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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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f)一位基本上是经营房屋建筑业的雇主同一个房屋建筑业的劳工组织达成关于就业于房屋建筑业的职工的协议,不得被认为是触犯以上(a)款和(b)款的不公平劳工措施(只要该组织不是按本法第八条(a)款认为是不公平劳工措施的行动而建立起来、维持下去或得到帮助的),理由是:(1)该劳工组织多数成员的地位在达成此类协议前未按本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确立,或(2)该协议要求一名职工在开始就业第七天起或至迟在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该组织的会员,并以此作为就业的一个条件,或(3)此类协议要求雇主将雇用新职工的机会通知该劳工组织,或给该劳工组织机

2、会,让它将就业机会告知有关人员,或(4)此类协议规定就业要有最低限度的训练或经历的资格,或者规定要根据申请人在本产业或特定的地区曾经为此类雇主工作过的年份长短,来优先给以就业机会;但是本段的任何一项不得否定本法第八条(a)款(3)项但是一语后的规定;而且,任何不是由于以上(1)项的规定而应被认为是无效的协议,不得成为按照第九条(c)款或(e)款提出请愿书的障碍。(g)一个劳工组织在任何医疗机关采取罢工、纠察或其它一致拒绝工作的行动至少十天之前,必须将其意图以书面通知该机关和联邦调解服务局,除非是在该组织得到批准或承认后进行第一个协定的谈判情况下,在本法第八条(d)款最后(B)项规定的期限到达之

3、前,不必发出本款所规定的通知书。通知书必须说明行动开始的日期和时间。通知书一旦发出后,得由双方达成的书面协定而加以延长。六、代表和选举第九条(a)一个单位的多数职工为进行集体谈判而指定或选举的代表,乃是该单位全体职工就工资、工时或其它就业条件进行谈判的唯一代表;但是任何个别的职工或一批职工有权在任何时候向雇主要求不受上述谈判代表的干涉并得到满足,只要满足的要求是符合现行有效的集体谈判合同或协定的条款;而且只要谈判代表在雇主满足职工要求时有机会在场。(b)为了保证职工能充分自由地行使本法保障的权利,委员会得决定雇主单位、行业单位、工厂单位或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进行集体谈判的合适单位;但是委员会不得

4、(1)决定包括专业雇员和非专业职工的单位为合适的谈判单位,除非多数专业雇员投票赞成把自己包括在该谈判单位内;(2)根据委员会先前已确定另一个单位为理由,决定一个行业单位不适合作为谈判单位,除非该行业的多数职工投票反对单独派代表进行谈判,或(3)决定一个单位合适进行谈判,如果它在其他职工之外,还包括为保护雇主财产或保护雇主住所人员安全而被雇用来对职工和其他人执行规章制度的保卫人员的任何人;但是一个劳工组织不得被批准为一个保卫人员的谈判单位的职工代表,如果该组织除了保卫人员以外还接受职工为会员,或者直接或间接地加入一个除了保卫人员以外还接受职工为会员的组织。(c)(1)凡是根据委员会规定的规章提出

5、了请愿书(A)而请愿书是一名职工或多数职工或任何以他们的名义出现的个人或劳工组织提出的,它认为相当大的一部分职工(i)希望有代表参加集体谈判而雇主则拒绝承认他们的代表是第九条(a)款规定的代表,或(ii)认定雇主目前承认的或经过批准为谈判代表的个人或劳工组织,根据第九条(a)款已经不再是代表;或者(B)请愿书是雇主提出的,他认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个人或劳工组织已经向他提出,根据第九条(a)款的规定,要他承认为代表;则委员会必须进行调查,而如果它有理由认为一个影响到商业的代表权问题已存在,则必须在事先发出通知后适当听取意见。这种听证会得由地区办事处的一名官员或职员来主持,主持者不得就听取到的意见向

6、上提出建议。如果委员会从听证会的记录中发现确实存在代表权问题,则必须下令举行秘密选举并必须批准选举的结果。(2)在确定是否存在一个影响到商业的代表权问题时,不论提出申诉的是谁或寻求解决的方案属于哪一种,必须在作决定时采用同样的规章制度,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因关系到一个劳工组织或其前身的命令同第十条(c)款不相符合而剥夺其被选举权。(3)凡是在过去十二个月以内已经举行过一次有效的选举的任何谈判单位或其任何部分,不得下令举行新的选举。参加一次经济性质的罢工而无权恢复工作的职工,根据委员会认为是合乎本法宗旨和规定的规章,在罢工开始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有权参加有关的选举。在任何选举中,如果候选名单上的

7、任何一方都未取得多数,则必须进行决定性的一轮投票,以便在获得票数最多的二者之间进行选择。(4)本条的任何一项都不得被解释为禁止放弃本法。为了按照委员会决定的规章制度举行同意的选举而采取的听证程序。(5)在确定一个单位是否适合进行以上(b)款规定的程序时,该单位职工的组织程度不得起支配作用。(d)凡是根据以上(c)款的规定进行调查得到全部或部分事实,委员会在按照第十条(c)款发出命令之后,收到要求执行命令或重新加以考虑的请愿书时,调查的记录和核实的事实必须包括在按照第十条(e)款或(f)款规定需要归档的全部记录文本之内,而法庭则将根据记录文本中的请求、作证和申诉情况,作出全部或部分执行、修改或否

