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二学位毕业论文试论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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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双学士学位毕业论文题目:试论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及其发展2012年3月23日【内容摘要】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著。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

2、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11年的婚姻法解释(三)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本文中就以结合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关键词】 改变 夫妻财产制 问题与完善 发展趋势 婚姻法解释三目录一、引言3二、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4(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4(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4(1)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3、4(2)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5(三)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宗旨以及原则5(1)约定先于法定原则5(2)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6(3)保障弱者利益原则6(4)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原则6(四)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7三、新婚姻法解释提出的背景及个人观点8(一)新婚姻法提出的背景8(二)对于新婚姻法解释出台的个人观点8四、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中的改变及其意义9(一)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9(二)婚后财产赠与归个人10(三)婚内财产可以分割11(四)承认婚内借贷11(五)全职主妇权益有保障11五、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及完善12(一)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性,实

4、践操作性比较差12(二)条文体系性有所欠缺,缺乏新意12(三)婚姻法解释三中的有些规定与社会伦理道德有触动,对社会有一定的负而影响13(四)立法建议13六、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及原因14(一)“个人化”趋势14(二)“法治化”趋势14七、结束语14参考文献16一、 引言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

5、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

6、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

7、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人们生活价值观念的转变,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数量的增多,家庭主体间相对独立性的加强,身份关系的渐趋弱化,随之而来的便是离婚率的居高不下,这就牵涉到一个问题一一夫妻财产制度。二、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制是指法律上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具体制度,具体包括:各种夫妻财产的取得、转移、变更、处分等,主要是涉及到婚前、婚后两个阶段财产的取得、归属、占有、管理、处分,家庭共同生活费用 、子女

8、抚养费用的分担,夫妻债务的承担和清偿,及夫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认定、清算、分割等事项 杨大文 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112。(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1)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就婚前或婚后财产关系未作约定以及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法律制度” 杨大文著,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32页。一些国家只规定单一的法定制,如罗马尼亚、波兰、保加利亚等。约定财产制是“由夫妻以契约形式选择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度” 何勤华、李秀清主编,外国民商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第454页.。它为大多数国家所肯定,但各国在允许约定的范围、约定的

9、程序以及相关的效力等方面有诸多差异,在效力上一般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从约定的对象和内容来看,目前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是任意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即未预先设定几种约定财产制形式,让婚姻当事人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决定自己的财产制形式,尽可能满足不同当事人的各种需求,如韩国、英国。二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即明确设定在约定时可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的财产制形式及约定不得抵触的理由,如瑞士在设立法定财产制的同时,设立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的契约财产制,其民法典第179条规定:“婚姻人或配偶人缔结夫妻财产契约,应采用本法所规定的财产制中的一种(财产合并制、财产分离

10、制等)”。也有的国家不设立法定财产制,只设立约定财产制,如墨西哥就规定婚姻当事人于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两者之中,选择其一。三是特殊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如瑞典,它既不采取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也不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夫妻财产内容。在财产约定的方式上,一般有要式与非要式之分,大多数国家采用要式的约定方式,并规定经一定的公示程序或登记程序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2)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普通财产制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夫妻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有的学者称为正常的夫妻财产制和补充的夫妻财产制” 史尚宽著,亲属法论,第299页。“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

11、,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依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杨大文著,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山版社,第133页。根据产生的程序不同,又可分为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财产制。当然的非常财产制指“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或已有持清偿不足证书的债权人之时,基于法律的规定,其夫妻财产制当然设定为分别财产制” 杨大文著,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33页。宣告的非常财产制指依法定事由,经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关于法定事由,各国在立法上有所不同,法国就规定夫妻分居一种

12、事由,德国、瑞士则规定的较为详细,并对撤销共同财产制诉讼上的程序、分别财产制的开始及对夫妻和第三人的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依非常财产制设立的分别财产制,区别于依法定或约定财产制设立的分别财产制。它是特殊情况下对依法定或约定财产制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所作的变通规定,反映了因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变,夫妻财产亦应随之变化的要求,从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第三者的合法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三)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宗旨以及原则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是,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注意维护弱者的利益,以达到保护婚姻家庭和增进夫妻

13、和谐生活,保障交易安全及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之目的。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决定了现代夫妻财产制以下立法原则:(1)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当事人意志自由,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具有的一个特点。它体现了民法是私法的根本属性。虽然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与民法调整的对象有所不同,婚姻家庭法具有伦理性、强制性等特点,但婚姻家庭法毕竟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性质也属于私法。这就要求婚姻家庭法在法律允许的一定范围内,也应当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当代世界许多国家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都首先就夫妻财产制的适用,确立了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基于此原则,许多国家的法律同时还规定,夫妻财产制的

14、变更、终止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也由夫妻双方依法协商决定。(2)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具有的又一特点,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夫妻财产关系也不例外。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在夫妻财产制中都明文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包括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为保障和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立法又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负有维持家庭的责任和义务法国民法典第214、1388、1421-1427条;德国民法典第1360-1361、1365-1369条;瑞士民法典第163、2

15、01条;日本民法典第76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第3款、168-169、180、186。并且基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有些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的立法还规定了较为具体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管理权。(3)保障弱者利益原则保障弱者利益原则,反映了现代社会进入“对弱者加以保护时代”的要求。婚姻家庭法一贯重视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注意对婚姻家庭中弱者利益的保护。这反映在现代夫妻财产制中,十分注意对经济能力较弱的夫妻一方(往往是妻方,尤其是专事家务劳动的妻方)予以特别保护。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承认妻之家务劳动的价值。例如,不少国家的法定财产制或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或采取兼具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分别财产制,从而使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事实上由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在美国,除有八个州因历史原因承袭西班牙和法国的共同财产制外,目前已有阿肯色州、康涅狄格州等21个州实行夫妻财产“全部共享制”,以使夫妻经济地位平等。 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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