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论文.doc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62774725 上传时间:2023-12-2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论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论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论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论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论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论文.doc(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浅议未成年人犯罪 钱青云目 录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和特性- 2 -二.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意义- 5 -三.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不足- 5 -四. 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8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趋势。本文根据自己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体会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事调查、帮教的工作实践,拟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内涵、特点和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意义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并对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

2、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内涵和构成要件法律意义特殊规定 完善法律规定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未成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分析。一. 未成年

3、人犯罪的构成和特性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制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称是犯罪。犯罪现象、犯罪行为千变万化,犯罪是有四个要件组成:一是客观方面;二是客体;三是主体,四是主观方面。1、客观方面。具体讲就是事实上实施了犯罪,已经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无论是侵犯财产,还是侵犯人

4、身权利,事实上已经对财产和人身造成了损失,对财产上讲就是盗窃、损害公私财产、对财产的非法占有等现象,对人身权利讲就是杀人、把人打伤了,损害别的名誉了等,从客观方面讲就是造成了事实。2、客体。客体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定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所认定的一切合法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就是以上六大类,如果不是以上范围内规定的社会关系,就不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赌博中的财物,非法所得等,就是法

5、律规定内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3、主体。就是实施犯罪的人,什么人是犯罪的主体,什么人犯罪才算是犯罪的人,犯罪主体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第一款:已满十六周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我们同学年龄上讲绝大多数高一年级的同学都已经到了犯罪规定的最小年龄,应该都是十六周岁的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说犯罪的主体就是:已满十六周岁的自

6、然人,所谓自然人,就是已达十六周岁的正常人。只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4、主观方面。这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所谓主观方面就是人的思想决定的方面,法律上讲是故意犯罪,什么是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六条

7、规定:行为在客观造成上虽然造成了损失结果,但是不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未成年人正处于多塑性阶段,独立意识逐步增强,对人生、对自己的未来设计有一定的主见,但由于他们自身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人生观、价值观模糊,法制观念淡薄,所受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不够,生活阅历浅,辨别力差,易在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禁不住诱惑,放任自己的行为,将自己推上犯罪道路。二.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意义未成年人看似还是孩子,但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未成年人犯罪可能会造就惯犯;第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问题。我们一直认为,孩子没到一定年龄,是不处罚的。但是

8、,这就使得我们的孩子缺乏一个很重要的教育,就是罚的教育,现在孩子们对于罚只有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我主张要建立特殊教育制度和程序,以前的工读学校办得就很好,这就是特殊教育的一种方式。对有一定问题的孩子进行带强制性的管理和教育,可以防止他们走向真正的犯罪。犯罪低龄化是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征,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已经降到15.7岁,许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当中,他们经常性地实施盗窃行为,甚至与其他成年或未成年人一起实施抢劫、伤害和杀人犯罪,他们已经具备或者基本具备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能力。然而,在从事了同样的危害行为之后,他们却与其他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而可

9、以逍遥法外,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被破坏殆尽,更不利于那些接受刑事惩罚需要改造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所以对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意义,对维护我们的社会稳定具有很深远的意义。三.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不足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关怀”的精神,并未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目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引发了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恶化趋向,并与现行法律制度基本原则和现实法制环境产生出一系列矛盾。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现行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与刑法目的和刑罚目的之间存在差距。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实现保护人民这一根

10、本目的的基本手段,任何对犯罪的不施惩罚或者对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规定为犯罪而不施惩罚的行为,都是对“保护人民”这一根本目的的背离。不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就成为毫无意义和不可能实现的空谈。我国未成年人刑法制度,使得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与刑法和刑罚目的存在较大差距。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与成年人犯罪在刑法制度上有所区别,唯一的原因就是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他们的心理成熟度和环境辨别度不及成年人。但是,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或反社会程度与成年人犯罪并没有什么区别,有的甚至情节更加恶劣、后果更加严重。仅仅从保护人民这一目的来讲,对他们所实施的危害人民的行为而认定犯罪和

11、施加刑罚应该是一视同仁的。但是,现行未成年人刑法制度一方面严格限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把许多严重危害人民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另一方面又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以非常轻宽的处罚甚至不处罚,为了挽救和教育犯罪的未成年人,却以牺牲人民的利益为代价,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为代价,以刑法公正这一根本价值原则的牺牲为代价,教育未成年犯罪人与保护人民利益失缺了起码的均衡。(二)现行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存在着差距。1、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方面。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即处理刑事案件,对一切公民,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这一原则既适用于不同的民族、职业、社会地位、教育程度等公民的身上,也应当适用于不同年龄

12、的人身上,特别是那些具有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能力的人,就更应该体现这一刑法原则。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作无罪不诉、有罪不诉,现在又出现了对有的犯罪嫌疑人作暂缓起诉等等执法方式,这与刑法平等原则有些不相符。而我国刑事立法上,对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在现阶段来看也有些问题。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刑法把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4周岁,尽管两部法律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但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然地具有一定的刑事行为能力,也就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西方国家一般也是两者相一致的,这是法制统一的重要体现。我们孜孜不倦

13、地追求着法律实践上的平等,可是如果法律本身不平等,违背了事实上的平等,或者以制度法来破坏自然法的平等性,那么越加平等地执行这样法律,离真正的平等就越远。我们的刑法制度是不是一边从立法上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又从立法和司法上制造着不平等呢?2、在“罪刑相适应原则”方面。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是行为与结果关系,实施了违法行为,必然地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刑罚强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应相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我国刑法第5条尽管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一原则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是不能完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法制度的罪刑原则是重罪应当轻罚、轻罪可以

14、不罚或者干脆轻罪不为罪。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是重在预防,而不是也不应该是在犯罪后违背刑法基本原则从轻发落,这种做法无疑给了这些未成年人蔑视法律的理由和重新实施危害社会的机会。如果我们的法律从制定时就开始让未成年人觉得刑法对他们“很无奈”,他们就失去了对危害社会与接受惩罚的关联性的焦虑,他们从事起危害社会的行为来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四. 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对于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

15、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因此,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不能欲盖弥彰、逃避问题,而应正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未成年人刑法制度。 (一)、深入研究未成年

16、人刑法理论,形成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学和犯罪学。形成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学和犯罪学已经而且也应该成为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极为重要的法学课题。为此,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就显得尤为必要:第一、在现有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未成年人法学框架,特别是未成年人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理论框架。对未成年人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界定和构成、刑罚的适用和刑种、量刑的情节、犯罪的类型和具体可行的罪名等等都要作不同于现有刑法学和犯罪学的专门性研究,形成一个既与成年人刑法学和犯罪学有密切联系和相互统一、又具有符合未成年人年龄和心理实际以及符合当代中国实际的科学合理并带有开放性的刑法学分支。第二、形成一支较高素质的未成年人法学研究队伍。尽管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仅次于环境污染和毒品之后的第三大公害,但学者们并没有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研究小儿科”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从而没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药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