣动物5.1.1.1 指定国家或地区(见附录 A)官方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证书不应涂改,内容应包括以下各项: a) 伴侣动物资料,包括品种、学名、性别、毛色、出生日期或年龄; b) 植入芯片的编号、日期和植入部位; c) 动物卫生临床检查结果与检查日期。 5.1.1.2 伴侣动物应在抵境之前 14 日内,接受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进行的动物卫生临床检查,确认未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所列包括狂犬病在内的相关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5.1.1.3 伴侣动物植入

8、的芯片应符合 ISO 11784 和 ISO 11785。 5.1.1.4 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 5.1.2 来自非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入境伴侣动物5.1.2.1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证书不应涂改,内容应包括以下各项: a) 入境伴侣动物资料,包括品种、学名、性别、毛色、出生日期或年龄; b) 植入芯片的编号、日期和植入部位; c) 狂犬病疫苗接种时间和有效期,疫苗的种类、疫苗的品名、制造商名称; d) 狂犬病病毒抗体滴度检测采血的日期、检测机构名称、抗体滴度结果; e) 动物卫生临床检查结果与检查日期。 5.1.2.2 伴侣动物抵境前,应满足 5.1.1.

9、2 要求。 5.1.2.3 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 5.1.2.4 接受注射的疫苗应为灭活病毒疫苗或重组/改良疫苗,不可为活病毒疫苗。 5.1.2.5 伴侣动物植入的芯片应满足 5.1.1.3 要求。 5.1.2.6 狂犬病病毒抗体滴度检测采血的日期应不早于第 2 次狂犬病疫苗接种时间,狂犬病病毒抗体检测报告应由中国海关采信检测结果的实验室出具,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效价应达到 0.5 IU/mL 以上。有效期为自采血日起一年内。5.2 出境审核审核出境伴侣动物种类、品种、数量及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要求。 6 准备工作6.1 查阅输入国家和地区对入境伴侣动物

10、相关检疫要求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 6.2 准备现场检疫的工具、消毒器械和消毒药品。 6.3 准备相关现场检疫记录表。 6.4 准备医用口罩或防护口罩、手套、白大褂等必要的人员防护用品。 6.5 口岸和指定海关应设置供出入境伴侣动物现场检疫和暂存的专门场所,场所内应配备洗手、消毒、诊台、检查器械、防护用品、防动物逃逸等设施和用品。 7 入境现场检疫7.1 现场检查7.1.1 核验伴侣动物品种、学名、性别、毛色、年龄、标识是否与证书相符。 7.1.2 审查检疫证书格式和内容是否与海关总署确认的证书一致,动物卫生临床检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7.1.3 使用芯片读写器读取伴侣动物植入

11、的电子芯片,芯片编号应与证书一致。 7.1.4 依据农业农村部犬、猫产地检疫规程对伴侣动物进行以下临床检查: a) 精神状态、呼吸频率、站立姿势、运动状态是否异常; b) 有无体表寄生虫或皮肤病; c) 分泌物、排泄物是否异常; d) 是否有疑似动物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等。 7.2 防疫消毒 装运伴侣动物的运输笼具、使用过的器械用具、废弃物、检查场地及环境应按照 SN/T 4659 进行消毒处理。 7.3 转运隔离7.3.1 无法提供有效狂犬病病毒抗体检测报告或未植入电子芯片的伴侣动物,应转运至隔离检疫场进行 30 天的隔离检疫。 7.3.2 现场临床检查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的入

12、境伴侣动物,应转运至隔离检疫场进行 30 天的隔离检疫。 7.3.3 应隔离检疫的入境伴侣动物到达口岸后,由入境海关通知隔离检疫场使用专车运抵隔离检疫场。 7.4 隔离检疫7.4.1 隔离检疫场应符合 SN/T 4883 的要求。 7.4.2 隔离检疫场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4.3 伴侣动物运抵隔离检疫场,先在登记区进行入场编号和信息登记。 7.4.4 伴侣动物进入隔离饲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隔离检疫场兽医应按照 GB/T 18088 确定的采样要求和数量,采集伴侣动物唾液、血液、粪便、眼耳鼻分泌物及毛发皮层等样本,对狂犬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感染、犬布鲁氏菌

13、病、犬传染性肝炎、弓形虫病、钩端螺旋体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等传染病进行快速检测。 7.4.5 疫病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伴侣动物,转入发病动物隔离区,由隔离检疫场重新采集样品送海关技术中心复核检测。 7.5 监督管理 7.5.1 隔离检疫期间,伴侣动物严禁被带出隔离场所。确需出外诊疗的,应向海关申请获批后执行, 海关对诊疗过程实施监督。 7.5.2 海关应监督隔离检疫场落实设施设备维护、饲养管理、防疫消毒、人员和物品出入、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采送样管理、疫病检测、防火防盗等管理制度。 7.6 检疫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予以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a) 货证不符; b) 超过限额的伴侣动物;

14、c) 无法提供有效检疫证书或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 d) 从不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入境且应隔离检疫的伴侣动物,具备进境伴侣动物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名单见附录 B; e) 伴侣动物经隔离检疫不合格。 7.7 检疫放行7.7.1 现场能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中国海关采信检测结果的实验室出具的有效狂犬病病毒抗体检测报告(非指定国家和地区)并植入有效电子芯片的入境伴侣动物,经现场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 7.7.2 经隔离检疫合格的伴侣动物,隔离期满后予以放行。 7.7.3 携带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入境的,具备有效官方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电子芯片、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经现场检疫合格,予以放行。 8 出境现场检疫8.1 现场检查8.1.1 现场对伴侣动物品种、性别、毛色、芯片号等信息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进行核验,按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对狂犬病疫苗接种证明、狂犬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驱虫证明等材料进行确认。 8.1.2 依据农业农村部犬、猫产地检疫规程,临床检查拟出境伴侣动物健康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