8、定委员会命令的法令。(e)(1)当一个根据第九条(a)款规定有代表性的劳工组织向委员会正式提出请愿书,宣称一个单位里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职工要求确认由该组织同这些职工的雇主达成协议,要求参加该组织为会员作为在该单位就业的一个条件时,委员会在听取适当的陈述之后,如不存在代表权的问题,得在这些职工中举行一次秘密投票,并将结果正式通知该劳工组织和雇主。(1)在雇主和一个劳工组织按照第八条(a)款(3)项达成的协议所涉及的谈判单位里,如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职工正式向委员会提出请愿书,要求撤消这种权力,委员会必须在该单位职工中举行一次秘密投票,并将结果正式通知该劳工组织和雇主。(2)凡在过去十二个月以内已经在

9、一个谈判单位或其任何部分举行过一次有效的选举,则不得根据本项的规定在那里举行新的选举。七、制止不公平劳动措施第十条(a)委员会有权根据以下规定,制止任何人采取影响到商业的任何不公平劳工措施(见第八条)。此项权力不受已经确立或可能确立的协定、法律或其它手段的影响而受到约束或制止;委员会有权根据同任何一个州或特区的任何机构达成的协议,将它对任何产业部的任何案件的管辖权下放给此类机构(除基本上是地方性的采矿、制造、通讯、交通运输业例外),即使这些案件中可能有影响到商业的劳资争议,除非有关的州或特区法律上关于由此类机构处理此类案件的规定,同本法的规定不一致,或同有关的法律结构不一致。(b)委员会或委员

10、会为处理不公平劳工措施而指定的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在得知任何人被指控从事不公平劳工措施时,得有权向此人发出控诉,说明有关的指控,通知他在不少于五天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去向委员会或其一名成员作证;但是任何向委员会提出指控的不公平劳工措施,如发生在提出指控六个月以前的,不得起诉。控诉的副本,除非有关的受害人由于服兵役的理由而不能提出此类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他退役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间。任何此类控诉得由主持听证的委员会成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在发出命令之前的任何时候加以修正。受控诉的人得有权对原来的或经过修正的控诉作出书面回答,并且本人或请别人按控诉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作证。经主持听证的委员会成员

11、、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允许,任何他人得参加上述的听证会和提供证据。任何此类听证程序必须尽可能按照1934年6月19日颁发的法律由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的美国地区法庭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以适用于美国地区法庭的作证规则进行。(c)委员会成员、代理人或委员会本身记下来的证词,必须书面交委员会归档。这以后,委员会得根据需要发出通知,进一步听取证词或听取论点。如果根据压倒多数的证词,委员会认为被控诉的人曾经采取或仍在采取此类不公平劳工措施,委员会得表明其事实调查结果,而且得向有关个人发出或促使当局发出一项命令,要求此人停止和不再采用此类不公平劳工措施,并采取包括让有关职工复职和补发或不补发积欠工资的明确行动,以贯

12、彻执行本法的政策;在命令给一名职工复职时,可以要求对他进行歧视的雇主或劳工组织补发工资;而且,在确定是否要发出违犯第八条(a)款(1)项或(a)款(2)项的控诉和作决定时,必须采用同样的规章制度来作出决定,不管有关的劳工组织是否参加一个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劳工组织。此类命令还可以进一步要求此类个人经常报告他遵守命令的程度。如果委员会认为压倒多数的证词不能说明被控诉的人曾经或仍在采用此类不公平劳工措施,它必须发表事实调查的结果,并发表撤消此项控诉的命令。如果一个职工被停止工作或解职是有正当理由的,那么,委员会的任何命令都不得硬要给他复职,或补发工资。如果是向委员会一名成员、或一名或几名初审官提出的证

13、据,这位成员或这位或这几位初审官必须给参加作证的各方发一份报告草稿,或促使有关当局发一份报告草稿,其中包括一项某种命令的建议,送交给委员会,而如果在报告提出给有关各方后二十天以内,或在委员会确定的更长时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则这项发某种命令的建议得成为委员会的命令,从而生效。(d)在一个案件的记录文本根据下文规定已经递交法庭之前,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候、经过合理的通知并按照它认为正当的方式,全部或部分修改或否定它作出或发出的任何调查结果或命令。(e)委员会有权向美国任何发生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地方和有关人员居住和从业的地方的上诉法庭提出请求,在受理请求的所有上诉法庭都在休假的情况下,有权在任何发生不

14、公平劳工措施和有关人员居住或从业的地区向美国地区法庭提出请求,以便贯彻执行此类命令以及给予适当的临时制止或制约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命令,而且必须按照美国法典第28章第2112条的规定,将听证记录送交法庭。法庭在接到此项请求后,必须向有关的人发出通知,从而受理听证情况及其中确定的问题,并且有权给予它认为是恰当的临时制止或制约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命令,同时得制定和颁布一项法令,执行或修改委员会的全部或部分命令,执行修改了的命令,或予以否定。在委员会、其成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当中没有提出过的反对意见,不得由法庭加以考虑,除非由于非常特殊的情况,可以不苛求当时未曾提出此类反对意见。委员会关于事实问题的调查结果

15、,如果就整体看记录有大量证据为后盾,必须被认为是结论性的。如果当事的任何一方向法庭请求提出补充证据,而且向法庭证明这些补充证据是实质性的并且有足够的理由说明在委员会、其成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听证中没有提出此类证据,则法庭可以下令让这些补充证据递交委员会、其成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加以听取并成为记录的一部分。委员会可以根据以上补充证据,修改其调查结果中的事实,或提出新的调查结果,而且它必须正式提出以上经过修改的调查结果或新的调查结果,关于事实问题的调查结果如有大量的证据作后盾,则必须整个被认为是结论性的;委员会如有修改或否定其原来的命令的建议,则必须正式提出。在向法庭正式提出记录后,只有法庭有裁决权,而且法庭的判决和法令是最终的,但是如果按上面的规定向地区法庭上诉,则此案必须经美国适当的上诉法庭的复审,而如果美国最高法院按照第28章第1254条规定下令调案,则必须经最高法院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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