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代销业务风险监控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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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代销业务风险监控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的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业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有效识别、监督、控制、防范公司基金代销业务风险,充分维护公司及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管理情况而制订。第三条 合规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独立行使对基金代销业务的风险监控职责,对基金代销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2、、分析,其他部门及人员应根据合规部的要求给予协助配合。第四条 合规部对基金代销业务风险监控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对基金代销业务制度进行审核与监督;(二)对基金代销合同进行审核;(三)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四)对相关业务及管理部门的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合规与风险检查;(五)起草编制基金代销业务风险监控的分析报告;(六)监督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第二章 基金代销业务制度的审核与监督第五条 合规部负责审核经纪业务总部起草的关于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制度,合规部应当对制度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及时反馈经纪业务总部。第六条 合规部应当严格审核经纪业务总部起草的下列制度,防范业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的风险:

3、(一)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资人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程序。(二)严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投资人资料被不当运用。(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四)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管理制度和适用程序。(五)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以及继承、司法强制措施等被动接受类业务做出详细的操作流程。(六)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七)客户服务标准,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八)对宣

4、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统一制作宣传推介材料。(九)统一组织、审核和发布基金销售业务的权益需知和风险揭示。(十)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完善的其他制度。第七条 合规部负责审核公司清算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制定的涉及基金代销业务的规章制度。合规部应当对制度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及时反馈上述部门。第八条 合规部应当严格审核上述部门起草的下列制度,防范内控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的风险:(一)审核清算部起草的资金清算管理制度,查看是否对有关交易清算信息的传递做出明文规定,是否明确资金清算流程。(二)审核计划财务部起草的财务制度,查看是否确保各项费用报酬的收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销售合同、代销

5、协议或合作协议的约定,并对收取的各项费用报酬开具相应的发票或支付确认;是否将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分别设账管理,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是否规范了会计凭证的取得、传递、归档程序。(三)审核信息技术部起草的相关制度,查看是否满足监管机关要求,确保基金代销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安全高效运行。(四)审核与人力资源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代销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第九条 合规部对上述规章制度合规性审核的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二)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或发展目标;(三)是否超越业务范围或管理授权;(四)有关业务操作流程是否安全合理;

6、(五)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六)岗位设置是否职责明确与相互制衡。第十条 基金代销相关部门应当不定期对自身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梳理、检查和评估,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应当及时修订,防范制度滞后的风险。合规部发现基金代销相关部门自身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积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修订。第三章 基金代销合同的审核第十一条 合规部应当检查每份代销协议,查看协议对向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服务事宜是否做出明确约定,持有投资人联系方式等资料信息的一方是否承担持续服务责任,防范协议签订不当的风险。第四章 对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第十二条 合规部通过内控平台等系统对基金代销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内控平

7、台系统通过实时和日终采集柜台系统、财务系统、法人清算系统和银行划付系统等数据,对各种业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实现对数据的一致性检查和对相关业务的实时监控、风险预警、清算核对和风险分析。第十三条 合规部应根据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监测基金销售业务中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一)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二)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三)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五)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六)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七)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第十四条 合规部对基金代销业务实时监控还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账

8、户开户资料是否完整;(二)投资人密码修改是否符合流程;(三)投资人销户流程是否规范;(四)单笔或累计大额认购、申购是否超过设定的阀值;(五)基金份额的转入、转出、冻结、解冻、红冲、蓝补的业务流程是否规范。(六)基金代销费率是否符合公司规定;(七)基金代销系统柜员权限是否规范;(八)基金交易系统和法人清算系统的份额和交易是否一致。第十五条 合规部通过监控发现存在违反反洗钱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人民银行。第十六条 基金代销业务实时监控工作流程包括风险信息搜集、验证与确认、报告与处理、整改与追踪等四个过程,在筛选、甄别和核查各类数据与信息的基础上,以监控报告等形式报送给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9、,以便公司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第十七条 合规部负责建立畅通、高效的公司各代销机构风险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处理和反馈,确保风险信息准确传递,确保公司能了解基金代销业务风险状况,防范基金代销业务风险。第五章 合规与风险检查第十八条 合规部应当对经纪业务总部、各相关内控部门、基金代销分支机构进行定期或临时的合规与风险检查,督导各部门严格遵守内部控制职责,全方位监控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风险。第一节 对基金代销业务决策风险的检查内容第十九条 合规部应当定期检查下列内容,防范决策失误的风险:(一)经纪业务总部对总体销售策略、网点设置、基金产品、激励政策、合作的服务提供商

