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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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摘要】一、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二、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围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98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国伊斯普林根。法定代表人:艾里克舍弗、乌里希如梅林,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董巍,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珊,女,市磐华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市海淀区永泰园5

2、楼3门501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华眼镜,住所地中华人民国省玉环县屿镇兴港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高克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平,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中,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简称OBE公司与被申请人康华眼镜简称康华公司侵犯创造专利权纠纷一案,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高民终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9月,OBE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展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OBE公司申请再审称,1.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3、的保护围,在此问题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 二审判决将“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别离和“各步骤先后顺延且不能变化两个新的、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参加权利要求1,缺乏法律依据。3. 涉案专利针对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使用型材生产弹簧铰链,需要复杂的加工工艺,成品率低,制造费用高,涉案专利可以用低本钱生产的带材代替型材,使用非切削冲压的方法代替复杂的切削方法。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包括装配弹簧铰链的步骤,涉案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9-31行描述的是弹簧铰链的装配步骤,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围不相关,不能作为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和解释,更不能依此将“铰接件同金属带

4、料不别离的技术特征参加权利要求1。4. 附带的技术问题“弹簧件的零件由散装料供应,所以首先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上是通过优选实施例“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别离完成,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把弹簧件装在铰接件上说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要求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步骤完成之后将铰接件与金属带别离,“铰接件同金属带不别离不过是实现额外目的的技术特征,记载在权利要求3中,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5. 权利要求1仅仅是对专利方法的步骤进展描述,没有对步骤的顺序进展限定,采用权利要求1的步骤本身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而不是步骤的顺序。说明书中的两个实施例采用了顺序

5、不同的步骤,亦说明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可依不同顺序实施,权利要求1的保护围包含了所述步骤的各种顺序的组合,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的“各步骤先后顺延且不能变化与说明书的描述矛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5048号判决。康华公司辩称,1.权利要求1中各个步骤之间的关系是前后排列、顺序固定的递进关系,并以铰接件与金属带料保持连接为前提条件,舍弃步骤之间的关系和前提条件的限定将直接导致无法实现涉案专利的任务,无法实现取消搬运环节和不需人工找正这两个技术效果。2. 被控侵权方法不具有涉案专利的“铰接件和金属带料连接以

6、及步骤之间的固定顺序两个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3. 被控侵权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涉案专利使用的是金属“带料,而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是自行剪裁的长度有限的金属“条料;涉案专利的步骤二使用“切割技术,而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是“冲压技术,二者加工手段截然不同,效果也不一样;在形成凸肩的过程中,涉案专利使用的是“冲压技术,而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是“模锻技术,是不同的加工技术,而且涉案专利是一次完成,而被控侵权方法必须由人工与机械结合,反复操作才可以完成。4. 涉案专利方法没有对“步骤之间的关系和条件进展充分表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含义也不明确,应当根据说明书

7、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1的保护围。5. OBE公司在涉案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明确承诺了权利要求1的限定条件,即“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并从而设置在一个预定的位置上时,通过对铰接件进展冲压或变形,就已经可以改良装配弹簧铰接部件的方法,OBE公司无视该承诺,在侵权诉讼中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围,属于反悔行为,应依法制止。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审理查明,OBE公司于1996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申请号为96191123.9、名称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的创造专利,2001年10月24日被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

8、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局部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OBE公司于2002年6月24日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康华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围的弹簧铰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另外,OBE公司还发现康华公司于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通过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弹簧铰链产品,已经和正在对涉案专利权造成严重侵害,使其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康华公司:1. 停顿侵权行为;2. 以公开方式抱歉;3. 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工具;4. 赔偿经

9、济损失包括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415万元;5. 承当OBE公司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6. 承当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有如下记载:“众所周知,弹簧铰链具有一装弹簧件的外壳,弹簧件可随与眼镜腿连接的弹簧铰链超过正常的戴镜位置移动,并对眼镜腿施加预应力,通过预应力使眼镜腿对着戴镜人的头施压。业已证明,这种弹簧铰链的缺点是制造费用很高。“这种弹簧件一般由一个铰接件、一个锁紧件和一个弹簧件组成,由于这些零件的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又由于这些零件通常都是散装料供应,所以首先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上。所以,本创造的任务在于,提供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

