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脱离身体器官之“物质”属性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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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害人脱离身体器官之“物质”属性探究 摘要脱离人体的器官其属性是否为物质直接关系着刑事被害人能否获得有效的赔偿。为了有力地论证该部分器官的“物质”属性,本文从人体医疗废物理论和器官移植理论两个角度出发,着重论证脱离身体部分的人体器官定性为“物质”的理论依据及其合理性,从而为刑事被害人获得“物质”损害赔偿奠定理论基石。关键词人体医疗废物器官移植物质基金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课题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1106020301M16。作者简介:张鸿绪,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存在于活体内的器官,是公民身体的组成部分,器官权利在该种存在状态下是身体权的一部分

2、,是公民支配自己身体权利的必然体现。”人体器官作为维持人体正常机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未被破坏以至与身体分离之前的法律属性是非物质的,也即附属于身体的器官或组织不是物质,这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已经得到了大家的普遍认可。但是,正如部分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一样,当身体的一部分与身体相脱离之后,这部分器官的法律属性是什本文源自http:/如需职称论文代写发表请上星论文网!么,其属性是物质、非物质,还是有第三条属性可以解答?这一问题成为了人们热议的焦点。纵观各家之言,大部分学者的观点都认为这种脱离人体的器官应为物质,具有物质的法律属性。如台湾学者史尚宽老师认为,“活人之身体,不得为法律之物,法律以人为权利

3、主体,若以其构成部分即身体之全部或一部为权利之标的,有反于承认人格之根本观念。人身之一部分,自然地由身体分离之时,其部分已非人身,成为外界之物,当然为法律上之物,而得为权利的标的。”再如郭明瑞老师认为“人体中的一部分包括与人体不可分离的假肢、假眼等都不为物,因此以人体器官为对象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人体器官与人体相分离,则可为物。人死亡后的尸体已无生命,则可为物。”一、脱离人体的器官之物的法律属性有关脱离人体的器官为物质法律属性的理论主要有两条研究路径,即一个是人体医疗废物理论,另外一个是器官移植理论。下面将分别加以表述。(一)脱离人体的器官定性为“物质”的人体医疗废物理论关于医疗废物概

4、念的界定,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了这样的规定,即“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根据卫生部、国家环境总局文件卫医发2003年287号文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这里将医疗废物分为五类,一是感染性废物,二是病理性废物,三是损伤性废物,四是药物性废物,五是化学性废物。其中,病理性废物主要指的就是在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的器官、组织。通过规定,笔者认为医疗废物通常包括两种:一是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垃圾,如擦拭伤口的棉球,用以冲洗医疗工具后的液体以及用完的注射器等等与人体无关的工具性物质;二是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与患者人

5、身有关的诸如器官、胎盘、脐带等等。“有利益的地方就会出现法律”,发生与人身密切相关的侵害就会产生法律纠纷,因而这里所要讨论的的医疗废物仅指第二种与人体有关的废物,即所谓的“人体医疗废物”。从笔者所搜集到的现有资料来看,已有学者针对人体医疗废物理论展开研究,如杨立新老师等认为“人体医疗废物是指由于医疗活动而脱离人体的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的器官、组织以及人体孳生物。”并进一步指出,“任何人体器官、组织,甚至是毫无用处以至于成为人体病变的孳生物,在没有脱离人体之前,都是人体的组成部分,不能称之为物,更不是医疗废物。只有他们脱离了人体,离开了自然人的人格依托,才能成为物、成为医疗废物。”再如有学者认

6、为“人体医疗废物是脱离人体的产物,也脱离了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再是人格的载体,其具备民法物的实质特征,符合民法中物的判断标准。所以,人体医疗废物具备民法物格,是民法上的物。”从这些现有的研究资料中所提供的信息来看,笔者发现了很多有益的地方,即这些学者对人体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器官、组织等是物质均表示认可。其理由主要有四点:1哲学的角度。该说认为,人是由器官组成的,而器官本身不能成为人的要素,基于此,脱离人体的器官应该定性为物质。如彭志刚等认为“从哲学上来看,器官显然不是观念上的东西,它是客观的实在,而客观实在的东西,我们要么将之归结为人,要么将之归结为物。器官虽然与人联系紧密,但是,每一个器官

