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基层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经验汇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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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XX年基层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经验汇报材料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为促进全县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我院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下,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统筹推进,狠抓落实。18年以来,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为主线,以促进妇女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妇女儿童整体素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根本,以全面实施XX县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XX县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以下简称“两纲”)为抓手,强化全体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调判结合,以案释法,依托刑事、民事和执行工作,为促进全

2、县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XX法院实施“两纲”主要做法1.保护妇女儿童在土地承包及征地补偿方面的合法权益自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以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全面展开,耕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业已深入人心,但在广大农村仍有一些风俗习惯或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悖,诸如“外嫁女不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等村风民俗,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村妇女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为此,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从案件的送达、庭前协调、法庭审理及庭后回访等环节着手,以案释法,举一反三,力争“解决一案,教育一片”。18年全院共审理此类“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

3、10余起,通过个案的调处既维护了妇女儿童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又推动了当事人居住地基层组织及村民依法办事意识的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18年以来,随着我县大建设、大发展的深入推进,因拆迁征地补偿引发的案件日渐增多,且有从单一的案件向群体性案件发展的趋势。在我院审理的此类农村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的68案件中,涉及妇女和儿童利益的有96人。发生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受封建陋习和民间陈规的影响,“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男尊女卑”等传统和宗法思想根深蒂固。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的承包权利等予以了充分保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法规被大打折扣。农村既得利益群体或宗族势力

4、往往借助其在人数、影响上的优势,左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结果,使“出嫁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成为“村民自治”进程中的牺牲品。另外,按农村习俗,家族成员或亲属之间土地集中使用或代管、托管、借种的现象普遍存在。该地被征收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讨论决定将补偿款分配给实际使用土地者,有土地使用证却实际未使用土地者被排斥在分配对象之外,由此引发矛盾纠纷。针对此类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联度高,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情况,我院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目的,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方式进行有机联动、结合,及时成立了指导人民调解中心,并明确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强化了各人

5、民法庭对辖区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同时积极与辖区各相关部门协调、对接,加大调解力度,创新工作方法,有效提高了调解结案率和服判率。18年运用此类方式调处土地征收款分配纠纷、土地流转纠纷等48件。如18年12月22日,上派镇爱和社区某村民李某(女)等6人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并激动地说:“感谢法官帮我们要来了补偿款”。李某等人均系该村民小组村民,所生子女均落户于某村民组。18年12月,该村民组集体土地因征收,村民组集体决定以18年的户口登记为基准,界定可以参与补偿款分配的人口数,致李某等子女不能参与分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李某等6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我院递交诉状,要求村民组给付土地补偿

6、款60000元。由于纠纷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牵涉面较广,我院决定启动调解联动机制,借力人民调解,争取和解结案。方案确定后,调解中心的法官一方面耐心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思想稳控、情绪安抚工作。同时积极主动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部门联系,分别到社居委和农户家中了解情况,社居委认为分配方案符合“村民自治”规定,拒绝走“回头路”重分补偿款。为此,法官多次组织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等部门,上门宣传法律政策,召开协调会议,现场研究解决方案,指出既要推进城市建设,也要照顾到失地农民的实际生活困难。经过法官们多次耐心细致的说理释法,终于使村民组接受法官拟定的调解方案,双方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维护了妇女

7、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妇女儿童在财产分配继承中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婚姻家庭成员间对诸如财产分割和工伤赔偿等利益分配而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有的甚至演变为家庭暴力和刑事案件。此类纠纷中,妇女及儿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较易受到忽视或侵害,具体表现为:(1)、为多争取安置房,两个家庭的长辈们合意将素不相识的男女进行“婚姻速配”,或只进行婚姻登记,或急速进行登记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因婚姻双方当事人缺乏感情基础,等安置房到手后,有的婚姻当事人即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要求离婚,由此引发婚姻双方及家庭之间的身份、财产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纠纷,大多使婚姻当事人中的妇女、儿童身心备受损害

8、,如本院审结的丁守成与丁伟(女)、杨玉久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纠纷案中,被申请人丁伟及其子即是男方家庭为多分得补偿款而进行“婚姻速配”的牺牲品;(2)、随着房屋及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发生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伤事故及雇员受伤赔偿纠纷也屡见不鲜,一旦遭遇此类“横祸”,对一个甚至几个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悲剧,但更为可悲的是,有的家庭因为赔偿款的领取与分配再起纷争。如李和珊、王孝兰诉胡朝华、李少不当得利纠纷案,原、被告系公婆与儿媳、孙子关系,原告因其子死后所得赔偿款在分配与保管问题上不信任儿媳而诉诸法律,最终因调解无果而判决结案,依法维护了死者妻子和尚未成年的孩子的应有权利。18年以来,我院民一庭共审

