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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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BOODB3201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3201/T 030200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管理规程2003-09-18 发布2003-10-20 实施歯ji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为强化我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按GB/T1. 12000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南京市农林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种子站。本标准起草人:郭锡平、周黎丽、李红卫、熊元忠。本标准发布口期:2003年9月18口。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的检验员职责、检验档案、种子检验、有质量纠纷种子的检验和 检验工作监督。本标准

2、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卜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3543. 17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4404. 15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粮食作物种子GB4407. 12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经济作物种子GB7415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GB16715. 15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瓜菜作物种子GB/T1731417319农作物种子生产操作规程GB17316水稻种子生产

3、操作规程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2003年28号令)3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种子seed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3.2原种 basic seed用育种家种子直接繁殖的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3.3种子检验seed testing指运用科学、先进、标准的方法对种子样品的质量进行正确分析,判断质量的优劣,评定利用价值 的技术。4检验员职责4. 1必须保证检验设备的完好和检验人员的到位,保证检验人员检验工作的各个坏节顺利规范地开展。 4.2具有检验员资质,准确、熟练掌握种子质量检

4、验技术,按照要求规范操作,正确进行试验数据的处 理。4.3建立检验档案,对生产、经营的种子检验情况进行完整、准确的记载。4.4负责内部质量体系运行状况的审核,对不合格项提出纠正报告。DB3201/T 03020035检验档案5.1种子检验的法规文件、仪器设备档案。5.2种子质量记录。5. 2.1种子生产活动记录手册、亲本种子来源及其纯度记录、相应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标签。5. 2.2制种基地相关的检验原始记录、结果报告、样品编号和样品交接手续。5. 2.3种子批标签的原始记录、种子购销合同、双方共同封存样品存放记录和检测结果。5. 2.4生产、经营的种子检验样品保存期限为一个生产周期,包扌舌南鉴样

5、品、调种封存样品。 5.3用户质量反馈、投诉、申诉及其处理情况报告。5. 4内部质量体系运行质屋报告及不合格项的纠正报告。6种子检验6. 1生产检验6.1.1范围已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从事主要农作物原种以及商品种子的生产单位,非主要农作物 原种以及商品种子的生产单位。6. 1.2方法主要是田间检验,以生产单位自检为主,种子管理部门可安排抽检,购种单位在关键时期可参与检 验。6. 1.3时期应在品种特征特性表现最充分、最明显的时期进行一次检验,可在苗期、开花期和成熟期进行。6. 1.4内容6.1.4. 1前茬,隔离,原种或制种用亲本种子的真实性、纯度。6. 1.4.2种子生产技术和质量

6、保证措施。6. 1.4.3病虫害情况。6.1.5种子生产单位应按GB/T3543规定填写填报结果,对检验不合格的种子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种子 管理部门备案。6. 2经营检验6. 2. 1范围所有自繁和经销经营的种子。6. 2. 2自繁种子的检验自繁种子经田间检验入库后,检验室应及时安排种子质量室内检验。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纯度应送 省统一南鉴。经检验合格的种子才能包装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种子一概不得销售。6. 2. 3经销种子的检验6. 2. 3.1 验收经销单位首先检验所经销种子的包装是否按GB7415进行,标签应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所标注的种子质量等级应符合GB44O4、GB

7、4407、GB16715和标签标注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 时告知对方,严禁销售。包装、标签符合规定的种子再进行复检。每批种子都必须附有植物检疫证明。 6. 2. 3. 2抽样、封存供需双方须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同时取样检验,分别封存,样品保存一个生产周期。6. 2. 3. 3 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到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到货后该作物第一生长 周期内完成复检,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认同种子袋上的质量标注。同时,发现问题通知DB3201/T 0302003 对方,若对方无答复,应在半个月内再通知一次以上,若对方仍无答复,视为认同问题存在和处理意见。 复检结

8、果合格的才能进行销售。6. 2. 4仓储种子检验种子仓储期间对种子水分和发芽率进行定期检验。低温冷库应在进库和出库时各检验一次,超过一 年的低温冷库贮藏种子每年抽检两次。常温库应每月检验一次,高温季节(口平均气温人于20 )每月 检验两次。6. 3监督检验6. 3.1对生产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6. 3. 1. 1 方式FH间实地抽检和田间检验档案的检查。6. 3. 1.2 时期种子管理部门应在品种特征特性表现最充分、最明显的时期进行检验。6. 3. 1.3 内容田间生产档案、田间检验档案、种子生产方式、种子生产田质量。6. 3. 2对经销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6. 3. 2.1 时期种子管理部门对经

9、营者所销售的种子组织不定期的质屋检查。6. 3. 2. 2 形式对销售的种子进行质屋抽检,询问、考核检验员的技能,检查标签及检验档案。7有质量纠纷种子的检验7.1申谴种子质量纠纷双方在本县(区)内的,向所属县(区)的种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双方跨县(区) 的,向市级种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双方跨市的向省级种子管理部门申请:跨省的向农业部种子检 验机构申请,或双方约定一个种子检验机构,并详细告知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和造成的原因。7. 2检验机构由种子管理部门安排具有质量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质屋检验。7. 3纠纷处理种子管理部门可釆用调解方式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8检验工作监督8.1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检验程序和规定进行检验,如有违反,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 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8.2承担质量纠纷检验的人员,应与当事方无任何经济和亲属关系,如有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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