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储蓄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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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银行储蓄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储蓄挂失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规范储蓄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挂失业务范围包括凭证挂失(即卡、折、单挂失)、个人预留印鉴挂失、账户的密码挂失等。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需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帐户实名制的通知中的实名制规定进行身份证件界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客户办理挂失业务时,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第五条 各营业网点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与客户核实其帐户存款情况,并确认该帐户存款

2、未被冻结或止付后,方可受理申请。第六条 银行在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客户账户内的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金融机构不 负赔偿责任。- 1 -第七条 经办人员对申请挂失的客户包括代理人均须进行身份证联网核查,联网核查结果与证件不符的,可以按照*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进一 步核实。第八条 不记名式的各类个人存单、存折、卡,银行不受理挂失。第九条 代理办理挂失业务时须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十条 个人预留印鉴挂失业务与帐户密码挂失重置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第十一条 办理挂失业务所需的各种证件需复印留存, 联网核查需打印核查信息。第十

3、二条 个人客户的空白预留印鉴卡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按照*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2009177 号)进行管理;已经加盖有个人客户预留印鉴的印鉴卡应视同重要物品管理。第十三条 如存款人确因特殊原因(存款人瘫痪、无行动能力)不能前来营业网点办理个人预留印鉴的印章挂失业务、各类存单与存折的密码挂失重置业务以及各类挂失解挂业务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一)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上门与存款人当面核实,并取 得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存款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证明(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可复印存款人与代理人的户口页)。临时居住 人员应出具其临时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二)代理人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经公证部门公 证的授权

4、书(公证书应载明授权书的内容真实有效、授权书 签字的人是真正的委托人、授权人签字的真实性等内容)、 委托人身份证,业务经办人员核实相关资料后可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由其监护人 代理行使部分权益。其监护人要求代理办理个人预留印鉴的 印章挂失业务、各类存单与存折的密码挂失重置业务以及各 类挂失解挂业务,代理人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材料(该材料 后面的附件应包括:结婚证书、户口簿、监护人证明等)以 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网点应留存客户提交的上述所有材料的复印件。第十五条 存款人死亡,继承人申请挂失时,必须持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财产继承权证明书以及本人身份 证件,经

5、确认后方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申请书及挂失登记簿上必须注明财产继承权证明书的签发单位及号码。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营业网点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第十六条 凡遇本管理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复杂情况或特殊疑难问题,由营业网点业务主管作相应处理。必要时可请示分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挂失申请人无论是本地或异地,遇有疑问都应作进一步核实;若发现申请挂失人是假冒,应立即报保卫部门及公安部门查处。对挂失的存款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方式可分为:(一)根据客户提供的内容与开户资料核对,并通过电话与存款人取得联系,证实挂失确属存款人申请办理。(二)

6、根据客户留存的地址上门调查核实,并由挂失申请人在调查情况书上签章认可,调查员填写调查结果,交营业网点业务主管审核,若调查结果属实,则在挂失 7 天后予以办理解付、补发新存单(折)或转存等手续,调查书作为挂失申请书相关联次的附件,永久保管。(三)对挂失人身份证件的核实,可向证件签发机构发查询调查函,根据查询回复时间酌情延长解付、补发新存单(折)和转存时间,但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特殊情况除外)。(四)对外地户口、核定身份有困难的客户,可采用所在单位证明及担保或找本市户口的居民担保等办法处理。但受理挂失的开户行必须对担保单位或个人进行上门调查,核实担保人的可靠性和是否有经济担保能力。对挂失金额累

7、计达 3 万元以上的存款,银行不受理挂失担保,只能进一步核实原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后,方予办理挂失的相关处理手续。第十八条 正式挂失业务可以到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办理。第十九条 挂失与撤销挂失业务实行逐级授权制度,经办人员办理挂失业务,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相关人员授权。第二十条 挂失在被撤销或办理相关解挂手续之前原则上处于挂失止付状态,没有期限限制。第三章临时挂失业务基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申请的挂失,均视为临时挂失。第二十二条 客户可在其开户所在地我行任一营业机构申请办理凭证的临时挂失。第二十三条 客户必须在办理临时挂失后的 5 天之内, 到其开户

