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高山水厂片区供水工程 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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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 染影响 类)项 目 名 称:屯昌县高山水厂上 区供水工程建 设 单 位 (盖章): 屯昌县水务事务中心编 制 日 期:2023年7月中 华人 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 目名称屯昌县高山水厂片区供水工程项目代 码无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 点海南省屯昌县南坤镇高山水厂、南坤镇及中坤农场地理坐 标(E109度58 分20.42秒,N 19度17 分8.63秒)建设项 目行业类 别“ 四十三 、 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 94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用地面积(m2)/长度(km)水厂占地面积5567m2,取水

2、泵房占地面积7.79m2 ,两根引水管长150m建设性 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 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 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屯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屯审服项目202325 号总投资 (万元)8395.65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 资占比 (%)0.24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 工建设是否: 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 1 -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屯昌县“十四五 ”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审批机关:屯 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文件:关于印发屯昌县“十四五 ”水资源利

3、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文号:屯府办函202243号;规划名称:屯 昌县农村供水保障规划(2022-2025),审批机关:屯昌县水务局,审批文件:关于印发屯昌县农村供水保障规划(2022-2025)的通知,文号 :屯水函202321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 、与屯昌县“十四五 ”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屯昌县“十四五 ”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本规划对现状城镇 供水系统进行统筹整合,规划扩建良坡水厂、高山水厂和黄岭场部水厂,继 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城镇周边供水管网进一步向农村延伸,稳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全面提高城镇和农村地区自来水普及率。根

4、据屯昌县“十四五 ”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规划建设高山水厂 片区:规划片区内农村及农场连队采用树枝状管网,主要建设管网延伸工程的配水管道、村内管道、入户管道。本项目为高山水厂的建设及片区配水管道、村内管道、入户管道的建设 , 所以本项目的建设与屯昌县“十四五 ”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是相符的。2 、与屯昌县农村供水保障规划(2022-2025)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屯昌县农村供水保障规划(2022-2025),本规划对现状城镇供 水系统进行统筹整合,规划扩建良坡水厂、高山水厂和黄岭场部水厂,并新 建一座迈湾水厂进行统一运行管理。本项目为高山水厂,所以项目的建设与屯昌县农村供水保障规划(2022-202

5、5)是相符的。- 2 -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中第二十二、城镇基础设施中的“7 、 城镇安全饮水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 ”,因而本项目的建设与国家产业政策是相符的。根据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 年版)本项目不属于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因此,项目符合海南省产业政策。2、与屯昌县总体规划(空间类 2015-2030)相符性分析根据屯昌县总体规划(空间类 2015-2030)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 5574.79m2,其中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5567m2

6、,水工建筑用地 7.79m2,项目占用的一般耕地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3 、与屯昌县“三线一单 ”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经查询海南省“ 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中2021年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用地不占用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2)环境质量底线环境空气根据2022年6月2日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1年海南省生态 环境状况公报,所在区域屯昌县PM2.5 、O3 、PM10 、SO2 、NO2 、CO六项污 染物占标率分别为42.86%、70.63%、24.29% 、11.67%、20%及15%,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属于达标区

7、。项目通过对储泥池内污泥及时清理、处置,同时配套绿化建设,备用柴 油发电机废气通过专用烟道收集后无组织排放,同时加药间内设有通风换气设备。因此,本项目实施不会降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声环境项目位于屯昌县南坤镇,为了解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建设单 位委托海南莱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进行现状监测,监测结果表明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3 -(GB3096-2008)2 类标准。本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采取减振、隔 声等降噪等措施,本项目运营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符合声环境底线要求。地表水环境沉淀池总排泥水通过重力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作原水返回制

8、水工序,反 冲洗废水通过重力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作原水返回制水工序,工艺废水均不 外排。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外运做农肥; 项目营运期各类废水均可达标排放,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符合地表水环境底线要求。地下水、土壤环境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未划分功能,本项目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 要求,对项目化粪池、回收水池、危废间、加氯加药间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以防止和降低可能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 降低到最低程度;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风险预警方案,设立应急设施减少环境污染影响。本项目在采取防渗、日常监控、污染物收集等措施后可将地下水、

9、土壤影响降至最小,符合地下水、土壤环境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为水的生产和供应项目,不属于高能耗的产业。项目施工期和 运营期会消耗一定的水能和水资源,主要以施工作业、设备运行及人员生活 用水用电为主,通过选取合理的参数达到延长排泥周期和反冲洗周期达到降低对原水的使用量,耗水量也少。根据屯昌县高山水厂片区供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高山(二) 水库年平均来水量为572万m , 本项目年取水量为157.68万m , 占21.98%。 高山(二)水库年来水量足以满足P=95%特枯年份的4000m/d的水厂年需水 量和灌溉量要求。P=50%平水年时,高山(二)水库作为水源地能够满足供水,不存在

10、缺水状况,对流域水资源状况影响微弱。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 4 -(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与关于海南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17号)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海南省屯昌县,属于东部片区(包括琼海、万宁、定安、屯 昌4市县)。经查询“海南省三线一单成果发布系统 ”,项目区域涉及屯昌 县优先保护单元8及屯昌县一般管控单元。全省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详见下表。表 1-1 全省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摘录)单元类 型全省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落实情况符合情况优先保 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 ,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和文件要求,严守生态环境 质量

11、底线,确保生态环境功 能不降低。项目用地不涉及耕地且未占用永久基本农 田,未涉及生态公益林,没有触碰生态保护 红线及200米范围内海岸带,项目在原水厂 厂址上扩建,扩建地块内主要种植槟榔及橡 胶,生态环境较为单一,项目建设对生态环 境功能影响较小。符合一般管 控单元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 求,重点加强农业面源、城 镇生活污水等污染治理。本项目为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项目实施后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外 运做农肥,对环境影响较小。符合表 1-2 五大片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区域片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落实情况符合 情况东部片区 (包括琼 海、万宁、 定安、屯昌 4市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

12、重点管控区禁止高耗能、高 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区域内已建 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全 面取缔污染环境的土法槟榔加工,推动槟榔产 业绿色发展。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加强城镇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精准化施肥和水 肥一体化等控源减排技术,严格执行禁养区规 定,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 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优化城镇供水布 局,加强城镇节水,提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 率,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禁止明显破坏生态 环境的建设活动。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 到2022年所辖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本项目为自来水 生产与供应项目, 不属于高耗能、高 污染、高排放

13、产业 和低端制造业,不 属于明显破坏生 态环境的建设活 动。符合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关于海南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17 号)。(2)与屯昌县“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相符性分析- 5 -本项目位于屯昌县屯城镇,经查询“海南省三线一单成果发布系统 ”,项目所在区域涉及屯昌县优先保护单元 8(管控单元编码ZH46902210008)及 屯昌县一般管控单元(ZH46902230001),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海 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本项目与屯昌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三线一单查询报告书详见附件。表 1-3 本项目与屯昌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单元类 型及编 码管控要求(摘录与项目相关的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ZH46902210008一、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开展以下人类活动:禁止矿产 资源开发活动;围填海、采砂等破坏海、河、湖岸 线等活动;2.除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 生保障项目建设外,禁止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 线,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原有居住用地和其他建设用 地,不得随意扩建和改建。禁止生态保护红线内空 间违法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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