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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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模式第四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第五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第六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流程第七章工程项目质量信息管理第八章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管理第九章工程项目质量资料归档管理第十章工程项目质量创奖及 QC 小组活动管理第十一章工程项目用户满意度管理第十二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考核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综合体系文件和*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的 规定,为健全公司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促使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的正常运行,确保公司所有项目的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特制 定本细则。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自行

2、管理的项目部。 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部可参照执行。第三章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模式第三条:项目部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行“项目专检”模式。 即:项目部的专业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在项目部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微观的监督、检查、验收 及评定工作。第四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依据:1、国家、行业、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2、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设计文件。3、现行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4、经过审批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设计。5、有限公司的综合体系管理文件和质量专业管理等文件,以及 公司质量管理文件。6、公司企业标准

3、及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制度等。第四章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第五条:根据*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规定,项目部必 须设立工程项目质量检查机构,配备相应专业的具有任职资格的质量 工程师(检查员),承担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能。项目部必须设一名专职质量工程师(检查员),享受项目部主管的 工资待遇;负责履行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和“项目专检”的组织工作等。其他专业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可兼任他职,但应以质量专检业 务为主。兼职质量工程师(检查员)除享受本岗位工资待遇外,每月 应增加 200400 元的兼职收入(在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 由项目部自行调节)。第六条: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岗位职责:1、质量

4、工程师(检查员)对工程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 收及工程保修等各个阶段,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评定工作2、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在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检查依据执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据实对 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评定。3、根据工程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下达的质量监督计划,质量工 程师(检查员)适时联系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进行现场中间到位核验 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等工作。4、质量工程师(检查员)编制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计划,主要应 明确选用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划 分等。5、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对检验批工程进行评定,并参与分项 工程、

5、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6、按照业主委托的现场监理要求,质量工程师(检查员)适时 联系现场监理代表进行签证工作。7、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应对施工单位的班组自检工作、检验 批及分项工程检验评定表的填写进行指导和检查,促使班组自检工作 落到实处。8、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对所有工程的隐蔽记录及中间(专业) 交接记录进行检查和签证。9、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对“浇灌砼小票”和构件“出厂合格 证”进行签证确认。10、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分析 处理。11、质量工程师(检查员)随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公司技术质 量管理部报送有关工程的质量信息。12、质量工程师(检查员)

6、参加工程试车和交工验收工作等。 第七条:质量监督检查岗位职权:1、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质量 问题隐患,应对施工单位下达“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见附表一)。2、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 有越级向公司主管部门反映工程质量真实情况的职权。3、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对工程施工中不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和违反操作规程规定,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时,具有 填写“工程停工令”(见附表二)报项目部经理审批并同时报送公司 技术质量管理部备案的职权。4、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对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凭证,具有核查 签证确认的职权。5、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对工程

7、设立的各种“节点”考核,在 核发“节点”奖时,具有质量考核签证确认的职权。6、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对协议施工单位,具有质量考核奖罚 的职权。7、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对协议施工单位的完成工程量,具有 核查签证确认的职权等。第五章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 第八条: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质量责任人,项目经理对工 程项目的质量负领导责任和终身责任。项目经理应将工程质量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项目副经理、项目总 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九条:专业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对所管工程承担专检职责, 并就工程项目的专检工作质量对项目经理负责。第六章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流程 第十条:在工程开工前,公司自管项目部经

8、理必须到公司技术质 量管理部与公司经理(公司第一质量责任人)签订“工程项目质量终 身责任书”(见附表三)一式贰份,项目经理一份,公司技术质量管 理部留存一份归档。第十一条:工程开工前十五天内,项目部专职质量员应将工程 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备案表(附表四)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备案。工程开工后十五天内,应把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项目单位工 程划分明细表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备案。项目建安量在 1000 万元以上或有“工程质量创奖”要求的项目, 必须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建安量在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 质量计划的内容可纳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强调单独编写项 目质量计划。请按照*公司项目质量计划编写导

