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62791829 上传时间:2023-06-1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一、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涉外民事案件的涉外因素决定这类案件一定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相联 系。与之相联系的这些国家对于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可能都主张行使管辖权,因 而造成争相管辖的局面,这种管辖权冲突被称为积极冲突;也可能会出现另一种 情况,即与之相联系的国家对于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都不主张行使管辖权,造成 投诉无门的局面,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这种管辖权冲突被称 为消极冲突。不过,消极冲突的现象比较少见。解决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途径是通 过国内立法,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在方便当事人的情况下,例 外地受理一些任何别的国家都不予受理的案件

2、。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积极冲 突。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原因有:1国家依主权原则认为,行使司法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表现,因 而争相管辖。2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冲突。在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一些国家以当 事人是本国公民,从保护本国公民利益出发主张管辖;而另一些国家以被告在该 国有住所、居所,诉讼标的物在该国境内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其境内为理由主张管 辖。假如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国籍、住所,及临时所在地不在一个国家境内, 就会出现上述三个国家都主张管辖的局面。特别是英美国家在管辖权的确立上赋 予法官很大的权力,英国主张“有效控制”原则。英国国际私法专家戴西(Dicey) 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

3、对于任何案件,只要够作出一个有效的判决,英国 法律应承认它有管辖权,如果不能作出有效判决,英国法律就不承认它有权管 辖。”这就是说,英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要能够有效地执行,英国法院就有管 辖权,而不管其被告是否在英国境内。在美国,为了扩大自己的管辖权,法律规 定适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认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联系因素与美国 有关,就是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例如,在外国设有 子公司的美国公司,如其子公司在国外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规定,即使该行为 依行为地外国法是有效的话,美国法院也可以对该公司行使管辖权,其理由是该 公司的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其效果及于美国。美

4、国各州制定了“长臂 法律”(Long armStatutes),依据这种法律实行“长臂管辖”(Long arJurisdiction),该管辖原则常常受到有关国家的反对。总之,各国都主张 依自己的法律规定来行使管辖权,是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主要原因。3 择地行诉是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所谓择地行诉是指 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在有管辖权的几个法院中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起 诉。造成择地行诉的原因是:(1)对商事、侵权等案件,各国立法都规定了平行 管辖原则,并允许当事人从中选择其一;(2)由于有关国家实体法的不同,案件 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就会得出不同的判决,原告为了使对自己最有利的法

5、律适用 于该案件,往往通过选择管辖法院的途径来实现。在海事案件中,原告一般采用 扣押对方当事人船舶的方式来选择扣押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例如,我国广州远洋 运输公司的“广水”轮在土耳其领海与西班牙的一艘小散装货轮发生碰撞,使我 方遭受损失达 320 万美元,若在当地法院起诉,必须适用该国参加的 1957 年船 东责任限制公约,我方最多只能得到 20 万美元的赔偿,对我方十分不利;后 来我方选择在荷兰鹿特丹港扣押对方船舶并在该国法院起诉,该国实行船价制的 赔偿原则,由于对方船价高达 600 万美元,判决结果使我方得到了约 430 万美元 的赔偿费。原告择地行诉所选择管辖法院,可能会受到被告反对,因而

6、提出管辖 权的抗辩;也可能会受到其他有关国家的反对,因此造成争相管辖的冲突。4 “一事两诉”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经常发生,有的当事人就一个纠纷分别 先后在几个有关国家法院提起诉讼;也有的同一个案件的几个原告分别在不同的 国家法院提起诉讼;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事实分别为原告在不同的 国家法院起诉。上述情况,都会造成一事两诉。一些国家的法律也承认和采用一 事两诉。如印度、巴基斯坦、缅甸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诉讼正在一个外国进行 的事实,并不妨碍本国法院受理基于同一诉讼原因而提起的案件。”5平行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冲突。对于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有的国家主张 平行管辖,认为凡与之有联系的国家都可以行使

7、管辖权;而有的国家则认为该案 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不承认任何别的国家对该案的管辖权。管辖权积极冲突的结果,一是会造成一事两诉,有关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 使得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解决;二是受案法院作出的判决,得不到有关国家的 承认和执行,往往会使判决落空,同样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三是影响了国家之间正常交往关系。因此,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不仅关系诉讼程序问题,而且关系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这是国际私法调整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涉外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二、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一般原则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各国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 可

8、能出现的管辖权积极冲突进行适当的自我限制。在主权原则下,应本着公平、 合理、有利于促进国际交流和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可任意扩大和 滥用管辖权。具体来说,应遵守下列原则:1尊重他国主权原则。审判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尊重他 国主权就意味着尊重他国的审判权。特别是当某国主张对某涉外民事案件行使专 属管辖权时,其他国应给予尊重。换句话说,任何国家法院都不应受理他国有专 属管辖权的案件。2 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原则。各国国内立法及有关的国际条约 都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是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 冲突的较好方式。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就意味着排

