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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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管理办法(2012年5月31日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根据公务员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并参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幼儿园、小学、中学、职教中心及其它教育、体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的管理。第三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录用聘任、调配交流、职务评聘、培训培养和考核奖惩的管理职能,对教师队伍实行归口管理。第二章 职业道德第四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学习教育理论,遵循教育规律,严谨

2、治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第五条 自觉履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八条禁令”:严禁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或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严禁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以收费为目的举办各类辅导班、在校外兼课或做有偿家教;严禁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礼品或吃请;严禁在课堂内吸烟或使用手机;严禁酒后上课和在教学期间饮酒;严禁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或其它物品;严禁参与赌博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六条 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敬业爱岗,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认真答疑、辅导,履行好整个教学环节的职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七条 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3、,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第八条 廉洁从教,无私奉献,不做有损集体荣誉、不利团结及有损教师队伍形象的事;不穿奇装异服,不浓装艳抹;不参加任何商业经营活动,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第三章 录用聘任和岗位管理第九条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严禁非师范类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岗位,凡在各级各类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第十条 根据“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凡进必考”的原则,按照编制和专业需求,从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中择优补充教师队伍。中小学新进人员的考录与聘用经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由人事部门审核后按规定进行考试、聘用。对紧缺专业的师范类本科以上人才由教育部门提出

4、方案经人事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引进。第十一条 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学校与被聘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相应待遇。实现聘期内的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第十二条 教师可以高职低聘、低职高聘,也可以落聘或解聘。教师可以应聘,也可以拒聘。教师落聘或拒聘后由本人在一月以内自行联系单位(同级同类学校不得聘用落聘或拒聘人员),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配。对未能联系到接收单位的,按待岗人员对待,发给职务工资、薪级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待岗期为6个月,待岗期满仍未被聘任的,予以解聘。第十

5、三条 新聘用到农村中小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服务期不满三年的一律不得参与城区公开竞聘;对新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未履行完一个聘期的人员一律不得调动工作。第十四条 按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对已聘用的非师范类毕业生,要求在聘用后的三年内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否则予以调离教师岗位或解聘。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和所有教师都不能脱离教学岗位,结合兼职情况和规定的课时量,对管理人员、兼职人员和专任教师合理设置工作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编聘用教职工或其他临时人员,也不得长期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第四章 调配交流第十六条 教师的调配与交流,坚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

6、建设,有利于充实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和交流。第十七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编制比例对各学校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在现有师资条件下,依据核定的编制和学校对教师的学历及学科需求合理配备教师。对满编学校急需学科教师,按“进一出一”原则调配。第十八条 城区学校缺编和急需学科教师除从应届师范类本科以上毕业生中择优补充外,结合实际情况,必要时按照公开竞聘上的方式在全系统将进行选拔,在从具有3年以上教龄、学历合格的中小学教师中择优选聘。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乡际间申请调动的,必须学历合格,有3年以上教龄且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需经原学校和调入学校同意并符合编制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

7、人社部门同意后调配。农村学区内小学教师调动,由学区管委会研究调配,报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审核备案。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调入教育系统的人员,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且学历达标。第二十一条 按县委发200535号文件规定,教师一律不得调离教育系统。工人调出教育系统由教育、人事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办理调动手续。对未办理调动手续到其它单位上班的教职工,从离职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并按自动离职对待。第五章 考勤管理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病休、退休、退职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及时请假,学校妥善安排相关班级课程。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需延长假期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除特殊情况外,每学

8、期事假不得超过一周,事后补假视为无效。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到校,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以小时计(一次不足一小时者,按一小时计),累计八小时为一天旷工。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7个工作日即扣发当月基本津贴。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依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予以解聘。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按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学区所属学校教职工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半月以内的,由学区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学、直属学校(园)教职工请假在半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9、。教职工请病假,一周以上须持县级医院证明。学区、中学校长和直属学校(园)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区所属学校校长请假,一周以内由学区校长审批,一周以上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 婚假。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晚育:男方26周岁、女方24周岁。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产假105天,同时男方有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 ,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不属于晚婚晚育的女教职工产假为56天。教职工婚假:晚婚的婚假一个月,不属于晚婚的婚假一周;丧假一般为3-10天,在外地的另加路程假。超期按事假对待。上述假期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假期连续计算。第

10、二十八条 教职工产假、婚、丧假,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全额计发。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请事病假均要扣发工资:事假扣发日平均津贴;病假期间根据国务院发(1981)52号文件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算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享受乡镇岗位津贴的教师按照病事假超过十五天的,不能享受当月乡镇岗位津贴。第三十条 因公负伤和患各种癌症、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

11、期、糖尿病合并病发症、脑血栓(造成肢体功能障碍,需特殊护理的)等身患重病的不在岗教职工,职务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全额计发。对长期有病不能工作的人员应劝其病休,符合病退条件的,劝其病退。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旷工的由学校扣除日平均工资(工作日每月按21.5天计算)并严格做好考勤记录。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各学校可根据常规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第六章 培训进修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周期内,必须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专业课和公共课学习,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接受继续教育或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人员,按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四条 教师学历教育以在岗自学和函授为主,确需离

12、职进修,教龄要在3年以上。符合离职进修条件人员,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区、校(园)研究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离职进修协议(读研的需签订委培协议)。离职进修人员从离职下月起扣发乡镇岗位津贴、教师10%工资、工作性津贴和年终奖金工资。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离职进修、考研和参加其他单位选拔考试的不予调取个人人事档案,同时停发工资。本人提出辞职的,由学校依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予以解聘,解聘后办理相关人事手续。第三十五条 进修期满后未能取得毕业证的扣发进修期间的全部工资,进修毕业后任教不满3年的不予调动。进修期满后违反合同未回原单位工作的停发工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

13、六条 通过各种形式改变学历的人员要及时携带学历证书和学籍档案在教体局进行登记和归档,加强教师学历档案管理。第七章 考核奖惩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定期对教职工工作进行考核,教职工考核做到平时考核与学期(学年)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研等。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不予晋级晋职。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应予解聘。第三十八条 考核要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复核结果仍

14、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和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优先落实好职称评聘和奖励方面的待遇,以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第四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1)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八条禁令”,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服从学校安排,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或在师德师风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尚达不到解聘条件的;(3)连续旷工超过7天不满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不满20天的;(4)对于应参加年度考核,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5

15、)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的。第四十一条 接受立案审查未结案、受到党纪党内严重警告、政纪行政记过以上(不含开除)处分的教职工或试用期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因事、因病请假全年累计6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当年不予考核。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1)教师擅自离职进修、考研和参加其它选拔考试隐瞒不报的;(2) 违规出具各种证明或对教职工不在岗情况隐瞒不报的;(3)超越权限批假或教师请假未妥善安排课程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4)其它应予追究责任的。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违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做出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范围均包含本数。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社局、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同级部门相关规定若与之相抵触的,即行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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