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doc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62780791 上传时间:2023-07-1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2.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doc(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注册税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备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涉税中介机构。注册税务

2、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和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六条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省级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以下

3、简称省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宜。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不得以各种方式要求纳税人接受指定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第十条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二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

4、备案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第十二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第十三条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第十四条凡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持执业资格证书、会员证书、本人身份证明、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满一年的经历证明,到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5、所在地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领取执业证书。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三)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备案之日止未满3年的;(四)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至申请执业备案之日止未满2年的;(五)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执业备案,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2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执业备案,收回执业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三)同时在2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四)从

6、事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被处以刑罚的;(五)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年检的;(六)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不良执业记录的;(七)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执业备案的;(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第(三)至(七)款规定被取消执业备案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备案,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办理转所手续。注册税务师在省内转所的,需持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合伙或者股东关系的协议,办结业务、档案、财务、股权转让等手续的证明,以及拟转入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地省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注册税务师跨

7、省转籍的,经转出地省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出具转出文件,收回执业证书后,到转入地省管理机构办理执业备案手续,重新领取执业证书。第十八条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注册税务师备案和公告制度,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备案情况,及时在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上公告。第三章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提供;(二)接受委托,凭执业证书、业务委托书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及证明,到税务机关查询、摘抄、复制与委托人有关的涉税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三)要求委托人如实地、完整地

8、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四)就税收政策、涉税处理方式、涉税文书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就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税务机关反映、举报;(六)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其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赔偿。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第二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和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涉税鉴证报告的真实、准确时,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并及时向本所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对

9、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二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时,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接受继续教育。第四章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二十七条经税务机关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第二十八条经税务机关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下列涉税服务事项:(一)纳税申报的代理和

10、前期审核;(二)退税与减免税申请的代理和前期审核;(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代理和前期审核;(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涉税事项代理、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涉税救济等涉税服务业务。第三十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按照涉税鉴证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规定实施鉴证,出具鉴证报告。第三十一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虚假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

11、述的。第三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鉴证中发现的问题,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未履行鉴证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就出具鉴证报告;(三)未实施质量复核程序、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鉴证工作底稿;(四)违反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四)采取强迫、欺诈、贿赂、提供回扣、诋毁、

12、贬损同行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第三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是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机构,可以采取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设立。第三十五条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且在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前2年内未因执业活动违法、违规而受到取消执业备案的处罚,或者在申请设立前5年内未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而被省级税务机关作出收回执业证书的处罚;(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三)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四

1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经营资金或注册资本;(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六条设立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设立人条件的合伙人,并且具有在税务师事务所连续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有3名以上注册税务师;(三)有书面合伙协议;。(四)有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负责事务所的全面管理。第三十七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设立人条件的合伙人,并且具有在税务师事务所连

14、续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有5名以上注册税务师;(三)有书面合伙协议;。(四)有5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特殊的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负责事务所的全面管理。第三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设立人条件的股东,并且具有在税务师事务所连续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有8名以上注册税务师;(三)有股东共同拟订或者同意的章程;(四)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由法定代表人担任,负责事务所的全面管理。第三十九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设立分所。在本省区域内设立分所的,本所除应当符合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外,还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有20名以上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在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二)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三)事务所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四)最近2年没有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行政处罚。跨省设立分所的,本所除应当达到在本省设分所的标准外,注册税务师人数应当在30人以上;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负责人由在分所所在地进行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担任;(二)有2名以上注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