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水利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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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赣州市水利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职责一、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职责1、切实履行法律责任,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2、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将工程按招投标程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合理划分水利工程标段,不得为规避招标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3、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建设质量控制、安全监督交底告知手续。4、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及时将施工图审查发现的问题或与实际不符等情况,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解释和修改。5、确保“三通一

2、平”(水通、电通、路通及场地平整)到位,并积极协调解决好施工取土、弃渣、征地拆迁等工作,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6、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7、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须将变更设计报告,送原设计审批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实施。8、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签证(重点隐蔽单元工程或关健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9、在工程建设过程或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已完工程建

3、设项目进行抽样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结论不合格的不能通过竣工验收。10、按有关规定严格工程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工程进度款并按规定支付,确保工程账目清晰,打造廉洁工程。工程完工后,及时提请审计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审计。11、工程完工后,督促参建各方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并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12、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竣工验收意见,督促参建各方尽快完成尾工扫尾、整改、资料整理等工作,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二、勘察(测)设计单位职责1、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勘察(测)设计业务。2、建立健全勘察(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

4、勘察(测)、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测)、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设计,并对其勘察(测)设计质量负责。3、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勘察(测),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质量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问题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勘察(测)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测)成果必须真实、准确,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的需要。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4、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

5、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5、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6、。(2)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3)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4)设计、校审、批准人员必须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设计文件专用章。(5)应将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6)安全设施设计应同步进行。7、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和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工程施工前,参加图纸会审,同时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根据工程规模、等级,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健部位单元工程,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参于联合验收签证,确保工程

7、施工符合设计的要求。设计单位发现未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8、确保勘察(测)设计工作质量,杜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勘察(测)设计工作不到位而出现重大设计变更的现象。9、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和事故处理方案制订,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10、按有关规定参加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三、工程监理单位职责1、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监理业务。2、按照投标承诺和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

8、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同意。应当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质量、安全及进度要求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计划。3、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5、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专项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监督检查。6、抓好施工单位日常考勤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中标文件承诺人员到岗到位。7、对施工过

9、程中的设计变更实施管理,对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变更,应当予以拒绝。8、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对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9、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控。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10、按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11、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

10、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报告。四、施工单位职责1、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施工业务。2、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人员完全一致,并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人员持证上岗;应在工程档案中明确记载各阶段、各岗位的人员信息,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4、以投标的施工组织进度和工期要求为依据,及时

11、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倒排工期的原则,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5、落实各项安全施工措施。对有度汛要求的工程时,应当编制施工度汛方案;对隧洞开挖、基坑支护与排水、土方和石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及爆破、围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6、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严禁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而擅自变更技施图纸设计的。因擅自变更技施图设计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擅自变更技施图设计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所有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7、要严格质量管理以及

12、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应加强质量检查检验工作,做好施工记录(包括影像、图片、文字资料)。8、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9、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单元工程(关健部位单元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出现质量问题的,所有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10、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

13、构件以及中间产品,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1、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应负责返修。1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事故调查。13、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4、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验收资料。五、质量检测单位职责1、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2、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加强检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检测手段,健全检测数据记录、报告签书、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真实、准确和公正。3、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4、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及质量抽检工作前,应将项目质量抽检方案报竣工验收单位审查,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抽检报告。5、对工程存在的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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