9、斥了与案件有关的 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从而解决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承认协议管辖权也便于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各方面情况选择他们认 为最合法、最方便的法院来审理案件,该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也能自动执行。3 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某一案件的同一要求已由某国法院受理,或 者已作出有效的判决,另一国法院就不应该对该案件的同一要求再予受理,这是 国际上公认的一条原则。4 承认外国法院正在进行诉讼的法律效力。即在一事两诉的情况下,后受 案国应承认先受案国的管辖权,终止当事人在本国的诉讼。从而解决了内外国法 院管辖权冲突。英国在处理“一事两诉”时,如果同一原告分别在英国和其

10、他国 家起诉,英国往往终止本国诉讼或命令原告终止外国诉讼,或者要求原告在内外 国诉讼中选择其中一个。美国法院在一事两诉情况下一般也终止本国诉讼,如果 两诉是在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同时进行的,联邦法院一般放弃管辖权。有些大陆法 系国家,如瑞士、德国、奥地利等,如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在内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则一般解除本国诉讼。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八十条规定,在一事两诉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下列情况下,南斯拉夫法院应终止诉讼:一有关该 案的诉讼首先在外国法院提起;二南斯拉夫法院对争议无作出判决的专属管 辖权;三有互惠关系”。5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所谓非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 具有管辖权

11、的法院,由于其本身就审理这一案件是严重不方便的,因而拒绝行使 管辖权,使被告在另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非方便法院原则是19世纪 末叶为保护被告人免受过分的属人管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在美国绝大部分 州的立法已承认了这一原则,联邦法院于 1947年也承认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 只要在外国诉讼比在美国诉讼更为方便,法院便会停止在美国诉讼。美国在司法 实践中对这一原则适用时,往往要求存在一个对被告更为方便的法院,而是否更 为方便又取决于本国法院的判断。值得指出的是,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这一原则时,既要考虑诉讼当事人的私 人利益,又要考虑法院地的公共利益,还要考虑取证的难易,判决的执行等因素。6

12、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判决只有经过执行,当事人判决中得到的权益才能 实现。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受案法院作出的判决,首先由当事人自动执行;其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自动执行、有关法院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如果发生在法院国家,则比较容易;如果法院作出判决需要在外国强制 执行,就必须与该外国订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与该外国有外交上的互惠,否则 就不可能在外国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在确定行使管辖权时,应充分考虑到判决 将有可能在外国执行的情况。三、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国际立法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有时会直接影响到国家关系。有关国家为 了消除和解决这种冲突,往往通过签订或参加国际条约的

13、办法,来规定各缔约国 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及根据。有关管辖的国际条约,既有多边的,又有双边的;既 有比较全面的专门规定管辖权的国际条约,又有在专门性的国际条约中就某一类 案件管辖权规定的条款。迄今为止,专门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条约主 要有:11928 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的第四卷第一、二章, 21968 年欧洲经济共 同体关于民商事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 31952 年关于船舶碰撞中民事 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公约, 41958 年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权公约, 51965 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等。在专门性的条约中列有管辖权条款的有: (1)1902年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冲突公约,

14、 (2)1965年海牙收 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 (3)1977 年里约热内卢统一船舶碰撞 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 (4)1969 年布鲁塞尔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5)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 联运公约, (6)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等。上述这些国际条约对解决管辖权冲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际条约在一定范 围内统一了有关国家行使国际民事管辖的依据,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管辖权 冲突。如, 1968 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民商事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对 合同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应由被告住所的缔约国法院或债务履行

15、地的缔约国法院 行使管辖权,如果二者不在一个缔约国境内,则由先受理案件的缔约国法院行使 管辖权,另一缔约国法院必须放弃管辖权。这样就有效地消除了管辖权冲突。国际条约在解决管辖权冲突方面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过分夸大它的作 用。首先,大多数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条约仅涉及个别领域,比较全面规 定缔约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国际公约并不多见。迄今为止,比较全面规定涉外民 事管辖权的只有1928年的布斯塔曼特法典。然而,该法典的成员国仅仅限 于拉丁美洲部分国家。其次,国际条约是国家间相互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其规定 有很大的灵活性。有时在条约中对某一类涉外民事案件同时规定多个连结点的管 辖依据,而对每一个连

16、结点管辖依据效力的大小、强弱、先后顺序又不加区分, 当这些连结点分布于不同的缔约国时,管辖权冲突仍会发生。再次,条约对非缔 约国没有约束力,因此,它只能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陆续与其他国家缔结了一系列包括国际民事管辖权条 款的双边条约。我国除了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外,同时也签订或参加了一些载 有国际民事管辖权条款的国际公约。如,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 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船 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 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等。我国还没有参加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专门性的国际 公约。如1958 年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权公约、1965年海牙协 议选择法院公约等。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按照我国签订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