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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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征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 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 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本行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企业信用信 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 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第三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

2、要求 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 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 他数据信息。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业务是指为企业客户办理的 贷款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企业作担保人的业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 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企业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注册地、登记注册号、出资人信息、 管理人员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 在企业贷款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 相关信息。第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开办企

3、业信贷业务的内部所 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截止目前使用企 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仅指联社营业部中小企业贷款管理 中心。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 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 负责的原则。第八条本行成立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 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业务发展、财务会计、 综合管理、风险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业务发展 部为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条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企业 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 企业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企业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 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

4、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 部门进行修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 内用户。第十条 需要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 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 责。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一条 本行企业征信系统采用两级用户体系,用户分 为总行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由省联社管理 员统一进行设置,总行管理员用户主要负责管理查询用户,管 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 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查询 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

5、 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目前本行查询用 户仅在总行业务部设立,企业征信报告的查询、打印均在总行 业务部统一进行。第十二条 企业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省联社 创建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户。第十三条 企业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总行 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行的查询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凡离 开企业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应及 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第十四条 总行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 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有 关信息资料。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 户的系统

6、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用户 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企业信 息。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 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第十五条 总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备案用户 注册信息。总行管理员用户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向其备 案全行查询用户用户的注册信息。第十六条 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企业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用户的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第十七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 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管理员 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

7、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 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第四章数据报送第十八条 企业征信数据由省联社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 心统一报送。第五章查询与使用第十九条 查询用户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企业征信系统查 询企业的信用报告:(一)审核企业信用业务申请,经被查询企业书面授权的;(二)办理法人客户信用业务时,有必要考察相关信用情况,经被查询企业书面授权的;(三)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需要考察相关 企业信用情况的。除非总行另有规定,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不 得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办理新的企业信用业务 时,必须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对我行的书面授权:(一)授权我行

8、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企业征 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 息;(二)授权我行在办理企业信用业务以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 中,通过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 保存企业信息和信用报告。上述授权可采取申请书、合同及其 补充条款,或单独授权书等多种形式。第二一条 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办理新的企业信用业 务时,必须向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企业客户信用报告,作 为办理企业信用业务的必备材料。第二十二条 企业客户信用报告,应与相关的企业信用业 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文件一同按照档案管理 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 查询用户发现企业信用报告

9、内容与实际情况 不一致时,通过本行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总行 数据上报用户处理或交本行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保密和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 企业征信数据是本行秘密。接触企业征信数据的各级机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生成、传递和报送过程中 应遵守本行的有关规定,不得泄密。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查询、 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和有关信息是本行企业信用业务的内部资 料,除非总行另有规定,不得提供或透露给被查询人知悉。第二十五条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企业信用报告涉及企业客户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结果 和企业信用报告用于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第七章罚则第二十六条 管理员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未对 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的,给予通报 批评。第二十七条 查询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未 得到客户授权即进行查询,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 其他目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人民银行处罚 的,视情节轻重或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八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 他有关规定自行废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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