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6篇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63057283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6篇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6篇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6篇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6篇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6篇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6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6篇(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6篇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本文是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篇一: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号院23号楼单元14号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

2、到钱。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

3、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4、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即月息为058%),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常海02年月x日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篇二: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承担C与

5、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交付3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xx年5月2日,B向郭国杰转款2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

6、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计算利息期限为x年5月8日至22X年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x年5月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X年6月2日共计4天,本金为27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5%的倍计算为731596元,远远少于99万

7、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篇三: 答辩人: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借贷纠纷一

8、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借款人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告在起诉状中称,xx年2月1日,答辩人与被告彭某某、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万元。这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向答辩人提供的借据显示,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 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记载:“本人同意用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落款处加盖了答辩人公章,时间为xx年月30日。可见,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是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二、在原

9、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答辩人作为保证人而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答辩人承诺向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时,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告在原告处取得的3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现被告称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保证人仅对该借据所记载的3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在被告否认实际收到该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确实向被告给付了该笔借款,否则答辩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

10、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技术有限公司2年月x日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篇四: 答辩人: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注册号:,企业性质:私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物业管理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分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建材销售开户银行:银行分行营业部,帐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

11、请返还双方在合作开发花园项目所产生的欠款人民币1.8亿元一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合作开发花园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于1995年月日签订的合作开发花园合同书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没有异议。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有异议(一)关于案情部分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答辩人擅自处分花园房产的事实有异议。由于双方的合作开发行为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只有被答辩人才是名义上的开发商,答辩人根本无法自行处分花园的房产。根据双方于199年月签署的会谈纪要,被答辩人同意将花园交由答辩人包销,包销价为每平方米450元,包销价低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属于答辩人所有,

12、由答辩人负责纳税,包销价高于实际销售价,双方以包销价进行结算。随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了盖有被答辩人公司公章的空白售房合同供答辩人售房使用,因此,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擅自处分花园房产不符事实。 (二)关于诉讼请求部分 、关于请求理由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返还欠款人民币1.亿元,理由是该款是花园的售房款,不能由答辩人独占。答辩人认为,该款实际上是花园包销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并非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欠款。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会谈纪要的约定,该款属于答辩人所有,是答辩人的合法所得,故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关于证据 被答辩人只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花园合同书,以及答辩人与购房者

13、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答辩人对此有异议,答辩人认为,会谈纪要是本案的重要书证,特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复印件,请法院予以认定。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提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或审计)3、关于请求依据 被答辩人请求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是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取得的.亿元包销差价款,有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为据,答辩人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而是有合法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市关于房地产包销的若干规定第248条的规定,该1.8亿元包销差价款应属答辩人所有。(

14、若诉讼请求有多项,应就其理由、证据和依据逐一进行答辩) 答辩人还认为,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除了签订合作开发花园合同书,双方还签订了会谈纪要,因此,双方除了有合作开发的法律关系外,还有包销的法律关系,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双方的包销关系,目的是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答辩人在此请求法院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答辩人:香港置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篇五: 答辩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答辩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单位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答辩人就起诉状,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不持异议: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持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的异议; (二)关于诉讼请求之一的异议: 1、对请求理由的异议: 、对提供的证据的异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