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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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之矿灯管理制度 签发人:一、灯房要对矿灯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固定充电架集中保管,并划分责任区落实到人。二、充灯房要保持干净整洁,充电架每天清洗一次。矿灯擦洗干净,认真检查矿灯,确无问题时方可上架充电。三、灯牌由充灯房统一管理,按架分组编号,每架至少预留5%备用灯位置,以便丢失后补充投用。下井职工领到矿灯后应详细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发现不完好应及时交充灯工处理或更换。当班充灯工必须做记录,以便统计处理。四、矿灯灯牌丢失后,应立即到充灯房挂失,灯房负责人要通知各班,灯牌作废,以防矿灯丢失。凡发现持挂失灯牌领灯的,将灯牌扣压,立即向队部汇报处理。若挂失前矿灯已被领取,要按丢失矿灯对责任人罚款,

2、矿灯丢失责任人不在矿,对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罚款。五、对灯牌丢失者,需补办灯牌时,由各单位出具证明,经灯房确认矿灯未丢后,到机电科办理补办手续,并交灯牌费20元,拾到灯牌主动上交者奖励10元。六、下井职工领到矿灯后配戴要规范,应先戴矿灯,再戴自救器。七、使用矿灯的人员要自觉爱护矿灯,充灯工收灯时检查矿灯完好情况,若不完好,按损坏程度进行罚款。八、充灯工及灯房管理人员不经机电科同意,不准私自外借矿灯,一经发现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令追回矿灯。九、充灯工必须保证下井矿灯盏盏完好,做到“五不发灯”:1、灯头、灯盖锁失灵;2、充电不足;3、玻璃破裂;4、灯线破损;5、接触不良,灯不亮或“闪动”。十、发

3、放不完好矿灯或发灯时灯开关未打开检查的,发现一次对充灯工罚款10元/盏。十一、充灯工人员要认真填写岗位记录,并在交接班记录上填写清当班矿灯的使用情况,发现一次不填写罚款10元。十二、职工升井及时交灯充电,充灯房对当班超过4个小时未交回的矿灯,要和队联系催交,并将名单报调度室和机电科,对私自存放不交者,除交还外按每盏每天50元罚款;拒不交还超过3天的按丢失处理。十三、无故将矿灯丢失按原价的100%赔偿。十四、灯房值班人员不按号发灯或交接班不清造成矿灯丢失,由交接班人员按规定赔偿矿灯。十五、矿灯佩戴人员不准敲打或拆卸矿灯,一经发现按违章论处。十六、下井协议工应在上班前在劳资科建帐,交矿灯抵押金30

4、0元,以防中间私自离矿后矿灯丢失。十七、矿灯使用时间不足8小时,出现红灯现象,使用人报机电科。经核实,对机电一队罚款20元/盏。十八、井上、下单人值班硐室携带备用矿灯的规定:1、井下凡是单人值班而其他人不经常到的硐室和岗位属单人工作硐室(如变电所、配电点、临时停进巷道的排水泵等)。2、凡单人值班的硐室和岗位必须携带备用矿灯。3、地面各主要机房(如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东西风井风机房、东西风井变电所、生活区变电所等)无应急灯时,必须备用一盏矿灯做应急照明。4、需要配备备用矿灯的科、队应提前将使用地点、配备数量报充灯房备案,地点变化时及时调整。5、机房峒室的备用矿灯允许在岗连续备用七天,每周日必须更换充好电的矿灯,更换时与充灯房工作人员联系,注明该矿灯为备用矿灯。6、若备用矿灯投入使用,应先通知下一班接班人员携带备用矿灯,本班值班人员下班后将矿灯交回灯房,各岗位交接班必须检查备用矿灯,确保完好。7、备用矿灯使用情况记入充灯房交接班记录。若违犯上述规定的对各相关单位罚款20元/次。十九、由机电科组织充灯房负责人,每月月底盘点矿灯数量及损耗情况,并作出矿灯使用报表,机电科电管组每月组织人员对充灯房进行两次防爆专业检查,并做好记录。二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机电科监督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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