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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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内容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 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其中,重点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 野车的税收负担,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新增税目:成品油: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 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20元;航空煤 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10元木制一次性筷子: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具体税率:

2、税率为5%实木地板: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具体税率:按照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游艇:引导高档消费,调节收入分配。具体税率: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高尔夫球及球具: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具体税率: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高档手表: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具体税率:按照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税目: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为使消费税 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导消费,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税目:1、小汽车;2、摩托车;3、汽车轮胎;4、白酒关于小汽车消费税的调整引起强大的反应,

3、调整后的消费税率是:排量小于1.5升(含)税率(税额)3%1.5 升以上至2.0升(含)5%2.0升以上至2.5 升 (含)92.5 升以上至3.0升(含)12%3.0升以上至4.0升(含)15%4.0升以上20%中轻型商用客车5%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592发布时间:2008-10-25摘要: 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明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塑料周转箱押金。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

4、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20号)明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塑料周转箱押金。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33号)下发,对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 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1)新增高尔夫球及 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 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 子目。(2)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3)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11个税目中,

5、涉及 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 200622号)下文,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随消费税政策调整而随之进行了调整,调整 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下发,要求卷烟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 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 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葡萄酒消

6、费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7月1日 起,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6772号)规定,财税200633号并非限定“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才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也应按规定征 收消费税。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25号)文件对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改装改制车辆、实木复合地板的界定、外购润滑油大 包装改小包装、帖标等简单加工如何征税、外购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

7、应税 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外购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额的计算、当期投 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中轻型商 用客车和征税范围等几个具体问题作了明文规定。1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 1183号)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 消费税征税范围。1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1.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从2006年4月1日起实行的消费税改革是199

8、4年消费税开征以来迄今为 止该税种最大规模的政策调整。除了通过新增应税品目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 围以外,还对原税制中的很多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因此,可以说是对消费税 制的一次制度性调整。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遵循了以下3个基本原则:充分发挥 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原则;优化税率结构、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便利税收征管、 兼顾财政收入的原则。这次政策调整主要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 重点。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以及对 小汽车税率结构进行调整等都是这方面的具体措施。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 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例如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

9、档手表等高档消费 品征收消费税以及停止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等。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对消费税的应税品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一是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 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 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 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二是 取消了 “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 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经过调整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个增至14个。对原有税目的税率进行有高有低的调整。现行11个税目中,有2个

10、税 目没有调整(烟、鞭炮焰火),其余税目都不同程度地有些变化,其中涉及税率 变动的有小汽车、摩托车、酒及酒精、汽车轮胎几个税目。总体上看,本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主要仍然属于税目、税率的调整,以及在 税目税率调整后的其他一些配套政策。本次调整并未改变消费税的基本立法原 则,即作为增值税的补充,其课税对象仍然均属增值税应税货物,没有扩大到营 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同时,征收管理政策的基本框架 也未发生变化,本次对征收管理政策的调整基本属于税目、税率调整后征管政策 的适应性调整。(1) 本次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情况的汇总表(说明:下表中仅列出本次消费税政策调整中发生增减或者变化的税目

11、、税率)调整前调整后税目子目税率税目子目税率高尔夫 球及球 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10%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5%成品油石脑油0.2元/升暂按应纳稅额的30%征收。具体 操作规定溶剂油0.2元/升润滑油0.2元/升燃料油0.1元/升航空煤油0.1元/升暂缓征收护肤护发品8%停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转入“化妆品”稅目 继续征收)调整前调整后税目子目税率税目子目税率小汽车小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8%1000毫升W气缸容量2200毫升5%气缸容量1000毫升3%小汽车乘用车(包括越 野车)气缸容量1.5升3%1.5升气缸容量2.0 升5%2.0升气缸容量2.5 升9%2.5升气缸容量3.0升

12、12%3.0升气缸容量4.0升15%气缸容量4.0升20%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5%气缸容量 2400毫升3%小客车(面包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5%气缸容量 2000毫升3%中轻型商用客车5%摩托车10%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3%气缸容量250毫升10%汽车轮 胎10%(子午线轮胎免征)汽车轮胎3%(子午线轮胎外胎免征)酒及酒精粮食白酒定额税率每500克(500ml)0.5元+比例税率25%酒及酒精粮食白 酒及薯 类白酒定额稅率每500克(500ml)0.5元+比例稅率20%薯类白酒定额税率每500克(500ml)0.5元+比例税率15%有关说明: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

13、只在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对于成品油税目中新增的5个子目,文件中同时规定了不同计量单位(吨/升) 之间的换算标准(此处略)。 汽油、柴油由税目变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 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燃料油即重油、渣油。“小汽车”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 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

14、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关于新增或变动的税目的具体注释,请参阅财稅200633号文件的附件消费税 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2) 本次其他政策调整和所明确的其他问题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 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注:消费税暂行条 例第3条规定:“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 税率”,但原先未对由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成的套装如何计征消费税作 出规定。据此理解,对此类套装应当根据套装中所含的各种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消 费税税率税率最高者的适用消费税税率计征消费税) 根据税目调整情况相应调整部分征收管理政策: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 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 消费税。具体征管规定见后。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 子;(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四)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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