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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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正文内容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 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 160000 元,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20XX 年 12 月 30 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瑶海家居博览中心 商业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 买卖合同 2 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方像大型商业信息 管理系统V3000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

3、同总价款为 160000 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 20XX 年 1 月 4 日送货,并于20XX年2月15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 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20XX年9月3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 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 60 0 0 0 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0000 元并承担 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160000 元,原告已经按 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 据合同法第61 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 1

4、0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 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 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 16000 元。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 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 0.3%作为违约金。 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 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的 4 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 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 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 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以上代理意

5、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代理人:XXX20XX年xx月xx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我们接受原告常彬的委托,就原告常彬诉被告茂锡企业有限 公司、浩腾企业有限公司、盛茂企业有限公司、金绩发展有限公 司、实盈投资有限公司、万采有限公司、佳思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七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现 综合本案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以下简称“定 金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定金协议的约定履行。 原告积极合理履行定金协议,不存在违约情形。而七被告存 在违约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20XX 年 7 月 27 日,在北京中原房

6、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经纪方”)的撮合下,七被告代理人吴海城持委托书与原 告签订了定金协议。七被告代理人持有委托书,且代理签约 行为在委托期限内,故其代理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七被告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另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定金协议的内容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金协议有效。定金协议第8条约定:“定金20XX年7月27日,定 金协议签署。20XX年8月30日,七被告的代理人向发送终 止交易通知书。其理由是

7、“由于原告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包括 承诺在8 月 30 日下午二时前-其后要求延至同日下午四时半前) 提供进行买卖交易的必要资料,同时否定了对交易的有益补充条 款,耽误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七被告的理由无法成立,原因是:1、原告自始至终都在积极、善意地履行定金协议。同 时,对七被告拖延办理完成出售房屋委托公证及董事会决议书的 工作进行催促。而七被告至今未办理该事项,明显违反定金协 议约定。由于七被告缺乏履约诚意,原告认为难以签订房屋 买卖居间合同,故认可终止本次交易。2、七被告办理出售房屋委托公证及董事会决议书的义务系 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前提,是阻却房屋买卖居间 合同签署的唯一原因。而原告

8、是否提交买卖交易的必要资料并 非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前提,且双方签署的各项协 议中对此均无依据,七被告对此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退一步讲, 即使提交买卖交易必要资料系原告的交易协助履行义务,该义务 在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同时也可以履行完毕。原告 绝不因此构成合同履行的实质性障碍。四、七被告恶意违约的根源在于其认为交易房屋可以售得更 高价款,才终止了本次与原告的交易。对七被告利欲熏心的行为, 法院也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 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 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

9、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 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 人),及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 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 则)适用定金罚则对七被告予以惩罚。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在定金协议签订后,善意履行、 合理催促,不存在违约行为。相反地,被告因利益原因,恶意挑 起事端,无端终止合同的违约事由明显。恳请贵院主持正义,支 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与被告应有的惩罚。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代理人:XXX20X

10、X年xx月xx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接 受本案原告程晓霞、张永程、王皆春、张永昊的委托,并委派我 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 意见,供法庭裁判案件时参考: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1、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XX年 10 月 1 日解除。20XX 年 3 月 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期房 买卖合同,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被告应于20XX年7月30日 前,将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逾期 交房超过 60 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在原告解除通知到

11、 达之日起 6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 15% 支付违约金。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如逾期交房超过60天,即在20XX 年 9 月 28 日前不能将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 使用,则原告的合同解除权成就,原告可依照合同第九条的约定 解除合同。本案不容争辩的事实是20XX年9月28 日,被告系争的商品 房仍然未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被 告不具备交房条件。退而言之,即便被告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但直至20XX年10月1日,离约定的交房时间已超过60天,被 告既未向原告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也未将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 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于当日向被

12、告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 通知(被告质证时承认收到该通知),解除了原、被告签订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自收到原告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在3个月的期限 内,既没有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已丧 失对合同解除的抗辩权。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 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 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 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 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 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认 为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且被告未及时行使抗辩

13、权,原、 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依法解除,原告的解除权及其解除行为 理应得到人民法院判决的支持。2、被告未取得或未按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系争的 5 号楼未通过整体消防验收,因此,不具备法定和约定的 交付条件。建筑法第 61 条、合同法279 条明确规定:建筑工 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而验收合格最核心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被告未能当庭出示该项证据,只提供了建 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和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若要取 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必须做到消防验收合格、规划 合格、城建档案合格。被告辩称5号楼在20XX年9月26

14、日经验 收合格,符合合同第 8条第2、5 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可以交付 使用,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辩解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此外,系争 的商品房是否符合交付条件,除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件外,对于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照执行。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签发时间为 20XX 年9月26日,而被告自行组织验收的时间为20XX年8月30日, 根据相关规定(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上也已注 明):凡竣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但是被 告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前就自行组织了验收,代 理人认为该验收行为无效。同理,

15、被告在消防验收合格前,即自 行组织工程验收,程序违法,其自行验收的行为也是无效的。被告庭后补充提供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只是对5号楼 1 3 层及地下室土建工程的验收意见,缺少 422层的验收意见, 应视为 5 号楼整幢建筑物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因此系争的 5 号楼 不符合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 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原告申请合肥市中安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视听资料足以 证实:20XX年xx月18日,5号楼仍处于施工安装阶段,不具 备交付条件。三楼室内搭盖的 8 间工棚内住满了工人,室内一至 三层

16、电梯井四周上下是钢筋混凝土毛皮,是空洞,还没来得及做 任何防护设施,一至三层施工现场,有做饭的、有安装电梯的、 有安装给排水管道的,还有穿线的,现场垃圾遍地,未见任何消 防柜、消防栓、消防水带和水枪等消防设施。因此,截至 20XX 年xx月18日,被告的5号楼都不具备交付条件,更何况20XX 年的 7月份、9月份。与本案并案审理的另一原告王进提供的视 听资料(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够证实:20XX年10月8 日,5 号楼现场机器轰鸣,水泥砂浆遍地,试问这样的楼盘如何 交付?交付给谁?谁能接受?3、本案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关系。从签订的时间上看,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均为20XX 年3月 9日,有悖常理。一般而言,补充协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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