10、法,并改良零件的搬运,因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本创造中,用金属带加工的铰接件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进展弹簧件和最好锁紧件安装,这样在部件组装之前一方面取消了铰接件的中间加垫,另一方面又取消了铰接件的找正。“组成的部件不从金属带上切断,因而搬运到弹簧铰链外壳中使用特别方便。2005年8月10日,一审法院前往康华公司所在地,对康华公司加工生产本案诉争产品的加工过程进展了勘验。经勘验,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为:1.人工将从金属带材送入冲压机冲下铰接件;2.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用锻压机将铰接件后部砸圆;3. 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打孔;4. 人工用铅丝从铰接件前部圆孔中穿

11、过,将假设干个铰接件穿在一起后用抛光轮抛光。一审法院将上述过程用DV进展了拍摄并制作成光盘,并将光盘送达双方当事人质证。OBE公司认为,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恰恰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法。康华公司认为,1.涉案专利方法是四个步骤先后顺延组成的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是三个加工单元组合,顺序可调,不具有先后顺延的特征。2. 涉案专利方法的第二步是切割,切割后的区域不脱离金属带材,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是“冲裁落料,因此二者方法不同,效果也不同。3.涉案专利方法的第三步是“冲压后形成一圆形部件,康华公司是采用“模锻,前者是机械操作,后者是手工结合机械操作,因此手段不同,效果也不同。2

12、004年8月10日,康华眼镜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第7135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简称第7135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由于比照文件1至3均仅公开了有关冲压、冲模等根底知识,没有公开制造*种产品的由假设干个明显的步骤构成的具体方法,因此比照文件1 至3没有公开在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可以采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制造方法的容,也没有给出可以想到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通过传统切削加工方法制造眼镜弹簧铰链,一方

13、面由于零件的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组装前找正也很麻烦,另一方面切削加工使用的材料受限,切割、冲压和冲裁确实是机械加工领域的常见工艺,但是并不意味着*具体领域制造具体产品不可能产生创造创造,切割、冲压和冲裁可用于制造比眼镜弹簧铰链更为精细的机械件,也不意味着将此类工艺方法应用在眼镜弹簧铰链领域不可能产生创造创造,请求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具有具体容的四个步骤先后顺延组成的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没有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为四个步骤,1.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2.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3.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局

14、部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4.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涉案专利为加工弹簧铰链的制作方法,系创造专利中的方法专利,其保护围是加工制作弹簧铰链的方法,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弹簧铰链中铰接件的加工方法,而铰接件仅仅是弹簧铰链中的一个零件。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并结合说明书可以看出,由于现有的弹簧铰链一般是由一个铰接件、一个锁紧件、一个弹簧及外壳组成,但由于上述零件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而且通常是散装料供应,所以首先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故在本方法专利中,用金属带加工的铰接件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进展弹簧件和锁紧件的安装,其创造任务为提出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改良零件的搬运,因而产

15、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其创造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的弹簧铰链加工制造费用高,加工步骤费用昂贵的问题。康华公司加工铰接件的方法为在金属带材上通过冲压的方式冲下铰接件,即康华公司所称的“冲裁落料而涉案专利则是在铰接件安装弹簧件装配单元之前仍与金属带连接,此后由人工手持钳子夹住铰接件,将铰接件凸肩延伸局部用锻压机砸圆,即康华公司所称的“模锻,再由人工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进展打孔。将权利要求1与康华公司的加工方法比照可以看出,康华公司加工铰接件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围无明显差异,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四个步骤,康华公司的加工步骤亦为四个,在将铰接件从金属带材上冲下后,模锻、打孔的顺序虽然可调,但顺序的调整并未

16、产生新的效果。综上所述,康华公司加工生产铰接件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法等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围,康华公司应承当停顿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2一中民初字第504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玉环县康华眼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顿侵权行为;二、被告玉环县康华眼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负担5000元已交纳,由被告玉环县康华眼镜负担2010元。康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1. 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方法与专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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