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眼镜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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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配眼镜国家标准 B13511-1999高远云本标准是对GB 13511-1992配装眼镜的修订。本标准规定的处方定制矫治眼镜的技术指标不再分等分级,采用单一合格的技术指标。装成眼镜中其光学中心水平方向内移量指标,改为国际上采用的标明其水平方向光学中心距离,并规定相应允差。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3500-1992配装眼镜。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眼镜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轻工总会玻璃搪瓷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和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秀仁、王莉茹、孟建国、钟荣世、唐玲玲、陈雄。本标准

2、委托全国眼镜标准化中心负责解释。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配装眼镜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根据验光处方定配的眼镜和批量生产装成的老视眼镜。本标准不适用于渐变焦点和其他特殊用途的眼镜。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 10810-1996眼镜镜片GB/T 14214-2003眼镜架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顶售度:以米为单位测得的

3、镜片近轴顶焦距的倒数。一个镜片含有两个顶焦度,在配装眼镜中特指后顶焦度,即以米为单位测得的镜片近轴后顶焦距的倒数。顶焦度的表示单位为米的倒数(m-1),单位名称为屈光度,由符号D表示。 3.2 瞳距:眼睛正视视轴和平行时两瞳孔中心的距离。3.3 柱镜柚:球-柱镜片上仅含镜屈光力的主子午线。3.4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镜圈几何中心在垂直方向上的距离。3.5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与瞳距的差值。3.6 光学中心高度:光学中心与镜圈几何中心在垂直方向上的距离。3.7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两镜片光学中心在垂直方向上的差值。3.8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镜片光学中心在水平方向与眼瞳

4、的单侧偏差。3.9 棱镜度:光线通过镜片上某一点所产生的偏离。棱镜度的表示单位为厘米(cm/m),单位名称为棱镜屈光度,以符号表示。光学中心垂直互差或水平偏差的换算公式如式(1):P=F C(1)式中:P-棱镜度,;F-顶焦度,D;C-偏差或互差,cm。3.10 隙缝:镜片与镜圈之间的空隙。3.11 锁接管间隙:金属镜圈装上镜片后上下锁接管锁紧时尚存的空隙。3.12 焦损:非金属镜圈装入镜片时因加热所造成的表面损伤。3.13 翻边:非金属镜圈装入镜片时因加热引起镜圈变形造成镜片边缘外露。3.14 扭曲:镜架因装入镜片不当所产生的变形或镜腿起落不平整。3.15 镜腿外张角:镜腿张开至自然极限时的

5、位置与两铰链轴线连接之间的夹角。3.16 主镜片:附加有一个或几个子镜片从而成为双光镜片或多光镜片的镜片。3.17 子镜片:利用胶合或溶合的方法添加在主镜片上的附加镜片,或在主镜片上根据配镜要求具有不同屈光力的附加曲面。3.18 子镜片顶点:子镜片上边界曲线之水平切线的切点,若上边界为直线,则取该直线之中点为顶点。3.19 双光镜片:具有两上不同视距的屈光矫正镜片。3.20 近瞳距:视近时瞳孔中心的距离。3.21 棱镜镜片主截面:在与两折射面的交线或两折射面延伸后的交线相垂直的平面内的一个截面。3.22 基底取向:主截面内从顶点到基底投影射线的取向。分类4.1 按加工性质分为:验光处方定配眼镜

6、;批量生产老视眼镜。批量生产装成眼镜的顶焦度范围为0.00 D-+4.00 D。4.2 按质量分为合格品与不合格品。要求5.1 眼镜架的机械强度、金属零部件镀(涂)层、外观质量和装配精度必须符合GB/T 14214规定的要求。5.2 眼镜片的理化性能、顶焦度偏差、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厚度偏差、色泽、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必须符合GB 10810规定的要求。5.3 配装眼镜光学中心水平偏差。5.3.1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的光学中心偏差必须符合表的规定。表 水平方向顶焦度绝对值D 0.25-1.00 1.25-2.00 2.25-4.00 4.25-6.00 6.25 光学中心水平允差mm 9.0 6

7、.0 4.0 3.0 2.0 5.3.2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均不得大于表1中光学中心水平允差的二分之一。 5.3.3 批量生产老视眼镜需标明光中心水平距离。光学中心水平距离的标称值与实测数值偏差应小于1.0mm。 5.3.4 验光处方定配双光眼镜主镜片的光学中心水平偏差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子镜片几何中心水平距离与近瞳距的差值不得大于2.5mm。若配镜者对子镜片顶点高度有特殊要求的,不受上述要求限制。5.4 光学中心高度 5.4.1 配装眼镜的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必须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垂直方向顶焦度绝对值D 0.25-1.00 1.25-2.00 2.25-8.00 8.25

8、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 3.0 2.0 1.0 0.5 注:镜片的光学中心应位于镜圈几何中心垂直方向上下3mm的范围内。 5.4.2 双光眼镜的子镜片顶点在垂直方向上应位于主镜片几何中心下方2.5mm至5mm处。两子镜片顶点在垂直方向上的互差不得大于1mm。5.5 配装眼镜的柱镜轴位偏差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柱镜顶焦度绝对值D 0.50 0.50-1.50 1.50-2.50 2.75 轴位偏差( 6 4 3 2 5.6 验光处方定配棱镜眼镜其棱镜屈光力偏差与基底取向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棱镜度 棱镜度偏差 基底取向偏差( 2.00 0.25 6 2.00-10.00 0.37 4 1

