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机制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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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相对不起诉机制的完善【摘要】检察工作“三基三抓”的服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同时相对不起诉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之一。本文立足检察实践的基础探索可行的相对不诉机制,以求最大程度的实现起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关键词】相对不起诉;制度完善;宽严相济一、我国现行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一)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可以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做出不起诉决定,即第173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第171条第4款规定的“疑案不起诉”,和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其中,相对不起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缓解刑

2、事司法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突破口。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其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对于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如果有了新证据或发现新事实,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公诉机关应依职权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还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二)相对不起诉的价值基础相对不起诉的制度设计体现了近代刑法背景下起诉便宜原则的精神,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刑罚处置中的延伸。起诉便宜原则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有权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综合考虑起诉的社会效果、对犯罪对象的教育和挽救、对同类犯罪的

3、预防等方面,最终使一些罪轻案件不必纳入审判程序进行简单的判定1。同时,相对不起诉程序的启动是刑罚限度的谦抑性原则2在司法实践中的延伸,体现了刑法的慎刑思想。二、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率低的原因尽管相对不起诉制度植立于上述诉讼价值基础之上,但其实际运用状况不尽如人意,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在我国,目前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平均不起诉率在10%。造成现行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一)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较窄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完全满足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对于那些情节轻微,但不具备法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或者符合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但情节不轻微的案件,都不能直接适用

4、相对不起诉,这不仅限制了相对不起诉的运用,也不符合非刑罚化的国际潮流。(二)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运行方式单一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适用后需要经过多次上级院的复查和复核,不起诉案件的工作程序比提起公诉复杂许多,相应增加了承办人的工作总量、分散了承办人的办案精力。同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应听取被害人意见,但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受当事人意见左右。实践中,由于被害人要求得不到满足往往会引起控告申诉或提起自诉,若被害人提起自诉导致案件进入审理程序而出现有罪判决,这往往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考核结果5。囿于上述种种,导致公诉机关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

5、过于保守。(三)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配套措施缺失救济措施的缺失是影响相对不起诉适用的重要因素,相应配套措施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承办人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轻易适用相对不起诉。三、关于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思考(一)构建相对不起诉简化程序的构想如何简化相对不起诉程序,是进一步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提升相对不起诉的使用效果的最终出路。笔者设计相对不起诉程序,出发点在于突破规则关于审批的规定,跳出目前做出决定需经层层审批的局面,贯彻“简办案,重监督”的原则,最大程度地追求相对不起诉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的统一。1.相对不起诉简化程序的启动经案件初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直接启动相对不起诉程序:(1

6、)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罚。(2)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认罪伏法的表现,且对检察院可能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3)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或获得弥补。(4)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5)犯罪情节轻微。(6)不是累犯。(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8)赔偿金能够得到落实。承办检察官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启动相对不起诉办理程序,在结束案件审查后提出相对不起诉意见并提交公诉部门主诉官联席会议讨论,经联席会议讨论肯定后,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审查符合上述要件的,由公诉部门直接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相对不起诉简化程序的

7、实施对于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前再次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赔偿金是否得到落实,并将双方当事人意见作书面记录。3.建立完善的相对不起诉的制度保障笔者设计相对不起诉简化程序的目的在于在扩大适用范围的同时相应减轻承办检察官的工作压力,但是简化不等同于简单,如何在快速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同时保证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最终在于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确保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质量。(二)继续完善相对不起诉的制度保障现有的相对不起诉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上级检察院通过复核监督相对不起诉案件;二是公安机关对相对不起诉案件提出异议,可以重新审查案件;

8、三是被害人“公诉转自诉”的自诉权救济;四是法院对提出自诉的相对不起诉案件重新审查的权力。笔者认为,现有的相对不起诉监督审查机制重点在于监督不起诉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但仍存在程序繁冗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了与相对不起诉简化程序相衔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1.主诉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对于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需经公诉部门主诉检察官集体讨论研究,避免承办检察官因个人主观评判造成对案件理解的偏差。2.备案审查对决定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案件,由公诉部门向本院检察业务管理中心备案,后者进行案件审查,包括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合法性审查以及相应社会效果的评估。3.公开审查宣告不起诉决定时,邀请双方当

9、事人、近亲属及单位等到场,并给予当事人一个说理和参与决定的机会,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意见,并就拟作出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答疑说理,详细解释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将不起诉决定公开审查制度与公开宣布制度相结合,保证决定的无争议性。4.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在审查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的社会影响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5.人民监督员制度高检院于2010年10月出台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确定人民监督员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不起诉案件有监督权,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相对不起诉案件的事后监督,应当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10、的案件也应纳入人民监督员程序,保证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6.附条件不起诉的引入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地位,但目前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应扩大适用范围,推之公诉案件,公诉机关在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注明该不起诉决定仅是程序上的不起诉,其效力是相对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不起诉后一定期限内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协定义务,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期限内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将撤销相对不起诉决定,对原不起诉案件提起公诉。综上,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本质上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彰显,对犯罪嫌疑人和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矫正和修复。但如何实现相对不起诉制度的

11、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还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探索创新举措,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试点论证。当前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深入贯彻,促进检察机关最大限度地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覆盖率、提高相对不起诉的效率,这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都有着重大意义。参考文献:1曹良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26):402陈兴良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m.2003:583陈光中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m上海:中国检察出版社m.2002:1744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的新发展a.诉讼法论丛(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m.1998:1595宋英辉酌定不起诉适用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基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实证研究j现代法学,2007(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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