7、能单独履行人的职能吗?显然不能。人是各器官的总和,具有各部分(即器官)不具有的功能,只有各器官的总和我们才称之为人,而各器官只能是物。虽然法律上的物和哲学上的物不是同一概念,但是也不应该相互抵触。否则会造成观念上的混乱。”2人格脱离说。即认为“人活着的时候,身体是人格的物质载体,它肯定不是物,是人的物质性人格利益的表现形式,”不过在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的器官、组织等已经脱离了作为载体的人格,而人格是人所具有的必备条件,既然已经脱离了人格属性,那么该部分器官或组织就不是人所具有的范畴了,其基本属性就转化成了物。如有学者所述“人身可以分离的部分在从人身分离之前还是整体人身的一部分,是人格尊严的载

8、体,因此它们不能称为物;只有当这些可分离部分从人身分离之后才能被视为物。”3社会需求说。该说从社会需求出发,认为“人体医疗废物在不违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利用和使用,能够满足人们的一定的社会需要,因此也具有物的有用性。”这种观点以民法上物的社会需要性为基点,而人体医疗废物恰恰具有一定的社会需要。这里的社会需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物质层次和精神层次:物质需要层面上,人体医疗废物诸如胎盘、脐带等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和保健价值;精神层面上,即使诸如脱离身体的肢体因为坏死等没有物质需要,因为某种原因致使自己器官与身体的脱离,对于被害人或者患者来说,这种人体不完整性残缺带来的精神打击是客观存在的,因

9、此具有精神生活上的需要和情感价值。(二)脱离人体的器官定性为“物质”的器官移植理论“原本没有的,或者想不到的事情,因为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与人文、道德的冲突以及公民人权意识的觉醒等等诸多因素,而成为真正的问题,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就是如此。”与人体医疗废物理论的产生不同,器官移植理论的产生是基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体器官可以在不同主体(人体)之间进行移植随之而产生的。有关器官移植理论中器官法律属性的问题,研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尚未脱离身体的器官的法律属性;二是已经脱离人体而尚未移植进其他身体的器官的法律属性;三是尸体的法律属性。因为已经脱离人体但尚未移植进其他身体的器官和笔者所述的脱离刑

10、事被害人身体的器官是共通的。因此,这里主要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况。针对第二种情况,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物质说。该学说从物质的特性出发,认为器官从人体上脱离之后植入(或接入)新的身体之前,不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而具有物质的一般属性。如杨立新老师认为,“在没有脱离人体之前,人体器官和组织属于人体;在输入或者植入新的人体之后,又成为人体的组成部分,具有了人格。在这个期间存在的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具有物的形态。”2身体说。支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虽然器官与身体脱离,但只是暂时性的,这些器官事实上并没有丧失人身的属性,仍然是人体的一部分,不能是物质。如有学者认为,“脱离活体的器官具有与原主体重新结合的目的,应视为人身。”笔者认为这里的“身体说”混淆了人身属性和物质属性的区别,不能因为有重新结合的目的就当然地认为脱离身体的器官具有人身属性。比如以脱离豍身体的胳膊来说,当胳膊脱离身体后此人被送往医院时,此时恰巧有一刚刑满释放的路人经过时看见了遗留在地上的胳膊,出于好玩而将其捡起扔向远方。就这个小案例来说,如果认定脱落的胳膊具有人身属性,那么这个路人的行为就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可能因此而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一结论显然不能被大家所认可。这也是目前我国医疗领域器官移植对器官本身对价的支付采取暗度陈仓的不正常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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