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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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8目 录1总则1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适用范围11.4工作原则1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2.1组织指挥体系22.2应急指挥机构22.3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3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33预警预防机制33.1预警预防33.2事故灾难信息报告43.2.1通讯联络43.2.2事故发生后的逐级报告程序43.2.3 事故紧急报告43.2.4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43.2.5 事故现场秩序维护44应急响应44.1应急响应程序44.1.1级别的确定44.1.2预案启动54.1.3救援程序64.2信息共享和处理64.2.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64

2、.2.2值班64.2.3现场信息的采集74.2.4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74.2.5信息处理74.3指挥和协调74.3.1 现场救援指挥原则74.3.2现场救援指挥74.4紧急处置与医疗卫生救助84.4.1事故现场处置力量84.4.2企业是事故处置的主体84.4.3请求援助84.4.4 事故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对策84.4.5 请求医疗救护8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84.6群众的安全防护8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94.8事故调查与现场监测评估94.9新闻报道94.10应急结束95后期处置95.1善后处置95.2社会救济105.3保险105.4应急救援总结106保障措施106.1通信保障10

3、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106.2.1救援装备保障106.2.2应急队伍保障106.2.3交通运输保障116.2.4非煤矿山救援医疗保障116.2.5治安保障116.2.6经费保障116.2.7社会动员保障116.3技术储备与保障117宣传、培训和演习117.1宣传117.2培训127.3演习128监督检查与奖惩128.1监督检查主体128.2奖励与惩处129附则1310附件13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14应急救援结束审批表15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16重非煤矿山特大安全事故紧急报告格式17xx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救援专家通讯录18xx区非煤矿山救护队通讯录1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非煤矿山

4、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的展开组织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煤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xx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非煤矿山企业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辖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已经

5、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2)超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非煤矿山事故。 (3)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 (4)区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应急和预防相结合,积极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

6、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3)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4)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5)紧急救护原则。救护队应本着“先重后轻,先活后死”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6)分工负责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7)通讯畅通原则。抢险救灾指挥部应设立抢险救灾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xx区非煤矿山生

7、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称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安全监管局主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副局长担任,主要成员单位(部门)包括:区安监局办公室、监管科、培训科、执法大队。根据事故情况,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区xx公安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xx国土资源分局、xx交通分局、区卫生局、xx环保分局、区监察局、区检察院、区总工会、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设在区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 2.2应急指挥机构 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安监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安监局监管科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具体承办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区安监局监管科:具体承办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对事故非煤矿山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区安监局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调度值班工作;负责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政府应急办上报事故信息;提供指挥平台,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传达事故抢救工作意见;接收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并负责督办落实;

9、组织专家咨询,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救援工作,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通报情况;协助处理事故,跟踪做好续报工作。 2.3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2)区公安分局:负责警戒保卫和交通紧急疏通工作; (3)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专业组的工作; (4)xx国土资源分局: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5)xx交通分局:负责交通紧急疏通工作;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

10、资; (6)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 (7)xx环保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环保工作; (8)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结合相关预案,会同有关专家制定有效的现场抢险、救援、保障、恢复方案,报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向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灾难事态进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 (1)危险目标的确定。针对xx区非煤矿山的特点和自然灾害都有发生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2)危险性评估。

11、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主要是大面积冒顶、坍塌事故。各乡(镇)、街道办事要掌握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区安监局。 (3)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登记评估本企业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同时报送区安监局。 (4)各地分管安全的管理机构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1通讯联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值班室(举报)电话(传真):xx3.2.2事故发生后的逐级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现场人

12、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发地乡(镇)政、街道办事处府及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在2小时内报告至区政府及区安监局(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 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 3.2.3 事故紧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填写“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紧急报告”,逐级上报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其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13、(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2.4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3.2.5 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好治安秩序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级别的确定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事故的级别分为一般(级)、较大(III级)、重大(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I级(特别重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

14、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II级(重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10000万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III级(较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5000万元,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级(一般):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1.2预案启动 各级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提请同级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1)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级):非煤矿山企业发生IV级事故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组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区级应急救援组织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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