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辅导资料汇总5.doc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63123099 上传时间:2022-09-0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1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造辅导资料汇总5.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建造辅导资料汇总5.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建造辅导资料汇总5.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建造辅导资料汇总5.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建造辅导资料汇总5.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造辅导资料汇总5.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造辅导资料汇总5.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3)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上面的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承包商为此支付利息。因为利息是建设单位如果按期支付工程款后承包商的预期利益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在实践中,对于利息的支付容易在两个方面产生纠纷:一是利息的计付标准,二是何时开始计付利息。解释第17条对于计付标准做出了规定: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时,解释第18条也对何时开始计付利息做出了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4)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范围内不可调整。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

3、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3)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由成本和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酬金两部分构成。由于工程建设的外部环境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些外部条件的变化就可能会使得施工单位的成本增加。例如,某种建筑材料大幅度涨价,或者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设计变更使得工程量有所增加,都会让承包商承担了更大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就可能提出索赔的要求,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增加部分的成本。对于上面的三种计价方式,如果采用的是可调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单位就应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支付这笔款项。但是,如果采用的是固定价合同,则建设单位就不必为此支付。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

4、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5、对工程量的争议问题在工程款支付的过程中,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只有确认了完成的工程量,才能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进行下一步的结算。(1)工程结算的程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了工程结算的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来源建设工程教育

5、网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2)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1)对未经签证

6、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只有经过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才能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否则,即使施工单位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也由于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而不能得到相应的工程款。工程师的确认以签证为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工程师对于已完工程进行了签证,建设单位就要支付这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但是,有的时候却存在另一种情形,工程师口头同意进行某项工程的修建,但是由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而没能及时提供签证。对于这部分工程量的确认就很容易引起纠纷。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7、该合同成立。”依据这个条款,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如果建设单位迟迟不确认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就会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这样就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利益。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8、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担保法与合同法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上的冲突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为了筹措资金,经常会向银行贷款。作为条件,银行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担保。有的时候,建设单位可以以拟建的建设工程(主要是商品房)作为抵押来为贷款作担保。于是,在建设单位和银行之间就会签订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一个抵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

9、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就是说,如果建设单位在应该偿还贷款的期限届满而没有清偿贷款的话,银行就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商品房)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将所得的收入占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则施工单位可以将建成的建设项目这家、拍卖并将所得占有。(2)建设

10、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二)掌握抗辩权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

11、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1、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施工承包合同就是双务合同,施工单位有义务要修建工程,建设单位有义务要支付工程款。只有一方有义务的合同称为

12、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抗辩权必须适用于双务合同。(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这正是同时履行的本质。如果约定了履行顺序,其抗辩权就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后面要提到的异时履行抗辩权了。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2)同时履行抗辩权有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2、先履行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

13、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3)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先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3、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

14、自己给付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举

15、证责任。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的,解除合同。(三)熟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涉及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何谓“怠于”:不对次债务人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3、债务人的债权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债权:基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