9、结此类案件12件,通过审判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大部分案件均以调解或撤诉结案,较好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等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员的合法权益。3.保护离婚妇女在住房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合法权益十年中,在我院小庙法庭审理的1965件离婚案件中,50%以上与离婚妇女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就是离婚妇女的住房权的保护问题,从我国的现实社会情况来看,按照风俗习惯,用于结婚的房屋多来源于男方,男女结婚时,大多数男方要出资购置或建造结婚用房。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最高法院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转移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如果离婚,房屋归产权人所有,这便使得一些离婚妇女在摆脱破裂婚姻桎梏的同时,却陷入了无家可归、无房可住的窘境。我

10、院在审理涉及住房争执的离婚案件中遵循以下处理方法:1争执房屋为夫妻共有的私产房屋,本着照顾女方,尤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妇女的原则。现实生活中,妇女抚育子女的情况比男方多,女方重新获得住房的困难比男方大,而女方的经济能力由于生理特点及某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与男子尚有一定差距,为了能让离婚妇女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哪些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房屋,我院调解或判决离婚住房时,便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照顾女方,尤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妇女。2争执房屋为男方一方所有的房屋以支持女方暂住或由男方给付女方经济帮助为原则。住房为男方所有的房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转移的司法解释

11、不再适用,夫妻之间不管结婚长短,离婚时仍由男方一方所有。如果女方确实无房居住且经济能力难以承受另行租房居住,我院调解或判决支持女方的暂住要求,暂住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或由独自享有房屋产权的男方给予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如果男女双方曾在婚姻存续期间,对男方所有的房屋共同进行修缮、装修的,离婚时男方应对女方应得的增值份额予以补偿。对于涉及离婚妇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对方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且大多数受害者均是妇女。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并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有重婚或虐待家庭成员等情形导

12、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本意是加大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因一方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我院在审理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案件时,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依法按下列方式处理:1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又提不出男方有过错的证据,男方否认,以照顾女方为原则。在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许多无过错方只是主张过错方的过错,但不能提供过错方有过错的证据,如有些妇女在男方实行家庭暴力时,因碍于情面,没有到有关部门反映,也未到医院治疗,被致伤也没人看见,直到确已无法共同生活而起诉离婚时,在主张男方经常殴打自己,要求精神赔偿损害时,因无证据

13、,对方否认。又如非法同居、包二奶、与人姘居的男方也都比过去要精明的多,为了规避法律,逃避追究,大多以伪装秘密的方式进行,不敢大胆地公开以夫妻名义对外宣扬,故而导致许多无过错的女方举证不能。对于这类案件,我院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但照顾不等同于全额赔偿,照顾只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倾斜分割。2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过错方有过错的,遵循让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让无过错方在精神上得到抚慰的原则。在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对于那些有充分证据证明过错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便调解或判决让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案件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程度,侵害人

14、侵害行为发生的原因、实施方法、持续时间以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判定,以实现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抚平和慰藉。4.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等合法权益(1)、大力推行庭审教育感化机制。18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件,对40名未成年人判处刑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结伙作案增多的新特点,我院组成了固定的少年合议庭,指派业务骨干负责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拓思路,形成了“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走的独特工作方式。庭前,与被告人及其父母耐心交谈,详细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状况、一贯表现,从而掌握犯罪原因,对症下药;庭审中,尝试“面对面”审判

15、这一更为宽松、和谐的庭审形式,法官、检察官与被告人拉近距离,结合多方的法庭教育,给予亲情式关怀,在减轻未成年人心理压力,消除抵触情绪的同时,促使被告人正视错误、痛改前非;庭后,重视对青少年缓刑、管制犯的回访工作,与罪犯所在的学校、单位、厂企保持经常性联系,密切关注其生活状况,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我院坚持让青少年罪犯“在审理中受教育,在教育中反思,在反思中悔过,在悔过中接受改造,在改造后回归社会”,力求用慈父慈母般的爱去感化、挽救、帮助那些迷途羔羊。因为,挽救了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挽救一个家庭社会就多一份和谐。(2)、创新青少年犯帮教措施。督促判处非监禁刑青少年罪犯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在非监

16、禁刑宣判时,要求被告人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下发责令书,要求被告人按时到派出所、司法所报到。法律文书生效后,向非监禁刑执行机构及时完整地寄送材料。对哪些没有按时报到的罪犯,及时督促他们接受社区矫正,有效地维护了我院判决的严肃性,为罪犯监外矫正、回归社会提供支持。自18年以来,我院创新青少年犯帮教工作模式,把帮教工作融入到审理、宣判、执行的全过程,建立帮教联系、谈话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谈话矫正。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院下发XX法发200945号XX县人民法院“帮教员”工作实施意见,聘请退休的老院长、老庭长、老法官作为青少年犯帮教员,对我院近两年来判处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了解他们在本院判处以后的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帮助他们改正过去,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通过不间断的联系关注,让未成年犯感受到法院不是一判了之,而是真正从改造人、教育人的角度来帮助关怀他们,让他们迷途知返,重新回归社会。我院对青少年犯的帮教工作新模式,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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