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经环资200736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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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经环资2007360号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经委、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环保局、建设局,电力公司、有关企业: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和相关文件、标准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二00

2、七年九月十日主题词:文秘工作细则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省政府办公厅,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9月10日印发录入:段三益 校对:冯敬铭附件: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管理,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号)、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

3、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相关文件、标准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是指利用低热值的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城市垃圾、污泥、农林废弃物和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煤层气、沼气等能源资源以及余热、余压等生产电力。 热电联产,是指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是指对其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和扶持的范围进行审查认定。第四条

4、 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企业,凭认定证书及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由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局、长沙电监办等部门组成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随机抽样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负责其政策技术评审;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审查;省经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日常工作。(一)专家评审组成员79名。为保障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每次专家评审会都将从专家库(省经委专家库)调整挑选30%左右的新成员参加,专家组组长由省经委指定。(二)

5、认定委员会委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原则上每隔2年调整一次。(三) 认定委员会审查会议必须有80%以上的成员单位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成员单位可选派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也可向会议提交书面认定意见。(四) 专家评审及认定委员会审查均采取讨论、表决的方式,赞成意见超过与会人员70%以上(含提交书面赞成意见)视为评审(审查)通过。第六条 各市州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州经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材料的初审、现场考察和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经委组织有关材料,在每年7月底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一)单机容量在25MW及以上的资源综

6、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机组工艺。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项目管理权限规定,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和验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环保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且机组未超期服役。(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燃料应符合正在执行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 (三)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能够满足生产运行要求。(四)入炉燃料分类计量、供热量、供电量、主要污染物等在线监测装

7、置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达到GB17167-2006标准要求。 (五)资源综合利用供电或供热能单独计算盈亏。(六) 使用固体煤质燃料的环保排放必须达标,不得产生二次污染。2005年后新建或在建的必须安装脱硫除尘装置,老机组必须在2009年前安装脱硫除尘装置。(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认定的新机组至少运行3个月以上;申报热电联产认定的新机组至少运行6个月以上。 第九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利用煤矸石(含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

8、12550千焦千克(3000大卡千克);必须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锅炉热效率不低于75(入炉燃料发热量小于2000大卡千克的不低于70);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二)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农林废弃物)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三)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工业余热或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余热、余压的可利用量和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

9、压电厂的装机容量。(四)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含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在有资源保障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第十条 申报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平均总热效率大于45。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00%。(二)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热电联产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100;单机容量5万千瓦至20万千瓦以下的热电联产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50%;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大于50。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

10、三)供电标准煤耗不高于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第三章 企业申报时限和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 (一)需报国家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请一年受理一次。企业应于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地市州经委。(二)不需报国家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申请一年受理两次。企业应于3月底或8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地市州经委。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或热电联产机组(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机组2年内的生产运行情况、申报理由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附件1),或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申报表(附件2)。 (三)

1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四)建设或改造为综合利用电厂或热电联产机组的批复验收文件。 (五)电网经营管理部门同意并网的协议。(六)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锅炉热效率测试审计报告,热电联产机组还要出具热电比、热效率测试审计报告等。 (七)有资质的燃料化验机构出具的入炉燃料化验报告(燃料取样由检测机构承担)。 (八)燃料供应合同和燃料供应方出具的热值化验报告。 (九)机组运行情况。内容包括:每月的入炉燃料量、综合利用燃料消耗量(重量比、低位发热量)、锅炉热效率、供电煤耗、热效率、热电比等(附件3)。 (十)排放灰渣综合利用情况证明。 (十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材料(市州环保局证明、环境

12、监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 其他要求 (一)申请认定企业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备查。申请认定企业和提供证明的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全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可不提供第十二条之(六)、(七)、(八)、(九)、(十)项涉及的材料。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采用A4规格,编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第四章 市州经委办理和审查要求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 (一)市州经委应当在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物价、税务、城建、环保等部门初审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察。 (二)市州经委应分别在每年的4月底和9月底前

13、,将通过初审的企业(机组)申报材料上报省经委。逾期省经委不再受理当年申请。 第十五条 材料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申报条件要求,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申报条件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现场考察,写出考察报告。第十七条 审查报告 (一)对符合认定申报条件的,由市州经委向省经委提出书面报告,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或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申报表中签署意见,连同现场考察报告和企业(机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经委。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市州经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签署的意见负责。第

14、五章 专家评审和省认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八条 时限要求 (一)省经委在受理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之内下达检测计划:1、 指派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锅炉热效率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和对入炉燃料取样。取样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所取样品由企业和取样单位共同封袋签字盖章,样品一式3份,1份企业留存,2份由取样单位带回。2、 省经委负责对燃料取样编号,委托有资质的煤质化验机构进行热值化验(出具化验报告)。3、为保证检测化验的公证性、准确性,采取相应的约束保障措施:每批抽取10%的“取样”进行重复编号送检,作为对检测结果的验证考核;原则上不安排检测单位对上批次同一企业(机组)进行检测。(二)每年的6月底和1

15、1月底,省经委将申报材料(连同检测、化验报告)提交专家组评审。(三)专家组应在1 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四)在专家组完成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省经委将认定申报材料,连同专家组评审意见提交认定委员会审查。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一)材料审核。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申报条件规定要求,对市州经委的书面报告和企业申报材料中的数据进行核查和计算,并对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二)现场抽查。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重要数据需要核实的,省经委可委托专家对其进行现场审验和燃料抽样。所抽样品由专家组组长和企业负责人共同封袋签名盖章,样品一式2份,1份企业留存,1份送有资质的燃料化验机构检测。(三)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查、现场抽查情况,形成专家评审意见(附件4)。专家签名并对评审意见负责。第二十条 省认定委员会审查。在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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