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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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 为,确保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满足学校的发展要求,特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校校园内的基本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是:学校各类房屋、建 筑、附属设施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 建、改建、扩建和大项修缮。第四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基本建设的法 律、法规而制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 审批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第六条学校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机构,在主 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执行学校的相关决议,负责学校基本建 设的日常管理。第

2、七条学校财务处为学校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机构, 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活动的资金筹措、使用等日常管理。第八条学校审计处为学校基本建设的监督机构,负责 学校基本建设的审计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规划的制定第九条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学校发展规划中的一部 分,可分为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长期规划一般为十年以 上的规划,主要是确定学校基本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建 设总体布局及预计实施时间。短期规划是根据变化了的实 际情况,对长期规划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并制定具体 的实施计划。第十条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主 持,基建处组织,学校有关各方共同参与进行。第十一条基建处负责起草规划草案,主管校领导召集 学校有

3、关各方对规划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基建 处根据讨论意见进行修订,报主管校领导审阅,报学校校 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如遇实 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第四章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设计第十三条基建处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并结合学校实际情 况,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后,报校 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基建处负责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报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可行性硏究报告批准后,由基建处编制设计 任务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批准后由基建处依据相关规 定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按设计任务书进行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基建处组织相 关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根 据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初步设计方案报校长办 公会批准,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由预备项目 转为正式项目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初步设计批准后,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 计。第五章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招投标第十七条基建处依据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设计图 纸,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及监理的招标。第十八条属于政府规定必须进行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 建设项目,按如下程序办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

5、件和 项目工程量清单。(二) 招标文件经审核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然 后在政府指定的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三)投标报名截止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投标资格预 审,确定投标单位。(四)组织进行工程招标前现场踏勘和对招标文件及 工程量清单的答疑。(五)在政府相关机构的监督下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 招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 名专家和我校派出的招标人代表1人组成。由学校依据评 标结果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政府相关机构备 案。第十九条属于自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按下列程序办 理:()由基建处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 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二)基建处提出评标委员会组成

6、名单,报主管校领 导审批后,成立评标委员会。(三)组织进行工程招标前现场踏勘和对招标文件及 工程量清单的答疑。(四)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并提出推荐意见,报 主管校领导确定最终中标单位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 知书。第二十条属于免招标的施工项目,由基建处提出免招 标申请,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基建 处直接发包。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招标按照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执行。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是保证基本建设项 目顺利实施的法律文件。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工程设 计、征地拆迁安置、工程监理、地质勘察、材料设备购 置、建筑工程承包、委托技术咨询及结算审核等合同文 本。第二

7、十三条基建处负责合同的拟订,合同的拟定应遵 照国家法律法规,一般应使用规范文本,明确约定各项合 同条款,审计处和法律事务室负责合同的审核。第二十四条合同经审计处审核无误后,报主管校领导 批准后,报请校长签订,也可由校长委托基建处处长签 订。合同正本留基建处档案室存档,副本作为财务拨款及 办理相应手续之用。第七章工程管理第二十五条基建处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确定工程项目管 理小组并确定负责人。工程管理小组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 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协调各方关系;负责办理洽商、工程 款支付等相关手续;负责与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配合对工程 施工进行质量安全检查;负责定期汇报工程进展情况。第二十六条工程开工前,项目管

8、理小组要组织审阅图 纸及设计交底等工作;要参加工程监理例会并代表学校对 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计变更和经 济洽商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和经济洽商,经 基建处长和主管校领导确认必要后,报建设工程经济洽商 管理领导工作小组审批,批准后转发监理工程师,由其下 发承包方执行。建设工程经济洽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 管校领导及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处长及法律事务室负 责人组成。经济洽商资金数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第二十八条工程管理人员应做好工程日志,做好图纸 资料的收发台帐,应督促监理工程师、承包方做好工程记 录、洽商、协议、会议纪要等工程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八章工程

9、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小组应对工程进行 初验,对存在的问题,责成施工方制定整改计划,限时完 成整改并组织正式验收。第三十条基建处组织相关单位列出项目文件资料,向 学校管理及使用部门办理文件资料和实物的移交手续。文 件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二)工程质量保修书。(三)设备使用说明书。(四)实物移交清单。(五)应该移交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一条学校使用部门在接受移交的工程项目后, 负责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资产管理 处对新增固定资产作好登记建账工作。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现 质量问题,由基建处项目负责人联系

10、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方 及时解决问题。第三十三条保修期满后,基建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 质量保证金的结算手续。第九章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可分为政府拨款和自 筹资金。资金的使用必须依据国家的法规和学校的有关制 度,做到专款专用。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资金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征地拆 迁安置补偿费、工程前期手续费、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 费、工程地质勘察费、工程设备购置费、工程项目施工 费、工程项目审核费等与基本建设有关的费用。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具备相应的协议 书、合同书及预算计划,财务处依据预算计划筹措资金, 依据协议书、合同书和预算计划支付项目费用。第三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实

11、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基 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均须由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外部审核 机构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程序是:工程项目负 责人依据审计处的审核意见填写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支出 单,经基建处处长批准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并经财务 处处长批准后报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章工程结算及资料归档第三十九条工程竣工后,依据竣工相关资料由审计处 组织进行结算审计,凭结算审核通知单方可进行工程结 算。第四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北京市有 关基本建设档案归档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项目资料归档。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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