8、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失效。第二十四条 在临时挂失到期当日起可以再次办理临时挂失,失效日期为再次挂失日后顺延五天。如客户在临时挂失失效前无法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可以通过再次临时挂失延长失效日。第二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员要在挂失登记簿中做好临时挂失登记记录。第二十六条 临时挂失业务不收取手续费。第四章 客户凭证挂失业务处理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办理客户卡、折、单等凭证挂失业务时须注意以下事项:(一)经办人员根据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核对客 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账户的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办理相应挂失止付手续。(二)挂失申请书上要填写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 号码、住址、签发单

9、位等;代办挂失业务时,要同时注明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上述相关内容。(三)办理挂失业务时,申请人需在挂失申请书上签字。(四)客户必须在办理挂失业务 7 天后凭挂失申请书到原办理挂失申请的营业机构办理解挂手续。(五)经办人员应在挂失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有关要素, 并将挂失申请书的相关联次专夹保管。第二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办理客户凭证挂失解挂业务时须注意以下事项:(一)客户 7 天后持挂失申请书相关联次来银行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等手续时,必须去原办理挂失申请的营业机构办理解挂业务,由存款人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并在解挂业务申请书上签字,他人不得代办。凭印鉴支取者,在挂失申请书上须加盖原预留印

10、鉴。凭密码支取者, 则由客户输入密码。(二)经办人员审核挂失业务备查联与解挂业务申请书各联次上的签字一致后(代理办理挂失业务除外),根据客户的要求办理补发新凭证或挂失销户等手续。(三)经办人员核销挂失登记簿,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永久保管。第五章特殊挂失业务处理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办理特殊挂失业务须注意以下事项:(一)客户遗失印鉴要求挂失时,应出示凭印鉴支取的存款凭证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预留印鉴底卡,并提供印鉴式样、字体等情况,经查实无误后方可受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二)客户忘记密码要求挂失重置时,应出示凭该密码支取的存款凭证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对于存

11、款凭证已挂失的,需提供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三)凭证式国债的挂失视同凭证挂失业务办理。(四)其他挂失手续与凭证挂失业务处理手续相同。第六章撤销挂失业务处理的相关规定第三十条 各营业网点办理撤销挂失业务须注意以下事项:(一)客户办理挂失业务(正式挂失与临时挂失)后, 在挂失期限内找到了原存款凭证、预留印鉴,可以要求撤销挂失。(二)撤销挂失需由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原挂失申请书的回单联,到原办理挂失业务的营业网点办理。(三)营业网点收回客户的挂失申请书回单联,并要求客户在银行挂失申请书的留底联批注“年月日撤销挂失”字样并签名。(四)授权柜员审核无误后,解除挂失止付,

12、并在挂失登记簿相关栏内注明“撤销挂失”字样。(五)如系撤销非正式挂失,应在挂失登记簿上注明“注销”。(六)挂失人用函电要求撤销挂失申请的,银行不予办理。(七)撤销挂失,已收的挂失手续费不退回客户。第五章 挂失凭证的管理第三十一条 挂失凭证的管理:对挂失申请书及挂失登记簿、更改印鉴登记簿等业务档案的管理,按*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如客户丢失挂失申请书,则要求客户本人(不可代办)持其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办理挂失业务的营业网点补制挂失申请书。经办人员应依据客户的补制申请与客户办理挂失业务时的挂失申请书留存联手工补制挂失申请书, 客户核实内容签字后,经办人员应在该手工补制挂失申请书各联次上注明“此单为挂失补制”字样,期满可以依据补制挂失申请书办理相关解挂业务手续,补制底联与原底联共同专夹保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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