9、0.00 0.50 2 5.7 批量生产老视眼镜的两镜片顶焦度互差不得大于0.12D。5.8 配装眼镜两镜片材料的色泽应基本一致。5.9 配装眼镜的装配质量5.9.1 正顶焦度镜片配装割边后的边缘厚度应不小于1.2mm。5.9.2 配装眼镜镜片与镜圈的几何开头应基本相似且左右对齐,装配后不松动,无明显隙缝。双光眼镜两子镜片的几何形状应左右对称,直径互差不得大于0.5mm。5.9.3 金属框架眼镜锁接管的间隙不得大于0.5mm。5.9.4 配装眼镜的外观应无崩边、焦损、翻边、扭曲、钳痕、镀(涂)层剥落及明显擦痕。5.9.5 配装眼镜不允许螺纹滑牙及零什缺损。5.9.6 配装眼镜无割边引起的严惩不

10、均匀的应力存在。5.10 配装眼镜的整形要求5.10.1 配装眼镜左、右两镜面应保持相对平整。5.10.2配装眼镜左、右两托叶应对称。5.10.3 配装眼镜左、右两镜腿外张角为80-95,并左右对称。5.10.4 两镜腿张开平放或倒伏均保持平整,镜架不可扭曲。5.10.5 左右身腿倾斜度互差不大于2.5。试验方法6.1 配装眼镜镜架的机械强度、金属零部件镀(涂)层、外观质量和装配精度的试验方法均参照GB/T 142146.2 配装眼镜镜片的理化性能、顶焦度偏差、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厚度偏差、色泽、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的试验方法均参照GB 10810。6.3 配装眼镜的光学中心位置、轴位、棱镜度

11、、基底取向及顶焦度互差用计量检定合格的焦度计测量。6.4 配装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光学中心高度、顶点位置及子镜片顶点垂直互差经焦度计标出光学的中心后,用直尺和游标卡尺测量。双光镜片子镜片几何中心水平距离与近瞳距的差值,经标出子镜片几何中心后,用直尺和游标卡尺测量。6.4.1 左、右两镜片顶焦度相异时,按镜片顶焦度绝对值的一侧进行考核。6.4.2含柱镜顶焦度的镜片,应将其在90和180轴位方向上的柱镜顶焦度分量叠加至球镜顶焦度值后进行考核。Fh=Fcsin2(2)Fv=Fccos2(3)式中:Fh-水平方向的柱镜顶焦度分量,D;Fv-垂直方向的柱镜顶焦度分量,D;Fc-柱镜

12、顶焦度,D;-柱镜轴与镜圈几何中心连线方向的夹角,()6.5 配装眼镜的镜片基准变度用镜片测度表测量。6.6配装眼镜镜片的色泽一致性通过目视检查。6.7配装眼镜的装配质量6.7.1镜片割边后的边缘厚度用厚度卡尺测量。6.7.2镜片割边后的边缘倒角用角度尺测量,边缘表面粗糙度等级可用表面粗糙度样板比较,也可用粗糙度测量仪器测定。 6.7.3 镜片与镜圈的隙缝通过目视检查,金属框架眼镜锁接管的间隙用塞尺或游标尺测量。6.7.4 配装眼镜的外观及零件缺损目视检查。6.8 配装眼镜的整形要求6.8.1 配装眼镜的两镜面平整、活动托叶对称、两镜腿平整和对称及镜架扭曲等均目视检查。6.8.2 配装眼镜的镜

13、腿外张角用量角器测量。6.8.3 配装眼镜的应力用应力仪观察。检验规则7.1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验收时,须逐项进行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副眼镜为不合格。7.2批量生产老视眼镜对每一项技术要求进行逐项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副眼镜不合格。批量验收采用GB/T 2828中一般检查水平,一次正常抽样,合格质量水平(AQL)的规定见表5。 表5 柱镜顶焦度绝对值D 0.50 0.50-1.50 1.50-2.50 2.75 轴位偏差,( 6 4 3 2 7.3 对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供需双方要求另订协定。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8.1.1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应在包装上标明处方规格及生产单位

14、或附上定配单。8.1.2 批量生产装成眼镜每副包装上均应标明规格尺寸、顶焦度、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以及质量等级、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标记和出厂日期。8.2包装8.2.1 每副眼镜均应袋装。8.2.2 批量生产装成眼镜按要货数量分盒装或箱装。8.2.3 外包装箱上除标明纸盒上的全部内容外,尚须标记玻璃制品防震、防潮、轻放等字样或标记。8.3 运输时必须轻放轻卸,严禁碰撞、雨淋。8.4 贮存时应注意通风干燥,防止受潮。眼镜定配工国家职业标准 已阅1003次 2008-12-27 1. 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眼镜定配工。1.2 职业定义操作光学加工机械设备,进行眼镜研磨、加工和维修的人员。1.3 职业等级本职业资格共分四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1.4 职业环境室内。1.5 职业能力特征有一定的分析、判断和计算能力;形体感、空间感强,手指、手臂灵活。1.6 基本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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