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管理制度流程房产开发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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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基建工程管理暂行办法1*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实施细则9机构职能15处长、副处长岗位职责17科长岗位职责18项目管理科工作职责19行政事务管理员岗位职责20项目报建兼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21出纳兼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22施工管理科工作职责23甲方现场代表工作职责(土建)25甲方现场代表工作职责(安装)26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27设备材料、零星工程及服务类项目采购实施办法29工程联系及变更制度33工作联系单制度35关于加强对监理单位管理的若干规定36隐蔽工程验收制度39工程竣工验收制度41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若干规定44关于工程结算审核的若干规定47关于工程保修工作的若干规定49施工现场安

2、全生产管理制度51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53关于做好夏季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56关于做好冬季、春节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58应急事件预案61基建项目档案管理规定64施工管理科关于工程资料收集、发放及归档的相关规定66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69仓库管理制度71工程招标流程图72工程建设过程流程图73材料价格签证工作流程74处务公开实施细则7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77职工廉洁自律公约80处科干部廉政公约82工作表格1: 发文登记表(台账)83工作表格2: 工作联系单84工作表格3: 施工联系单85工作表格4: 施工联系单内部流程表86工作表格5: 结算送

3、审资料明细表87工作表格6: 工程结算资料(存档)明细表88工作表格7: 保修承诺书89工作表格8: 委托维修记录单90工作表格9: 工程保修金退还流程表91工作表格10:工程签证单92工作表格11:合同履约执行单93*基建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各类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第三条 基建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竣工验收、审核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和后期管理。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校长

4、办公会议负责审议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事项,并提交校党委会议审定;校长办公会议还应定期听取基本建设情况汇报。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基建处、采购中心和使用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论证,设计方案和重大变更的会审。第六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申报基本建设项目,组织设计、预算编制,做好招标前期相关准备工作,组织工程施工管理、监控工程质量及建设进度,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

5、收,报告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计财处负责筹集和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基建财务制度,审核支付工程款项,组织基建会计核算,编制基建财务报表。采购办、采购中心负责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非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工作。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参考价的编制及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和决算审计工作。监察处负责监督招标评标过程和验收过程。三、规划、立项、设计第七条 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第八条 列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列入投资项目储

6、备库。储备库项目启动时,由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申报立项。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后,办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第九条 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处负责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工程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个步骤。(一)加强及使用单位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认真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二)通过公开招标、方案竞选方式,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并遵循

7、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要求。(三)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编制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省发改委批准。(四)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后,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施工图纸须报属地图纸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同时要就使用功能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检查。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送设计单位,以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根据施工图纸编制详细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

8、底,写出详细技术交底文件。(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四、工程项目招标第十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家、省有关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要求选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商。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一)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及基本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基建处组织列入项目交易中心(其中列为省重点工程的项目列入省重大项目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2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9、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35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材料、5100万元人民币的施工工程、55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项目由学校采购办统一安排列入学校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三)单项合同估算价格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材料及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施工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基建处负责采购。第十一条 列入项目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做好招标的相关工作。列入采购中心招标的项目,基建处负责提供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参数和方案,由采购中心编制招标文件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第十二条 列入项目交易中心

10、公开招标的建安、装修工程项目实行编制工程参考价制度。工程参考价编制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审计处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审计处要落实保密措施和责任,做好工程参考价编制的保密工作。第十三条 列入省重大项目交易中心的公开招标项目由学校决标领导小组决标;其他的按相关要求确定中标单位。第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各项资格条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购买标书和参及投标。报名单位数量过多时,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产生入围名单,其中建安等施工招标的入围数量一般不少于11家,其他设备采购项目一般不少于4家。确定参及投标单位前必须经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杜绝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参及投标。五、

11、合同管理第十五条 列入采购中心招标的基建项目由采购中心根据招标结果和基建处提供的技术要求拟订合同,其他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拟订合同。合同应严格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拟定。所有基建项目合同由基建处负责实施。第十六条 在签订重大工程建设合同时,基建处要及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协议书,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六、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并由监理单位和基建处出具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第十八条 基建处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

12、)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基建处同意后按程序修改。(二)建筑材料应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监理方和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三)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经监理单位或甲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四)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持施工日志记录制度,并监督乙方及监理方完备施工日志。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的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在建项目需要变更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

13、、变更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费用预算的调增、调减。所有变更项目必须由基建处出具项目变更通知书方可被认可。(二)调增预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基建处讨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调增预算在1030万元人民币的报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确定,调增预算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需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三)设计变更的变更图(单)需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联系单的签发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对外联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往来文件全部由基建处现场代表签收,并及时上报科长、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审签。(二)涉及用材更改和投资增加的签证,必须经基建处项目管理科进行价格签证,并按第二十条第二

14、款的要求报批。(三)基建处对往来文件分项目予以登记、盖章后转由现场代表正式对外签发联系单。七、工程款项结算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结算各类工程款项,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工程款项结算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工程结算款、投标保证金和图纸押金、质量保修金、监理费、设计费、审计费用等。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项的支付,由基建处处长审签,其中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学校分管领导签批,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由校长签批。第二十四条 各类工程款项支付前,基建处应对工程款项的

15、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支付时必须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说明工程进度及预算,并经监理、基建处现场代表签字认可。第二十五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需签订补充合同,且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第二十六条 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其余5%在保修期满后支付。八、工程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向基建处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基建处接到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学校相关部门、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由验收单位出具,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质量的评定、存在的问题、责任及处理意见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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