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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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药店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目 的:为加强计算机系统管理,确保计算机系统运行安全及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 时和有效,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范 围:适用于门店药品经营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的管理。职 责:信息管理员负责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负责指导各岗位人员严格按规 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统;质量负责人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负责计 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内 容:1.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应建立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等相关内容的质量管理基础数 据,能够满足药品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能够对药品相关信息进行 检索,能够对配送到

2、药店的药品验收、陈列检查及销售等进行真实、完整、准确地记 录和管理。2.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自动识别处方药、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其他国家有专门 管理要求的药品;对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时能自动控制。3.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对拆零药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对拆零药品实施安全、 合理的销售控制。4. 计算机系统应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定期自动生成药品陈列、存放检查计划,检 查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5. 计算机系统应对药品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自动生成有效期报表,对近效期 药品给予预警提示,对超有效期药品自动锁定及停销,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 生的过

3、期使用。6. 计算机系统应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并自动 生成销售记录;7. 计算机系统的数据管理7.1 质量管理部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 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更新并有效运用。7.2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必须通过授权、设定密码使各岗位操作人员获得对 应的计算机操作权限,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的录入、 复核或查询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数据信息; 修改数据时,经质量负责人员提出 申请,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质量负责人修改,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予以记录。7.3 操作人员登录日期、时间的记录必

4、须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7.4 各岗位操作人员需在权限授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计算机系统初始密码进行修 改。7.5 各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自己工号和密码进入电脑操作,不得窃取他人系统工号密码, 同时防止密码泄漏,或经常更换密码,确保密码安全。7.6 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由服务器采用安全、可靠方式存储 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的介质应存在安全场所。7.7 计算机系统数据应原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安全和可追溯。记录类数据 至少保存五年。7.8 对公司商业资料要保密,在未经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同意许可之下,不得擅自从 公司网络系统内复制或打印任何文件或资料。8. 计算机系统的维护8.1 系统管理员应定期进行服务器主机系统的数据备份和数据清理工作,定期检查系 统和数据库安全性,并进行病毒检测和清理,保证系统进行正常运行。8.2 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出现异常时,除系统管理员和质量管理部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 自行处理异常现象。8.3 进行异常处理时应在尽可能保证整体网络的前提下进行,因网络故障丢失或毁坏 的数据,在系统恢复正常后应立即补上,以保证网络数据的连续性和正确性。9.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 令)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要求,及时进行计算机系统的升级及功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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