10、做出决策是否有充分的研究报告作为依据,重大决策过程是否留有书面记录。(二)经纪业务总部对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是否进行持续的跟踪和关注,是否定期形成基金产品评价报告。(三)经纪业务总部选择的合作服务提供商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是否有完善的合作服务提供商选择标准和业务流程,是否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经纪业务总部是否定期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基金账号等资料,防范报备不及时的风险。第二节 对清算交收风险的检查内容第二十条 合规部应当定期检查下列内容,防范清算交收风险:(一)清算部是否已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直接划入投资人开户时指定的

11、同名银行账户。(二)清算部是否已将超过约定时间的资金作为异常交易处理。(三)清算部是否将当日的全部基金销售资金于同日划往清算部统一的基金销售专户,实现日清日结。(四)清算部是否对清算资料实行专人保管,按要求定期整理、分析、报告和归档。(五)清算部是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规范资金清算交收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的完成资金清算,确保投资人资产的安全。 (六)清算部是否在每日完成各分支机构与总部的信息与资金的对账;在外部定期完成与客户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信息与资金的对账。第三节 信息技术风险的检查内容第二十一条 合规部应当定期检查下列内容,防范信息系统风险:(一)信息技术部是否及时将系统投入使用

12、、系统重大升级、年度技术风险评估的报告及变更技术外包方的基本情况报证监会备案。(二)信息技术部是否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体系,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信息技术负责人和信息安全负责人是否由同一人兼任,对重要业务环节是否实行双人双岗,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业务操作等人员是否相互分离,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等技术人员是否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三)信息技术部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监控体系,对系统升级、网络访问、数据库存取、用户密码修改等重要操作要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日志文件。(四)信息技术部的系统数据是否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是否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五)信

13、息技术部是否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节 业务操作风险的检查内容第二十二条 合规部应当检查公司各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经纪业务总部做出的销售决策,防范业务操作不规范的风险:(一)是否根据经纪业务总部的要求和规定,细化本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内控管理细则、账户管理制度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各个业务环节的风险点,将责任落实到个人,真正做到各司其责。(二)是否采用当面、信函、网络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向投资人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三)是否妥善保管投资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四)是否为投资人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

14、人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五)是否已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营业网点的显著位置(六)是否按照经纪业务总部制订的客户服务标准,规范开展代销业务。(七)代销的是否是公司代销的基金产品。第二十三条 合规部应当检查公司各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是否从事以下违规行为:(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四)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五)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六)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七)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八)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5、(九)诋毁其他基金代销机构;(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十一)销售未经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十二)违背投资人意愿向投资人销售与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十三)欺诈、误导投资人。(十四)开展歧视性宣传推介活动。第二十四条 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或证券监管机关要求时,受公司领导指派,合规部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对营业部进行专项业务检查。第二十五条 合规与风险检查应形成分析评估报告,针对检查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建议。需要较长时间的专项检查应及时形成阶段性报告,使公司能够及时控制风险。第二十六条 合规与风险检查和专项检查的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应建档保管。第六章 风险监控的报告及提示第二十七条 合规部通过制度审核、合同审核、实时监控、合规与风险检查等方式,发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基金代销业务管理、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应当首先核实情况,对情节轻微的,应当发出风险提示,提出整改建议。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合规总监报送风险报告。第二十八条 合规部负责对风险提示函报告的问题跟踪监控,直至纠正。合规部定期对风险提示函进行整理,作为合规部对基金代销业务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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