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理论与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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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在统筹城乡发展、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农村需求背景下,为有效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国家先后颁发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2010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6月2日,财政部又印发了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税收扶持进入一个新阶段。笔者通过对广西玉林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调查发现,政策出台后效应逐步凸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存在问题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优惠数额有限。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

2、策,仅局限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现行免收农信社银行业监管费政策2010年到期;“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仅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仅限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等等。笔者在广西玉林农信社调查时发现,由于上述政策临时性特征比较浓重,短期内对农信社实际上是“优而不惠”,同时,由于缺乏长期激励作用,最终弱化了政策效应。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

3、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由于广西尚未列入试点范围,玉林农信社2009年新增涉农贷款20.89亿元则无法获得奖励。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主要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同样是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广西属于西部地区,为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信社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截至2010年6月末,玉林辖区共有523个网点,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网点在农村,覆盖了辖区全部乡镇和部分村(屯)

4、,农信社也为此支付了较高的经济成本,却不被列入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范围。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执行效果。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

5、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部分兑付、奖励条件设置笼统;部分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这些皆会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笔者调查发现,由于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同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成本高的特点,这样的制度安排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缺乏足够的

6、吸引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农信社立足城乡,经营历史悠久,网点和员工数量众多,与农户关系密切,是农村金融事实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以玉林为例,农信社的贷款市场份额达47%,“三农”贷款市场份额达95%;自2006年以来,辖内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的贷款市场份额均排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首位。国家从资金、财政、税收和利率等方面给予农信社有力的政策扶持,对化解历史包袱、改善财务状况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对农信社改革,在资金扶持数量和支持方式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农信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年末全国农信社报表

7、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偏小,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信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慷慨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方式大为不同,对农信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近于苛刻的“花钱买机制”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难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资金扶持政策不到位,“输血”数量不足,历史包袱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无法强化农信社支持“三农”的金融服务功能,而且在日趋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农信社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以玉林农信社为例,虽然获得15.39亿元的央行

8、票据扶持,但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占比仍较高、资本充足率较低,直到2008年年末才全部消化历年亏损挂账,而且存贷比例一直较高,部分县级机构甚至高达80%,资金实力和支持“三农”的能力受到极大影响。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已经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结合我国的国情,应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运用财税政策支持农村

9、金融发展是各国普遍的实践,我国也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给予扶持,但政策的有机契合不够。因此,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要探索多样化“财税+金融”的政策衔接方式,综合运用贷款贴息、担保、税收减免、费用补贴等财税杠杆和支农再贷款、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同时要发挥好市场准入、金融监管、地方支持等各项政策的作用,探索更为有效的多样化的金融支农政策手段。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

10、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等农民需要却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问题;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

11、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一是对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的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农

12、村商业银行,统一享受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目前,农信社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信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也影响了农信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信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应结合农信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延长农信社税收优惠政策。四是

13、支持农信社消化历史包袱,解决农信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建议采取的方式包括: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增加对农信社的资金扶持,同时减少设置各种门槛和条件;把不良资产的清理责任按属地划分落实给各级政府,清理收回的资金作为当地农业贷款的担保基金;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结合改制农村商业银行目标,通过溢价募股的方式解决部分不良资产。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

14、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

15、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农业具有天然弱质性,基础农业生产必须承受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歉收以至绝收风险。现阶段,由于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三农”客户一旦遭遇风险,基本上由银行独自承担,这是 “三农”金融服务缓慢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补贴,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

16、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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