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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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

2、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

3、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

4、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 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

5、(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

6、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

7、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

8、合格; (二)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

9、“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

10、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GB/T14405-1993通用桥式起重机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分类、技术要求、实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双梁通用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或电磁吸盘(起重电磁铁),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专用桥式起重机中相同或类似的部分亦可参照使用。2引用标准G

11、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GB700 碳素结构钢GB783 起重机械最大起重量系列GB985 气焊、手工电弧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986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1102 圆股钢丝绳GB1348 球墨铸铁件GB1591 低合金结构钢GB332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GB4628 桥式起重机 圆柱车轮GB4942.2 低压电器 外壳防护等级GB5905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 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6164 起重机缓冲器GB6333 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GB633

12、4 直流电磁铁块式制动器GB6417 金属熔化焊焊缝缺陷分类及说明GB6974 起重机械名词术语GB7592 通用桥式起重机 限界尺寸GB8981 优质钢丝绳GB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9286 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GB10051 起重吊钩GB 10095 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GB10183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GB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4407 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司机室 技术条件ZBJ19 010 起重机减速器ZBJ19001 起重机底座式减速器ZBJ80006 起重机用铸造滑轮ZBJ80007 起重机用铸造卷筒ZBK26007

13、YZ系列起重及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ZBK26008 YZR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JB1152 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JB2299 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JB275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JB4315 起重机电控设备3分类3.1型式种类3.1.1起重机的型式种类按其取物装置划分,见图1和表1。注:序号57的名称,亦可称二用桥式起重机。3.1.2型号表示方法 注:对于可供用户选择的要素,如电磁吸盘的型号,抓斗的规格,确切的起升高度,司机室的型式及入口方向,运行轨道的型号、机构工作级别的特殊要求,是否提供制冷或供热装置等

14、,应另在订货合同中用文字说明。3.1.3标记示例a起升机构具有主、副钩的起重量20/5t,跨度19.5m,工作级别A5,室内用吊钩桥式起重机,应标为:起重机QD20/5-19.5A5 GB/T14405b起重量10t,跨度22.5m,工作级别A6,室外用抓斗桥式起重机,应标为:起重机QZ10-22.5A6W GB/T14405c起重机10t,跨度25.5m,工作级别A7,室内用抓斗吊钩桥式起重机,应标为:起重机QN10-25.5A7 GB/T14405d起重机5t,跨度16.5m,工作级别A6,室外用三用桥式起重机,应标为:起重机 QS5-16.5A6W GB/T14405e起重量50/105

15、0/10t,跨度28.5m,工作级别A5,室内用双小车吊钩桥式起重机,应标为:起重机QE50/10+50/10-28.5A.5 GB/T144053.2基本参数3.2.1起重机的主参数起重量(代号Gn) 和工作级别的划分,见表2。表2 当设有主、副钩时其匹配关系为3:15:1,并用分子分母形式表示,如:80/20;50/10等。二用、三用的起重量根据用户需要进行匹配。3.2.2起重机的标准跨度(代号S,见图1)见表3。表3 m 注:有无通道,系指建筑物上沿着起重机运行线路是否留有人行安全通道。3.2.3起重机工作级别的选用见表2及附录B(参考件)3.2.4起重机的起升高度见表4 注:有范围的起升高度,具体值视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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