9、则的要求在 工程开工后十五天内将项目质量计划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备案。第十二条: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专(兼)职质量工程师(检查员) 按照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计划编写导则的规定,编写单位工程质 量检验计划,并经项目部总工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专(兼)职质量工程师(检查员) 按照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计划,对工序交接、隐蔽记录、检验批、 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按现行质量标准进行评定或验收。1、检验批质量,应在施工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项目 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并签字验收。专(兼) 职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在自检的基础上对该检验批进行专检。检验 质量合格的,报监理或

10、业主签字验收;检验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施工 单位组织返工处理后重新检验。2、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项目专 业技术负责人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表并评定质量等级或签字验收。专(兼)职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在 自检的基础上对该分项工程进行专检。检验质量合格的,报监理或业 主评定质量等级或签字验收;检验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组织 返工处理后重新检验。3、分部工程质量,应由项目部总工组织质量验收或评定质量等 级并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或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评定质量验收合格的,报监理或业主评定质量等级或签字验收;评定 质量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部总工组织处

11、理并重新进行评定。4、单位工程质量,项目部总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5、项目部总工组织专(兼)职质量工程师(检查员)对单位工程 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 填写单位工程(子)质量 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或单位工程质保资料核查表。6、由项目部总工组织专(兼)职质量检查员填写单位工程(子) 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单位工程综合评定表报监理或业主评定验 收。7、质量保证资料经现场监理代表核查评估后,由项目部专(兼) 职质量工程师(检查员)组织有关人员,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进 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并负责取回单位工程 竣工备案表、综合评定表

12、或质量等级证书及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第七章 工程项目质量信息管理第十四条:公司自管项目部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工程质量信息 和质量报表到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备案。1、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把项目单位工程划分明细表的 变更情况(修订版)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2、在每月22 日前,将本月完成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 收或等级核定情况进行统计,并将报表送交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备案3、工程若因质量问题被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委托的现场监 理代表下达“停工令”、或被当地媒体曝光,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送 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备案。4、工程若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技术质量 管理部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公

13、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备案。5、项目部质量检查员在每月25日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月报表,主要内容有:工程进展情况;在建所有工程质量控制情况;现场监理(业主)监理情况;.当地质量监督站监督情况。第八章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管理第十五条:工程开工前,项目部总工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与项目的相关各方明确本工程的相关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质 量验收规范等质量标准,要求形成书面记录。第十六条:项目部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规范(规程)、 施工方案(作业设计)等依据组织施工。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加强测量工作,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自测和复测两级管理,具有自测和复测两份测量成果资料。复测的测量成果资料是

14、工程质量评定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加强施工现场砼(砂浆)搅拌站的管理,严格 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的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确定并确保与 原材料质量状态及工程设计要求相符,不得使用“永久性配合比”; 计量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良心配合比”。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加强各种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进场检 验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公司 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进场验收的物资,不得使用。第二十条:专业构件制造厂在构件出厂前,应办理 “构件出厂 合格证”,并经本单位专(兼)职质量工程师(检查员)签证;若需现 场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的,应按规定

15、执行。否则,构件不能出厂。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制作的各种构配件,使用前,必须经过项 目部专(兼)职质量工程师(检查员)检查签证“成品及半成品合格证”; 若需现场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的,应按规定执行。否则,不能用在工 程上。第二十二条:按有关规定主要专业工种应持证上岗的岗位,操作 者必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否则,不能上岗。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应当在按当地规定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 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程施工过程的各种试验取样,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不得随意更改,其试验结果是工程质量评定和核定质量等级的依据。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检工作,并要求及时 填写自检记录表和收集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需经试验手段验证的资 料应在规定日期后 5 天内)提供给专(兼)职质量工程师(检查员),进 行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验收。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的隐蔽工程必须经过专(兼) 职质量工程师(检查员)检查验收,并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后,施工单 位才能进行隐蔽。1需经业主或现场监理代表签证的隐蔽工程,专(兼)职质量工 程师(检查员)应按“监理实施细则”要求,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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